“禮記”的《檀弓》這一篇里,說“即便一個人沒有親屬,也不能讓其暴尸、無葬,社會應當承擔基本責任。”
后來這個意思被人們總結為了八個字,“無主之喪,鄉黨為之”。話有沒有道理,不是今天討論的主題。但我想,下面這件“荒誕”的事兒,百分之九十的人看上去恐怕都是“沒道理”的。
46歲獨居女子突然離世,明明有遺產,但卻無法用來購買墓地,并由民政部門接收。他們說了這樣一句話:
“不可能的,頂多給她海葬。”
這話聽起來像是在處理一筆過期資產,而不是送走一個活過46年的人。
![]()
別說社會承擔了,就是用她自己的錢,幫她自己辦個體面的離場,都不行。這怪誕一般的新聞看完,還踏馬真要促進消費了。不花光,等于直接送人。
據媒體描述,這位46歲的蔣女士孑然一身,沒有直系親屬,她突發疾病后,表弟趕來墊付醫藥費,治療兩個月后仍舊在幾天前不幸離世。現在該表弟想用蔣女士的遺產,為她辦理后事,買塊墓地,但遭到民政局的明確拒絕。
根據規定,蔣女士的表弟沒有這個權力,蔣女士的錢收歸國有。
規定是這樣嗎?
你別說,還真是。我查了一下,根據《民法典》第1127條,能繼承遺產的只有兩類: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顯然表弟,不在任何法定繼承順序之內。再根據1160條:無人繼承、無人受遺贈,歸國家所有。
對“錢該去哪”交代得清清楚楚,卻對“人該如何被安放”只字未提,仿佛后者只是個可選項。
從“條文正確”的角度看,挑不出毛病。但從“人”的角度看,問題就開始扎眼了。
所以,表弟墊付的醫藥費,怕是很難得到償還。至于蔣女士的后事,你看人家不是說了嗎:
“不可能,頂多給她海葬。”
![]()
可以看到,雖然你有依據,但評論區里人們的反應也同樣是事實:
“欠錢的,不知道民政局會不會幫還。”
“住院的時候,你民政局為什么不去簽字繳費?”
這些話未必嚴謹,但情緒卻很真實。因為大家都看得出來——你可以依法接收遺產,卻拒絕承擔哪怕最低限度的善后責任。
其實我也不愿意去寫這種矛盾極大的事情,但即便你做不到古人說得那樣,“無主之喪,鄉黨為之”。但也至少,收了別人的遺產,好歹給人善個后,對吧?這要求很過分嗎?
錢歸公庫章已蓋,人入塵土路難排。
你不能連古人都比不過吧。更何況“拿人錢財,替人消災”這句話,貌似一點也不古。相反,它經常在我們的生活里、電影里出現。
我覺得“澎湃新聞”對此的評論算比較中性,是不違法,但卻不合情理。或者更準確的說法是,規定本身并不完整,這種設計存在明顯的缺口。
依法接收遺產,沒有問題;但如果制度只規定了“錢歸誰”,卻沒有規定“人該如何被安放”,那么這樣的法律執行,至少是不完整的。
另外我說實話,這事兒有必要鬧到上新聞、上熱搜嗎?
真沒有必要。我是說,如果蔣女士的這筆遺產很多,那你拿著法律去接收,老百姓也沒啥辦法。只不過你把其中一部分拿出來給她料理一下后事,買個墓地,便罷了。
或者另一種情況,蔣女士的遺產并不多,說不定辦后事、買墓地加到一起都還不夠用,那干脆就別管唄,別人也沒讓你們民政部門來出錢,你就放手讓蔣女士的表弟去為送親戚最后一程。
既要別人的遺產,又不管后事,還說出“不可能,頂多給她海葬”這種沒人性的話來,真得很諷刺。
路修到門前不進院,燈亮滿城卻不照人。但這個世界的主體,終究是人啊!而人,也不該是一筆結清就能歸檔的賬。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