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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王秀蘭年近八十,丈夫十年前去世,育有一子王建國。2023年,王秀蘭將夫妻共有的一號房屋出售,獲得售房款。
2024年1月8日,王秀蘭與王建國一同前往某銀行,以王建國名義新開立賬戶。當日,王秀蘭從自己賬戶向該賬戶轉賬200萬元,未備注用途。此后,存折由王秀蘭保管,密碼亦由其設置。
2024年3月,王秀蘭又將新購的二號房屋贈與并過戶至王建國名下,并搬入居住。但一個月后,雙方因贍養問題發生激烈沖突,王秀蘭被送至養老院(其稱系強行),隨后搬出另行租房。
王秀蘭起訴稱:
200萬元是她的養老錢,因年邁取現不便,才借用兒子賬戶代為保管,并非贈與。現兒子拒絕返還,請求法院判令歸還。
王建國辯稱:
母親曾明確表示“所有財產以后都是你的”,200萬元是贈與;且該款與其本可繼承的父親遺產份額相當,屬于提前分配。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王建國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王秀蘭返還200萬元。
法院說理
本案核心爭議:200萬元是“代為保管”還是“贈與”?
法院認為:
1. 贈與需有明確意思表示,不能推定
根據《民法典》,贈與合同是贈與人明確表示無償給予的合意行為;
王秀蘭始終否認有贈與意圖,王建國也未提供任何書面或錄音等證據證明母親曾作出贈與表示;
僅憑“獨生子”“以后都是你的”等模糊說法,不足以認定贈與成立。
2. 資金控制權在母親手中,不符合贈與特征
存折由王秀蘭長期持有,密碼由其設定;
若真為贈與,按常理應由受贈人(兒子)掌控賬戶,而非交由贈與人保管;
王建國稱“后來找不到存折才補辦”,但無法證明存折曾由其實際控制。
3. 舉證責任在收款方
王秀蘭已完成“轉賬事實”舉證;
王建國作為收款人,主張款項性質為贈與,依法應承擔舉證責任;
因其未能舉證,承擔不利后果。
綜上,法院認定:200萬元系王秀蘭委托兒子代為保管的個人財產,兒子應予返還。
律師提示
本文由北京繼承律師靳雙權團隊整理,關鍵警示:
“打到你賬上”不等于“送給你”:大額轉賬若無明確贈與意思,可能被認定為保管或借貸;
贈與必須“明示”:口頭說“以后都是你的”風險極高,建議通過書面協議或公證確認;
控制權是關鍵證據:誰管存折、設密碼、能隨時支取,直接影響法院對資金性質的判斷;
親情不能替代法律安排:父母為方便將錢放子女賬戶,極易引發糾紛,尤其在關系惡化后;
養老錢務必獨立保管:建議老年人保留獨立賬戶,避免“借名存款”埋雷。
涉及大額資金代持、家庭財產混同、贍養與財產糾紛等問題,務必提前做好法律隔離,切勿用信任代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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