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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財政部領導:您好!關于會議費報銷,有以下2個問題想請教:
1.關于會期,我們有一個四類會議,會議召開半天,但是前一天開始辦理報到,當天中午結束后下午離會。請問按照會期計算會議綜合定額,是按照2天、1.5天還是1天來計算呢?
2.關于綜合調劑使用,如果單項費用比如餐費超標(人均一督算下來超過130元),但是總金額(含住宿,費加其他)是不超綜合定額標準的,是否可以正常報銷?期待您的解答,謝謝!
答:
一是關于四類會議的會期計算。《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財行[2016)214號)及其補充通知明確,四類會議的會議會期原則上不超過1天半,會議報到和離開時間合計不得超過1天。因此,建議嚴格按照實際發生的會議會期、會議報到和離開時間,計算會議費開支。
二是關于會議費的調劑使用。財行(2016]214號文件及其補充通知明確,會議費開支實行綜合定額控制,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未實際發生的費用項目不得參與調劑。根據您的描述,實際發生的住宿、用餐等有關會議費可在綜合定額標準內報銷。感謝您對財政工作的支持!
【會期的延伸學習】
1.《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財行[2016)214號)
第八條 一類會議會期按照批準文件,根據工作需要從嚴控制;二、三、四類會議會期均不得超過2天;傳達、布置類會議會期不得超過1天。
會議報到和離開時間,一、二、三類會議合計不得超過2天,四類會議合計不得超過1天。
2.《關于 <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 的補充通知》(財行〔 2023〕86號)
二、會議會期,二、三、四類會議原則上不超過1天半,傳達、布置類會議不得超過1天。
會議報到和離開時間,一、二、三類會議合計不得超過1天半,四類會議合計不得超過1天。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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