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黃洪濤 通訊員周蕤 艾家靜)又到年終歲末,對于勞動者來說,最重要的莫過于薪水落袋。辛苦工作一整年,卻換來一堆消費券、購物卡,甚至是用米面糧油等實物來沖抵薪資?注意,這不是福利,而是企業的違法操作。
近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該案中,2023年1月至6月期間,某網購平臺供應鏈公司以消費券的形式發放小劉的工齡補貼,該消費券無法提現,且只能在指定平臺消費。該行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于是一審、二審法院均判決支持小劉要求供應鏈公司以貨幣形式支付工齡補貼差額2065.53元的訴求。
用消費券、購物卡或以米面糧油等各類實物替代貨幣發工資,甚至將其標注為“福利補貼”,盡管它們的票面價值可能等于或高于本該到手的實際工資,但一般都會被限制在特定平臺使用,無法像貨幣一樣在市場上自由流通。
勞動者遇到這類情況,該如何從法律角度形成正確認知并合法維權?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勞動法庭庭長沈軍芳表示,上述案例中,用人單位可能出于降低運營成本、激發消費熱情等因素考量,直接用消費券來給員工發工資,表面看似“兩全其美”——企業減少現金壓力,內部平臺獲得流量。然而,這種操作實則既不合適更不合法。
我國法律對工資支付形式有明確而嚴格的規定,沒有任何模糊空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進一步細化:“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無論是自產產品、購物卡,還是限定用途的消費券,都屬于“實物及有價證券”范疇,均在禁止之列。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勞動法庭副庭長楊俊生表示,勞動者有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工資是勞動者生活的主要來源和基本保證,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是為了確保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取報酬并可以正常、廣泛地流通使用,依法規范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具有必要性。將一部分工資轉為消費券,雖然表面數額是一樣的,但性質不同,消費券通常用于特定平臺或場所兌換商品或服務,不具有法定貨幣的流通性,侵害了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益。
沈軍芳提醒,用人單位須注意,任何以非貨幣形式支付工資的行為都是法律明確禁止的,發工資必須“發錢”,即以貨幣形式予以支付,不能用消費券、購物卡、代金券或實物等非貨幣代替。勞動者遇到這種情況,別輕信“公司困難”“福利替代”等說辭,及時收集證據,依法維權。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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