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疾險理賠引發的糾紛中,投保人常難區分“遺傳病”與“先天病”;更讓人不解的是,部分保險公司還故意混淆這兩個概念,把它們當作相同情況,以此作為拒絕賠付的理由
就像我近期處理的一樁染色體異常拒賠事件:投保人投保后確診疾病,保險公司強硬表示“這是先天疾病,投保前就存在,你未如實告知”,不過實際情況是,這類染色體異常雖與遺傳相關,但不一定出生就有癥狀。
今天咱們就通過這個案例,拆解保險公司的拒賠邏輯漏洞,聊聊遇到這類重疾險拒賠該怎么通過法律維權。
案情簡介
2022年6月,32歲的陳女士為了給自己的健康加份保障,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重疾險。
投保時填寫健康告知問卷,其中有一項明確詢問“是否患有或曾被診斷為先天性疾病、遺傳性疾病”,陳女士仔細回想自己的情況:之前沒看過相關疾病,每年的常規體檢也沒提示過異常,于是就勾選了“否”。
可到了2024年2月,陳女士開始頻繁覺得乏力,還出現了貧血癥狀,去醫院檢查后,經基因檢測確診為“α地中海貧血”——這是一種常染色體隱性遺傳病。
陳女士手持診斷報告,第一時間向保險公司申請重疾理賠,原以為能順暢拿到理賠款來支付治療費用,沒料到保險公司經調查后徑直作出拒賠決定,而且解除了保險合同,緣由是“α地中海貧血屬于先天性、遺傳性疾病,投保前就早已客觀存在,陳女士未如實告知。
這讓陳女士既委屈又困惑:自己投保時根本不知道有這病,而且癥狀是投保后才出現、才確診的,怎么就成了“未如實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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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醫學角度看染色體異常相關疾病
若要明晰保險公司拒賠理由是否合理,得先從醫學角度去知曉染色體異常相關疾病的特性,特別是要區分開“遺傳病”與“先天病”的差異
染色體異常相關疾病(比如本案中的α-地中海貧血),是因為染色體的數目或結構出現異常導致的,其中一部分和遺傳因素有關,確實屬于遺傳性疾病,但這并不意味著所有染色體異常疾病都是“先天病”。
從醫學角度來講,先天性疾病一般是胎兒在母體內發育過程中就已經形成,出生時就有,或者出生后沒多久就出現癥狀;而像部分地中海貧血、染色體微小缺失綜合征這類染色體異常疾病,因為異常程度比較輕,可能要到青少年時期乃至成年階段才慢慢出現貧血、器官功能異常等臨床表現,嚴重的時候,也有可能一輩子都不呈現明顯病癥
放到陳女士的案例里,結合她的病史和檢查結果來看,她所患的α-地中海貧血雖然由遺傳基因決定,但投保前既沒有顯現出乏力、貧血等癥狀,常規體檢也沒包含相關的基因檢測項目,所以投保時不管是陳女士自己還是保險公司,都沒能發現這個問題,這完全符合部分染色體異常疾病“遲發性顯現”的醫學特點,和那些出生就能確診的先天病有著明顯區別。
何帆律師解讀:拆解“遺傳病”與“先天病”的法律邊界,戳破保險公司拒賠漏洞
身為長期經手重疾險拒賠案件的保險理賠律師,我發現于這類染色體異常被拒賠的案件里,保險公司最常使用的手段是“偷換概念”——將“遺傳病”直接當作“先天病”,進而稱“疾病在投保前就已存在,投保人未如實告知”,不過從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而言,此種說法根本不成立。
《保險法》第十六條有明確規定,投保人得如實告知的義務是限定在“知曉”的那些事實范圍里頭,打個比方說吧,就是只有當投保人自己知道有相關病癥的時候,才得跟保險公司說
可是要是想要判斷投保人知不知道,不能光盯著疾病本身的屬性,得把疾病的醫學特性跟投保人實際的認知能力結合起來。
在陳女士這起重疾險被拒賠的事兒中,有倆核心爭議點得弄清楚:第一α地中海貧血是不是保險合同里說的“先天病”?第二陳女士投保的時候知不知道自己有這病。
先看第一個爭議點,從保險合同條款解讀來看,如果合同里沒有明確寫著“遺傳性疾病等同于先天病”,那保險公司就不能僅憑α-地中海貧血是遺傳病,就認定它是“先天病”。
畢竟就像咱們之前從醫學角度分析的,部分遺傳性染色體異常疾病是遲發性顯現的,投保時既沒有癥狀,也沒法通過常規體檢查出來,這種情況下,怎么能把它歸為“先天病”呢?
再看第二個爭議點,從陳女士的客觀認知能力來看,她投保前沒有任何相關癥狀,也沒有被診斷過,常規體檢也沒提示異常,她根本沒有途徑去知道自己患有α-地中海貧血,自然就不存在“明知而隱瞞”的主觀過錯,也就不構成“未如實告知”。
從司法實踐里的裁判邏輯來講,法院在處理這類重疾險拒賠的案子時,會認真區分“遺傳病”和“先天病”,并且會著重去審查“疾病在投保之前有沒有已經顯出癥狀,或者能不能通過合理的檢查給查出來”。
比如我之前處理過一起類似的重疾險理賠案:投保人投保4年后確診“遺傳性球形紅細胞增多癥”,這也是一種常染色體顯性遺傳病,保險公司同樣以“先天病未告知”為由拒賠。
但咱們通過梳理證據發現,投保人在投保之前,既沒有貧血、黃疸這類癥狀,而且常規體檢也查不出來這個病,最后法院就判定投保人沒有告知義務,接下來判決保險公司得支付理賠金。
這類案例的裁判思路很清晰:保險公司不能隨便以“遺傳病”為由稱被保險人投保前已患疾病來試圖免除理賠義務;只有當該疾病在投保前已有相關癥狀,或能通過常規體檢、合理檢查手段發現,而投保人未如實告知時,才可能構成違約
類似案例
不過我得在這兒跟大伙提個醒哈,重疾險拒賠的那些個案子,每個都有挺大差別;就算看著案情好像差不多,就那么一丁點兒細節不一樣,都有可能把結果給改。
要是投保人買保險前因為相似癥狀去過醫院,或者家族有明確同類遺傳病史,醫生還建議做基因檢測,可投保人沒聽醫生的也沒跟保險公司如實說,那法院可能就會覺得投保人“該意識到潛在風險”;打個比方,要是保險合同明明白白把“所有遺傳性疾病”列成免責范圍,而且保險公司把提示和說明義務都做到位了,那這時候判決結果可能就不一樣
每個案件中,合同條款的措辭、投保人的就醫情況、家族病史以及體檢項目等細節,往往都可能是影響判決結果的重要因素,所以別簡單把類似案例的結論直接套用到自己情況上
說到個案差異,這里還有一個和陳女士案情相似但結果相反的重疾險拒賠案,能更直觀地讓大家看到細節的重要性。
市民王先生在2021年買了份重疾險,到了2023年,他被查出來得了“β地中海貧血”,接著去申請理賠,誰知道讓保險公司給拒絕賠付。
保險公司調查后發現,王先生的母親就患有β-地中海貧血,而且2019年王先生因為“長期輕度貧血”去就醫時,醫生明確建議他做基因檢測,排查遺傳性貧血,可王先生沒聽醫生的,也沒在投保時把家族病史和醫生的建議告知保險公司。
經法院審理后覺得,王先生明明曉得自家有相關遺傳病的病史,醫生還提示過要再去做檢查啥的,可他沒老老實實地說,這就屬于“重大過失沒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最后判決是支持保險公司不賠哈。
對比陳女士和王先生的兩起重疾險拒賠案,二者都是因為染色體異常相關遺傳病申請理賠被拒,但結果卻完全不同,核心差異就在于“投保前是否存在疾病提示線索”。
陳女士沒有家族病史、沒有相關癥狀、也沒有醫生的檢查建議,屬于“完全不知情”;而王先生有明確的家族病史,還有醫生建議做基因檢測,卻沒重視也沒告知,屬于“應當知曉而未告知”。
保險公司正是抓住了王先生案件里的這個細節,成功主張拒賠;而在陳女士的案件里,保險公司沒法證明她投保前有知曉疾病的可能,所以“偷換遺傳病與先天病概念”的拒賠理由自然不被認可。
買保險的時候,要是存在家族遺傳病史,或者曾經有醫生給出檢查建議這類情形,一定要跟保險公司如實告知,可別瞞著;不然要是患了重大疾病,很有可能遭遇理賠被拒的情況。
結語
瞧到這兒,或許有些朋友會覺著,只要跟陳女士似的“壓根兒都不知情”,碰到重疾險拒賠就能贏。
處理現實中這類涉及染色體問題的拒賠案件,比大家想象的更復雜,不管是收集那些“不明確”的有效證據,還是反駁保險公司將“遺傳病等同于先天性疾病”的偷換概念說法,甚至包括解讀保險合同中含糊不清的條款,都要結合具體案件細節做專業分析,不能只靠個人主觀猜測隨意應對。
而何帆律師在處理這類重疾險拒賠糾紛時,相比大家自行處理或者找普通法律工作者,有幾個很關鍵的優勢,這些優勢在陳女士的案件里就能體現出來。
最初何帆律師因有醫學領域基礎,能精準領會病歷以及基因檢測報告里的核心內容,比如區分“染色體異常的遺傳特性”與“疾病發病的時間”這類細節,還能從專業文件中提煉出“癥狀出現較晚、普通體檢難察覺”這類關鍵證據。這些醫學方面的具體信息,在說服保險公司或者法院時,常常起很關鍵的作用;不過一般的當事人通常連報告里的專業術語都沒辦法理解。
其次何帆律師曾擔任保險公司法律顧問,對保險公司處理重疾險拒賠的那一套十分熟悉,知曉他們常用的“偷換概念”“模糊條款”等拒賠理由中的破綻,比如遇到“把遺傳病當作先天病”這類情況,何帆律師能立刻找出合同條款中的漏洞,并制定出針對性的反駁方法。
另外何帆律師多年的從業經歷使其積攢了豐富的訴訟策略庫,無論是與保險公司協商談判,還是走訴訟程序,都能依據案件具體情況選擇最合適的辦法,就拿陳女士的案子來說,何帆律師會先整理好她的體檢記錄、就診史等證據,接下來與保險公司協商,若協商不成再提起訴訟,如此便能避開走不必要的彎路。
另外何帆律師之前曾擔任法官,審理過不少保險糾紛案件,十分清楚法院審理此類重疾險拒賠案的裁判邏輯與關注點,能夠從裁判角度梳理證據、構建案件思路,比如知曉法院會重點查看“投保人是否知情”,便會圍繞此收集并組織證據,使論證更具說服力。
試想如果陳女士自行維權,或許都不明白該如何系統梳理自身的體檢記錄與就診史,還極易被保險公司的專業話術誤導,比如對方稱“你這病是遺傳的,乃打小就有的,投保前肯定已有”,那陳女士大概不知如何反駁。
但在我的協助下,我們能有條理地收集證據,清晰地向保險公司或法院闡述“遺傳病不等于先天病”“投保時不知情”的理由大大提高重疾險拒賠維權的成功率。
最后還得說說,重疾險拒賠的案子差別還挺明顯的,打個比方,要是陳女士有一份標注著“輕度貧血”還存在漏檢的體檢報告,又或者保險合同里明明白白寫著“遺傳性染色體異常算免責”,那這類情況都有可能讓案子的結果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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