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婚姻家事案件中,家庭保單的處理是財產(chǎn)分割的焦點之一。特別是當投保人為夫妻一方,而被保險人是雙方未成年子女時,保單的現(xiàn)金價值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離婚時是否應予分割,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裁判觀點。李曉娟律師從實務角度,結合典型案例與司法指引,對此類爭議進行專業(y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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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流觀點:視為對子女的贈與,離婚時不分割
目前,多數(shù)法院傾向于認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共同財產(chǎn)為未成年子女購買的人身保險,本質上是對子女的贈與。基于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則,該保單所對應的現(xiàn)金價值不宜作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進行分割。
案例:
(2018)京0115民初14039號案:法院明確認定,父母為子女投保人身保險應視為對子女的贈與,保單現(xiàn)金價值屬于子女財產(chǎn),不在離婚雙方之間分配。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此類保險視為對子女的贈與,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分割。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家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四十三條:進一步指出,保險最終利益歸屬于未成年子女的,應視為贈與,離婚時不作為共同財產(chǎn)分割。
律師提示:在家庭正常生活期間,以未成年子女為被保險人購買的、具有保障功能的保單(如健康險、教育金保險等),法院通常尊重其贈與屬性,以保障子女的長期利益。這體現(xiàn)了司法實踐對未成年人權益的特殊保護。
二、例外情形: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予以分割
盡管主流觀點支持不分割,但在特定情況下,法院仍可能將相關保費或現(xiàn)金價值納入夫妻共同財產(chǎn)進行分割。
案例:
(2019)京0102民初28480號案:法院支持了分割請求,主要基于兩點理由:
1.缺乏贈與合意:大額保費支出未經(jīng)配偶同意或追認,不符合夫妻雙方共同贈與的意思表示。
2.行為正當性存疑:投保行為發(fā)生在雙方分居期間,涉及大額財產(chǎn)處置,可能構成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chǎn)。
李曉娟律師提示:
如果投保行為具備以下特征,分割風險將顯著增加:
-投保時間敏感,比如離婚訴訟期間或分居期間;
-保費金額巨大,超出家庭正常開支范圍;
-未征得配偶同意,且無證據(jù)證明為雙方共同意愿;
-保單類型特殊,比如終身壽險且受益人為父母,子女并非實際利益獲得者。
這類案件在實務中法院審核的要點是,不僅會關注“被保險人為子女”這一形式要件,更會深入審查保單類型、受益人設定、子女能否實際獲得利益等實質內容。比如,如果保單為終身壽險且受益人為父母,子女僅為“被保險標的”,則贈與性質的基礎可能被動搖。
在離婚糾紛期間,一方擅自為子女大額投保,易被對方主張為惡意轉移財產(chǎn)。法院將結合投保時間、金額、家庭經(jīng)濟狀況等因素綜合審查其合理性。
即使離婚時法院認定保單為贈與不予分割,如果離婚后投保人擅自退保并取得現(xiàn)金價值,另一方仍可提起離婚后財產(chǎn)糾紛之訴,要求就該退保款項進行分割。因為退保行為實質上是將原已贈與子女的財產(chǎn)權益重新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配偶有權主張分割該變現(xiàn)款。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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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曉娟律師給當事人的建議:
如果家庭已配置此類保單,應提前梳理保單信息、投保時間及資金來源,并注意保存能體現(xiàn)共同贈與意愿的證據(jù)(比如溝通記錄)。如果面臨離婚訴訟,對于對方可能存在的“突擊投保”行為,應及時主張權利,提供相關線索,以維護自身財產(chǎn)權益。
婚姻家事案件中的財產(chǎn)分割復雜而具體,尤其是涉及保險等金融資產(chǎn)時,更需專業(yè)細致的法律分析。建議在面臨相關糾紛時,盡早咨詢專業(yè)婚姻家事律師,結合具體案情制定應對策略。
聲明:本文僅基于公開司法案例及實務觀點整理,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個案具體情況請咨詢專業(y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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