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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林建國與周女士系夫妻,婚后育有三名子女。2010年,二人位于某村的宅院(門牌號統一為14號)因拆遷,共獲得六套安置房。其中,一號房屋、二號房屋在辦理產權登記時,登記在林建國一人名下。
2024年,周女士發現林建國有意處置上述兩套房產,遂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
“該兩套房屋系夫妻原宅院拆遷所得,應屬夫妻共同財產,林建國擅自登記為個人所有,侵犯了我的權益,請求法院確認為夫妻共有。”
林建國答辯稱:
“我認可這兩套房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前提是——登記在你名下的三號房屋也必須一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且,拆遷時全家四口人都在冊,房子實際已分給子女,不能只挑兩套來確權。”
經查,14號院拆遷時,林建國、周女士及長子、孫子四人戶籍均在冊并實際居住,六套安置房已分別登記至夫妻及三名子女名下多年,且部分房屋由子女實際使用或出租。雙方從未簽署過分家協議,亦未通過訴訟對拆遷利益進行析產。
裁判結果
法院作出A號判決:駁回周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即:不支持其要求確認一號、二號房屋為夫妻共有的主張。
法院說理
法院指出,本案表面是夫妻財產確權糾紛,實則涉及整個家庭拆遷利益的分割問題:
14號院拆遷時,不止夫妻二人,還包括子女等四名被安置人,均享有拆遷利益;
安置房雖已分別登記,但未經過正式分家析產程序,無法單獨剝離某兩套房屋認定為夫妻共有;
周女士僅就其中兩套房屋主張權利,卻忽略其他家庭成員可能享有的權益,可能損害案外人利益;
即便林建國口頭認可房屋為夫妻共有,也不能代替全體權利人對整體拆遷利益作出處分。
因此,在未對全部拆遷安置房進行析產前,不宜單獨確認某一套或兩套房屋的權屬。周女士可另行提起分家析產之訴,一并解決全部房產歸屬問題。
律師提示
回遷房≠夫妻共有:若拆遷時有多名在冊人口,安置房可能包含子女等家庭成員份額,不能簡單視為夫妻財產。
登記不是萬能:即使房產證只寫一人名字,若來源為家庭共有宅基地拆遷,仍可能屬于家庭共有。
確權需整體處理:想確認某套回遷房歸屬,最好先通過分家析產訴訟厘清全部房產分配,避免“拆東補西”。
口頭認可不等于法律確權:配偶承認房子是共有的,若涉及他人利益,法院仍可能不予支持。
異議登記只是臨時措施:如本案周女士申請的異議登記,僅能暫緩過戶,不能替代確權判決。
本文由北京遺產律師靳雙權團隊整理。需要提醒的是:拆遷安置房的權屬認定,不僅看購房協議和產權登記,更要看拆遷時的被安置人范圍、宅基地來源及家庭內部是否已實際分割。若未析產,單獨起訴確權往往難以獲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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