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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寧夏吳忠市公安局利通區分局通報:近日,有媒體發布視頻反映我局警務人員著便裝駕駛警務用車接送孩子的情況。目前,涉事人員已被停止執行職務,相關調查工作正在進行。
(12月18日昆明信息港)
警車不是普通車輛,它是執法工具,代表著公共權力和法律尊嚴。它之所以配備警燈、標識,是為了處理案件、巡邏執勤、應對緊急情況。每一次警車出動,都該是為了公事。用它接送孩子,哪怕只有一次,也是明明白白的越界。
也許有人覺得,警察也是人,也要接送孩子,偶爾用一下警車,是不是可以“通融”?這種想法看似體貼,其實很危險。警察身為執法者,更應當帶頭遵守規則。普通家長接送孩子,得自己騎車、打車或者擠公交,憑什么警察就能動用警車?今天你可以因為“順路”接孩子,明天是不是就能為家人朋友行方便?規則一旦開口子,就失去了公平,也寒了大家的心。
制度的嚴肅性,就體現在執行上。如果對這種行為睜只眼閉只眼,規定就會變成“紙老虎”,今天警車能私用,明天別的公車也能效仿。久而久之,執法隊伍的形象會受損,老百姓的信任也會打折扣。
大家為什么這么關注這件事?說到底,是反感特權,渴望公平。警車是花納稅人的錢買的,油費、維護費也都是公共支出。每一次私用,都在消耗公眾對執法部門的信任。公信力就像一面鏡子,一旦有了裂縫,很難恢復如初。一次“小事”,可能動搖許多人心中對公正的信仰。
值得肯定的是,當地警方反應迅速,立馬停職調查,表明了糾錯的態度。但處理個案容易,根除現象難。要想真正遏制公車私用,還得靠兩方面:
一是把制度的“籠子”扎緊。警車誰在用、什么時間用、去了哪里,都應該有記錄、可查詢、受監督。監管不能流于形式,必須落實到每一次出車。
二是讓“公車為公”的觀念深入人心。特別是執法人員,更要常懷敬畏之心,分清公與私的界限。權力是用來服務群眾的,不是用來給自己行方便的。
這件事,應當成為所有公職人員的一記警鐘:既然身穿制服、手握公權,就必須接受更嚴格的約束。公私之間,有一條絕不能跨過的紅線。只有時刻守住這條線,執法才有底氣,公眾才會真心信任。
公車私用,從來不是小事。它關乎公平、關乎信任,更關乎這個社會對規則的共同信仰。停職一個責任人,只是一個開始;讓每一輛公車都在陽光下行駛,才是我們真正期待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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