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絲芭傳媒發布《致藝人鞠婧祎的最后告知》,要求她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稱將就鞠婧祎及其關聯人“涉嫌嚴重經濟犯罪”的問題,擇日向監管部門、媒體和公眾實名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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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從兩方的關系結構看,絲芭作為經紀公司,確實更有條件掌握藝人鞠婧祎在合約履行、對外商務、結算路徑、稅務代扣代繳等方面的材料與線索。
所以它有掌握對鞠婧祎不利材料的條件,這點在實務上并不奇怪。
不過能掌握線索不等于鞠婧祎已經構成犯罪。刑事問題,最終只認證據鏈和法定構成要件。
絲芭說的經濟犯罪真正落到藝人身上,通常就兩類:職務侵占與逃稅。
一、職務侵占罪
就是把本該屬于公司的錢,繞過公司裝進自己或關聯方口袋。
從我們接觸到的藝人類的案件實務,舉個例子:
2022年,某品牌方與藝人洽談代言合作,合同總金額1000萬元。
按她與公司的經紀合約約定:這類商業收入應當由公司簽約/收款,再按比例分配(例如公司75%、藝人25%——比例僅為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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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實際操作中,藝人團隊繞過公司,讓品牌方將800萬元 直接打入其母親控制的某“文化傳媒工作室”賬戶,只向公司報備200萬元,并聲稱“這就是全部收入”。
公司后來發現其余800萬元 未入公司賬,要求返還,遭拒。
這里最關鍵的前提是:雙方簽的經紀合約在當時仍被視為有效、尚未解除或未被法院確認無效;并且該類商務收入在合約條款里明確屬于公司統一對外簽約與結算的范圍。
二、逃稅罪
說白了就是把真實收入藏起來,少報、漏報,甚至不報,從而把該交的稅“省”下來。這個不用我再舉例——網紅、藝人領域屬于高發風險點,大家也聽過不少類似案例。
經紀公司之所以敢把“稅務問題”拿到臺面上講,通常是在釋放一種切割信號:
公司體系內、由公司結算和代扣代繳的那部分,我們已經依法完稅;
如果還存在公司體系外的“體外收入”或另行收款,那就不屬于公司代扣代繳的范圍,相應的申報納稅義務和法律后果,應由藝人及其相關主體自行承擔。
為何明星解約常會撕破臉?
一句話:因為這類解約一定會碰到雙方最核心的兩樣東西,錢和控制權。
很多藝人剛出道時簽的經紀合約,往往是全包型的:
公司管你的人、管你的活、管你的錢,合同期限也可能很長。
像這里,鞠婧祎方面稱,最初簽約時間為2013年(時年19歲,剛加入SNH48),合約有效期至2033年,長達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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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還沒紅的時候,這些條款看起來沒那么刺眼,因為資源主要靠公司給。
但一旦藝人走紅、具備市場價值,問題就來了:
原來的分成比例、資源分配權、合作決定權,幾乎都在公司手里。
這時候藝人會覺得我已經能掙錢了,卻還被老合同鎖著;公司會覺得你一走,我最值錢的資產就沒了。
所以解約不是分手,更像分家產。
對藝人來說,繼續履約可能意味著被長期綁定、錯過黃金期;對公司來說,解約就等于現金流斷掉、核心資產流失。
雙方自然很難好聚好散。
再加上頂流的商業價值往往是年千萬甚至上億級別:
公司會強調自己早期投入如培養成本、資源扶持、渠道議價;藝人會強調自己承擔的代價如形象風險、時間成本、職業窗口期。
結果就是:誰都覺得自己虧,誰都不肯讓步。
在這種利益規模下,體面談判當然是小概率事件,撕破臉反而變成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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