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證監局對永拓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永拓所”)開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永拓所在鴻達興業、恒久科技、科林環保三家上市公司審計執業過程中未勤勉盡責的違法行為一并作出行政處罰,禁止其從事證券服務業務。
據悉,這是2019年證券法修訂以來,監管部門首次開出“禁止審計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處罰。12月18日,永拓所發布公開聲明,稱其將依法履行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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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禁業”罰單
《處罰決定書》顯示,永拓會計師事務所在為鴻達興業(2020-2022年度)、恒久科技(2019-2021年度)、科林環保(2021年度)提供年報審計及其他鑒證服務時未勤勉盡責、出具有虛假記載的文件。
《處罰決定書》指出,永拓所鴻達興業項目組成員配合鴻達興業造假、篡改合并報表。該項目組還要求鴻達興業編造會議決議內容,并將其作為關于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證據。永拓所明知鴻達興業存在重大問題、審計執業存在重大缺陷,仍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無保留結論的其他鑒證報告,未客觀、公正執業,審計獨立性嚴重缺失。
此外,陳某鴻作為恒久科技2019年至2020年年報審計項目合伙人及簽字注冊會計師,明知相關業務未完成也未交付,協助閩保信息(恒久科技子公司)虛構業務收入、虛增利潤。
江蘇證監局還指出,該局多次提示科林環保新增的信息技術服務業務的收入確認存在錯報風險。深交所在科林環保2021年年度報告報出前,針對公司信息技術服務業務的會計核算,多次公開要求永拓所開展核查。在此情況下,永拓所仍未對信息技術服務業務的收入確認方法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或合理運用職業判斷,未結合監管部門風險提示及深交所要求對影響公司收入確認方法的重要事項開展核查。
江蘇證監局決定責令永拓所改正,合計沒收業務收入811.32萬元,處以罰款5716.98萬元,并禁止其從事證券服務業務。
此外,共9名責任人員被警告并處以罰款,合計罰沒1020萬元。其中,項目合伙人陳某鴻被罰款400萬元并被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永拓所首席合伙人呂某被罰款200萬元并被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其他簽字注冊會計師及質量復核人員分別被處以20萬元至120萬元不等的罰款。
據悉,這是2019年證券法修訂以來,監管部門首次開出“禁止審計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處罰。
公開信息顯示,永拓所是一家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根據11月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發布的2024年度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百家排名信息,該所綜合評價排42名,收入單項排35名。
另據上市公司曾披露的信息,永拓所2024年收入總額為3.23億元,其中證券業務收入為1.31億元。2024年末上市公司審計客戶家數為30家,主要分布在醫藥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等。
反省與行政復議
2025年12月18日晚間,針對江蘇證監局開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永拓會計師事務所發布公開聲明,稱對于上述處罰決定書,永拓所進行了深刻的反省并開展立即改正。永拓所內部管理存在不足與缺陷,特別是在反舞弊、法制教育中存在重大缺陷,制度執行、質量控制及風險應對等環節未能有效筑牢防線,執業過程中未能及時識別和阻斷項目組及個別人違法犯罪、違規行為的發生,最終導致審計意見未能公允反映實際情況。對此,永拓所向受此次事件影響的客戶及合作伙伴深表歉意,深感慚愧、痛心,并將全面整改,杜絕此類違法違規事件再次發生。
聲明指出,在該處罰決定中,永拓所也是該項目負責人、永拓江西分所主任陳某某惡意違法犯罪受賄行為的受害者,永拓所其他人員絕無主觀故意造假情節,也無任何非法收益。基于江蘇證監局調查證據,陳某某涉嫌犯罪事實清楚,隨著立案調查的深入開展,永拓所已于2024年9月對江西分所進行停業整頓,經永拓黨委和紀委研究決定:2025年3月撤銷陳某某分所主任和黨支部書記職務,7月對陳某某進行開除黨籍、依法追責并進行立案調查。
江蘇證監局調查卷宗里對陳某某的問詢筆錄多處證據證明,陳某某個人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被審單位巨額資金,遠超審計費用。事實形成非公職人員受賄罪。他本人受利益驅動而故意編造虛假商業合同,并伙同被審計單位調整分錄,拖延時間,避重就輕匯報重大問題,未按約定補充審計依據及底稿,蒙騙永拓所質控復核,隱瞞、美化、偽造被審計單位真實情況及相關審計程序,最終騙取永拓所出具無保留意見報告及鑒證意見。
在此期間,陳某某同時主導、策劃、參與了多起案件,東亞股份是鴻達興業、恒久科技系統性造假的關聯案,也系陳某某個人組織、策劃、參與的案件之一,陳某某使用了同樣的手段和手法蒙騙永拓所質控復核,隱瞞、美化、偽造被審計單位真實情況及相關審計程序,最終騙取永拓所出具無保留意見報告及鑒證意見。
聲明指出,處罰決定中,認為陳某某策劃、參與、協調鴻達興業、閩保信息造假的違法犯罪行為屬于職務行為,而未重視其個人違法犯罪,決定由永拓所單位承擔后果。且采納恒久科技2021年審項目負責人通過多種手段對恒久科技財務數據進行核實、調減大額利潤等申辯意見調減處罰金額的同時,并未對永拓所調減處罰金額,同一處罰決定書中觀點相悖。且江蘇證監局也采納了永拓所對鴻達興業的部分申辯意見,足以證明永拓所質量管理體系是客觀存在并實際發揮了相當的作用,而非“自上而下的全線失守”。同時也采納了其中四人的部分申辯意見并調減個人處罰金額,但對永拓所的處罰并未從輕或減免。
鑒于以上事實,永拓所將依法履行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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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李昕
文字編輯 褚念穎
版面編輯 褚念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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