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陳煒律師
法律并非冷冰冰的條文,在行政執法的前沿地帶,“首違不罰”正成為考驗執法智慧與法治精神的試金石。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這是2021年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確立的“首違不罰”原則。作為一項重要的制度創新,其在實踐中的適用邊界與維權路徑,仍存在諸多值得探討之處。
這一規定契合了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行政處罰原則,旨在優化營商環境,體現執法溫度。
01 “首違不罰”的法律內涵與適用要件
“首違不罰”并非絕對不罰,而是一種“相對不罰”,其適用必須嚴格同時滿足三個法定要件。
初次違法是前提條件。關于“初次”的界定,通常需結合法律、法規以及具體的裁量基準等規范性文件來認定。實踐中,不同執法領域可能會規定一定的時間周期或空間范圍。
危害后果輕微是核心要件。這意味著違法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害較小,影響范圍有限,并且易于消除或減輕。例如,在市場監管領域,經營少量超過保質期食品但能主動銷毀、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的,可視為危害后果輕微。
及時改正是關鍵條件。它要求違法行為人在被指出后,主動、迅速地糾正違法行為。如在青島某案例中,公司在臨時用地期限屆滿后,在林業部門指出問題后主動采取復耕復墾、栽植樹木等補救措施,被視為“及時改正”。
值得注意的是,法條采用的是“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表述,而非“應當”或“必須”。這賦予了執法機關一定的裁量權,使其可以根據具體案情作出是否免罰的決定。
02 實踐中的爭議與民間視角
“首違不罰”在具體應用中引發了諸多討論。湖南安必信律師事務所陳湘平律師認為,從情理角度,這是人性化、和諧執法的體現和要求。處罰只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對于某些輕微違法行為,教育比處罰更有效。
然而,民間也存在不少質疑聲。長沙市民楚侃指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警告本身即是一種行政處罰,因此“首違不罰”在概念上存在一定的邏輯缺陷,應更精確地表述為“不予經濟處罰”。
攝影師李競明基于其觀察提出了擔憂:“在香港,吐一口痰罰款1500元,亂過馬路罰1500元,團里二三十人沒有一個敢去亂過馬路、亂吐痰的。但回到長沙,有的人照常亂過馬路、亂吐痰。”在他看來,只有嚴格執法,不管是否首次,只要違法了,該處罰的一定要處罰,才能起到震懾作用。
投機心理是另一個擔憂。長沙市天心區書院路街道居民鄒長德比喻道:“現在一些司機對交警沒有畏懼心理,就像老鼠不怕貓一樣,如果還對他們采取寬容的態度,恐怕不能達到整頓交通秩序的目的。”他擔心“首違不罰”會縱容進一步的違法行為。
03 權利救濟:行政復議與訴訟的實操要點
當當事人認為自己的情況符合“首違不罰”條件卻受到處罰時,有效的維權途徑是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實踐中已有不少成功案例。在宿州市一起違法開展特許經營案件中,一家民營企業因不符合條件擅自授權使用其品牌被處罰5萬元。復議機關認為,該企業系初次違法,已主動退還費用并達成和解,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首違不罰”情形,最終撤銷了處罰決定。
更為典型的案例是青島某公司被罰款80余萬元一案。該公司在臨時用地期限屆滿后,在林地上建設道路、堆放砂土。在收到《責令改正通知書》后,公司積極采取復耕復墾、栽植樹木等補救措施。復議機關認為,該情況符合“首違不罰”情形,撤銷了高額罰款決定。
申訴材料的精準準備至關重要。一份優秀的申訴狀不應使用“千古奇冤”等情緒化標題,而應采用“新證據證明原審事實錯誤”等法律關鍵詞。正文應避免從“我爺爺那輩”開始寫家族史,首段最好采用“三點式結構”——“新證據+法律錯誤+程序漏洞”,30秒內抓住法官眼球。
附件準備也需充分。不應僅附判決書復印件,而應根據案件類型準備完整證據鏈,如“微信聊天記錄公證文書+資金流向審計報告”等。
04 律師的專業價值與策略選擇
在處理“首違不罰”爭議案件時,律師的專業策略選擇至關重要。程序性違法的精準打擊往往能撕開突破口。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嚴重的程序違法本身即構成再審事由,且無需受“足以推翻原判”的嚴苛證明標準限制。
律師需要善于逐頁核對卷宗,尋找矛盾點和異常記錄。比如,通過對比訊問錄音錄像與書面筆錄的實質性差異,或追溯關鍵證據的收集、保管鏈條中的斷點,來發現程序違法線索。
在策略選擇上,可根據程序違法的嚴重程度采取不同策略。對于存在嚴重、硬性程序違法(如刑訊逼供、審判組織不合法)的案件,可采取進攻型策略,直接否定證據能力或主張原審判決無效。
而對于存在多項程序瑕疵但均未達到嚴重程度的案件,可將程序問題作為談判籌碼,爭取更有利的處理結果。
律師還應善于利用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在刑事申訴領域,檢察機關已從“被動收案”轉向“主動出擊”,律師可通過提交精準的申訴材料,引導檢察官啟動調查或提出抗訴。
在申訴材料中附上法學專家論證意見書,可顯著增強申訴的說服力。
在寧夏,市監局公布的生活用品超市虎皮青椒味食品超過保質期2天的案例中,當事人因自經營以來未受過行政處罰、違法貨值金額低且主動銷毀過期食品,最終獲得了“首違不罰”的處理。這正體現了“首違不罰”的本質:給予當事人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激勵其主動糾錯。
法律的真義不僅僅在于懲罰,更在于教育和引導。正如一位法律從業者在復雜案件審理后所感:“在這座24小時流轉著欲望與金錢的城市里,我們這些法律人,何嘗不是在和自己的心賊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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