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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要律師:我親戚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了,現在被關押在清豐縣看守所。拘留通知書上顯示他涉嫌的罪名是綁架罪。具體是什么情況,他的家里人也不是很了解。聽辦案的警察說好像是因為他為了勒索財物將他人綁架。我想請問,您知道清豐縣看守所的詳細地址在哪里嗎?家屬可以委托您作為他的辯護律師嗎?能否先委托您過去會見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詳細情況。像他這種情況,會構成綁架罪嗎?這種情況會不會構成搶劫罪?應當如何區分搶劫罪與綁架罪?謝謝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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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解答:
清豐縣看守所地址:清豐縣頓丘大道與疊翠路交叉口向西1.8公里路南。
導航:清豐縣職業技術學校
乘車路線:清豐縣汽車站步行至清豐亭站乘坐清豐4路公交車到職業中專站下車,轉乘清豐5路公交車到呂家樓村站下車。

家屬可以委托要永輝律師到清豐縣看守所進行會見。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認為,搶劫罪與綁架罪的區別在于,搶劫罪的一個顯著特征是當場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逼迫被害人當場交出財物,對被害人人身權利的侵害大多具有瞬間性,而綁架罪在剝奪被害人人身自由方面具有連續性。同時,兩罪在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有重大區別,搶劫罪行為人主觀上是要當場搶得財物,而綁架罪行為人是通過控制被害人而勒索財物。如果行為人要求被害人給付的財物數額巨大,不可能從被害人身上當場取得,而是通過控制被害人從第三人處取得的話,則此時行為人的行為應當構成綁架罪。至于該行為人的行為最終是否構成綁架罪,是構成綁架罪還是搶劫罪,則需要律師會見以后根據了解到的具體案情才能作出準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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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與綁架罪都可能侵害被害人的人身利益及財產利益,這兩種犯罪在行為手段、犯罪對象、客體等方面有諸多共同點,但兩種犯罪有著明顯的區別。區分搶劫罪與綁架罪可以從犯罪行為所指向的對象、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犯罪主體及犯罪既遂標準等幾個方面進行。
首先,因綁架罪是以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方法,以被綁架人的安危為要挾,勒索財物行為的指向對象為被綁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即一般為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其他人,而不可能是被綁架人。而搶劫罪的方法則一般不表現為非法剝奪人身自由,而且其要挾的人及劫財行為指向的對象一般具有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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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綁架罪由于是將被綁架人作為人質向第三人索取財物,因此獲取財物的時間不可能是綁架行為實施的當時,也一般不可能是當場獲取財物。而搶劫罪只能是在當場及在暴力、脅迫行為實施的當時劫取財物。
再次,綁架罪主體是年滿16周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而對于搶劫罪,法律規定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應當負刑事責任。
最后,犯罪既遂標準不同,綁架罪并不以行為人實際獲取他人財物為既遂標準,而搶劫罪則必須是實際劫取財物(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除外)。【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可以為羈押在清豐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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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豐縣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資深刑事辯護律師。要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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