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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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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明艷:大家好,歡迎收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金色天平微課程欄目,我是上海一中院的任明艷。今天非常榮幸邀請到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吳智永法官,與我們一同探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證明責任問題,歡迎吳院長!
吳智永:任庭長好,各位觀眾朋友大家好!
任明艷:與我們一同交流這個話題的,還有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的周惠法官,歡迎周法官!
周惠:任庭長好,大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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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明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是傳統民事審判領域一個常見的糾紛類型,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此類案件也呈現出越來越復雜的態勢。最高人民法院也先后對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進行修正,這也反映了此類案件在新時代下面臨的新的問題和挑戰。那我們今天就和兩位法官一起來探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舉證責任問題。
吳智永:嗯,是的。俗話說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在我們審判實踐當中,有時候會面臨一些當事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者法律意識不強,忘記收取借條的情況。那在這種情況下,如何查明借貸的事實,就成為我們審理當中的難點。那么如何查明案件事實,舉證責任如何分配,又成為我們審理此類案件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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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惠:說到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 16 條(以下簡稱第16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我們在審判實踐中發現,雖然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但是如何依據舉證責任來分配敗訴后果,不僅在學術界存在爭議,在實踐中也存在改發現象。所以任庭,我想了解一下,您從二審法官的角度,如何看待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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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明艷:第 16 條,它實際上是關于舉證責任的一個特殊性的規定。要理解它的特殊性,我想我們首先要回到關于舉證責任的一般性原則上面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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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舉證責任分為兩個層面,一個是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另外一個就是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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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具體到民間借貸來說,原告需要對兩個核心的事實進行舉證:一是款項實際交付;二是存在借貸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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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它的特殊性到底在哪里?如果原告僅僅依據這個轉賬憑證,但是又拿不出借條、合同等書面證據,根據第 16 條,它實際上隱含著一個初步的推定原則。從法律上講,我們可以視為他已經對款項的交付完成了舉證責任,而且對借貸的合意也完成了一個初步的舉證責任。
如果被告辯稱收到的這筆款項是基于其他的法律關系,比如基于還款、投資款或者其他債權債務關系來收取該筆款項,那么舉證責任就轉移到了被告一方。
吳智永:說到舉證責任的轉移問題,在實踐當中法官面臨著很多的困惑。我認為,舉證責任的轉移,還是需要我們有一個準確的認知。對于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而言,它實際上并不存在轉移的問題,它實際上是法律預設的單方責任。實踐當中,大家困惑比較多的,就是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是否存在轉移的問題。
我認為,對于當事人所要主張的待證事實而言,仍然是一個法律所預設的單方的責任。我們實踐當中所講的舉證責任的轉移,或者我們法官經常講的如何分配舉證責任,可能從更準確的意義上來講,指的是當事人對于所主張的待證事實,根據攻防順序先后舉證。
那么具體到民間借貸領域,原告如果主張是借款法律關系,首先他需要證明存在借貸合意以及款項交付的事實。第 16 條規定的情況比較特殊,僅有轉賬憑證,可不可以實現證明借貸合意和款項交付的目的?
實踐當中,可能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款項的流動可以初步地證明借貸合意;那么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款項的流動可能還存在其他原因,比如說贈與、投資、合伙,僅憑轉賬憑證不能夠證明借貸合意的存在。
周惠:嗯,是的。據我了解,在第 16 條的制定過程中,大量來自審判實踐的反饋意見認為,由于款項交付的事實已經明確,那么考慮到現實中因為出借人法律意識不強,未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條等債權憑證的情況確實存在,將舉證責任完全分配給出借人,可能不利于實現實質公平。
所以第16條實際上將基于經驗法則的事實推定上升為法律上的事實推定,通過初步推定借貸合意成立,來減輕原告的舉證責任。但是這種做法,也導致了另外一種擔憂,會不會造成被告的舉證負擔過重?或者說直接免除了原告對于借貸合意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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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明艷:我認為這種推定,它不是絕對的。我們在審判實踐中非常關注原告對原因事實的陳述,關注這種陳述的合理性。原告可能僅僅提供了轉賬憑證,但是我們往往還需要他對一些原因事實做合理的說明。比如說,雙方是怎么來商量這個借款的?有沒有約定利息?借款的用途是什么?為什么現在不能給法官提供書面證據來證明借貸合意?是否有催討的經過?
如果原告向法庭的陳述完全違背社會常理或者經驗法則,推定基礎就不是很牢固。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可能也不會適用第16條來進行借貸合意的推定。
所以,雖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原告有合理說明的義務,但是從舉證責任的一般性原則來說,原告盡到合理的充分的說明義務,實際上是法官適用第 16 條進行推定的一個隱含的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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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惠:確實如此。我們曾經辦理過這樣一起案件:
2016 年,A 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 B 交付 1,000 萬元,次日,B 又將上述款項轉賬至 C 公司。在上述轉賬發生的期間,A 擔任 C公司的董事長、股東。2023 年,A 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 B 返還上述借款。
在庭審上,雙方都確認轉賬之前 A 和 B 并不認識,也沒有溝通過轉賬事宜。從 2016 年到 2023 年,A 也從來沒有催討過上述借款。在這個案件中,原、被告本身并不認識,在缺乏信任基礎的情況下,對于大額借款不出具債權憑證,本身就不符合常理。而且涉案款項在 A 支付給 B 的次日,又回流到 A 擔任董事長的公司。我們認為,如果 A 無法對此進行一個合理的說明和解釋,不能夠適用第 16 條的規定。
吳智永:這是一個非常典型的案例,原告缺乏債權憑證,但是又不能對借貸合意的發生做出合理的說明,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可以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這就非常類似我們以前經常講的給付型不當得利中原告的說明義務。原告發生錯誤給付,比如說向錯誤的賬戶支付了款項,在這種情況下,原告還是應當就錯誤給付作出一個合理的說明。
當然了,我們知道消極事實的證明還是非常困難的,但是原告可以就錯誤給付的原因作一個陳述,因為我們證據法上規定當事人的陳述也是法定證據形式之一。在原告就錯誤給付作出合理說明之后,比如說輸錯賬號等等情況,再由被告作出抗辯,就其領受款項有合法依據來進行舉證。
任明艷:是的,這兩種情況實際上很類似。那這就意味著,我們法官在實踐操作中,還有一個很重要的任務要做,就是要充分地進行釋明,引導原告對為什么要付這筆錢來作出充分的、合理的、必要的說明。只有完成這一步驟之后,才會涉及到是否適用第 16 條進行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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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惠:推定借貸關系成立后,被告如果要反駁這種推定,僅靠簡單的否認是無法推翻事實認定的。被告如果主張雙方之間存在其他的借款或債權債務關系,需要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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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還是剛才那個案例,B 抗辯其系股權代持人,在收到 A 轉賬的 1,000 萬元后,第二天就轉到了 C 公司,用于購買代持的股權。B 陳述他曾經簽署過《股權代持協議》,但是原件由 C 公司保存,所以無法舉證。但是 B 提供了另外一份證據,就是一份微信聊天記錄。A 在微信聊天記錄里明確提到 “今天和代持人 B 把協議簽掉,明天匯款給他”。依據這份證據,雖然并不足以確定涉案款項是用于購買代持股權,但是也確實存在這種可能性。
吳智永:這個話題,就涉及到被告反證的證明標準問題。一般而言,原告圍繞著待證事實提出證據之后,可能會有四種結果:
? 第一種結果,就是原告所主張的待證事實不存在,或者說不太可能存在;? 第二種結果,就是原告所主張的待證事實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 第三種結果,那就是原告所主張的待證事實高度可能存在;? 第四種情況,就是原告所主張的待證事實確定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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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根據證明標準劃分有從低到高四種可能性。圍繞著這四種結果,被告的反證標準就會出現兩種標準,一種是動搖心證標準,另一種是足以推翻標準。
實際上,對于剛才所說的第一種情況,被告只需要否認即可。對于第二種和第三種,那么需要達到一個什么樣的標準?
所謂的動搖心證標準,實際上是要求被告的反證標準不需要達到高度蓋然性標準,不需要法官內心確信被告的反證證明的待證事實高度可能性存在,只需要動搖法官的心證,動搖原告所主張事實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即可。
對于足以推翻標準,證明標準就比較高了,至少是不低于高度蓋然性的標準。第 16 條規定的這個情形,實際上是對原告缺乏借貸合意的事實推定。在這種情況下,原告主張的待證事實的證明標準沒有達到確定存在的程度。所以說,此時被告反證的標準應當是動搖心證標準,而且第 16 條本身在證明標準的表述上,也沒有使用 “足以推翻”。
周惠:是的,我也贊成吳院長的觀點。而且我發現,審判實踐中有這么一個現象,這類案件的改判,基本上就集中在被告的舉證標準上。很多案件,法院認為被告沒有完成舉證義務,應當承擔敗訴的不利后果。但是還有一些案件,實際上原、被告都沒有充分舉證。比如說原告主張是借款,被告主張是贈與,雙方都缺乏明確的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很多案件法院認為原告沒有就借貸合意完成舉證義務,最終要承擔敗訴的不利后果。
對于這種情況,任庭,您從二審法官的角度,是怎么看待這個問題?
任明艷:周法官您提到的這個問題,實際上與當事人的舉證能力有關。在一些存在特定身份關系的當事人之間,比如說雙方是戀人或者親屬關系,對這種轉賬行為,往往雙方不會存留相關證據。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對被告的舉證責任不宜要求過高。如果被告的陳述能夠讓法官相信就這筆款項還有其他法律關系存在的可能性,比如說被告陳述雙方是基于贈與,或者是用于雙方的共同生活,確實有這種可能性,可能就會動搖法官的心證。
但是對一些不存在特定身份關系的當事人,比如說商事主體之間,對這種轉賬行為,我們可能對被告的抗辯,要求他承擔更高的舉證責任。如果僅僅只有被告的陳述,而沒有其他的證據來相互佐證的話,就不能完成舉證責任來動搖法官心證。
剛才我們提到了被告的舉證標準,那如果被告的證據能夠動搖法官的心證,這個時候,舉證責任就又轉移到原告的這一方,也就涉及到第二輪舉證。這個時候原告對借貸合意的舉證,還是需要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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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惠:關于原告的第二輪舉證義務,我們繼續來看剛才那個案例。B 抗辯涉案款項用于購買代持股權,那么 A 為了進一步推翻 B 的這一主張,向法院舉證證明在轉賬發生之前,B 就真實持有 C 公司的股權。最終,法院認為,即使 B 真實持有 C 公司的股權,也并不足以說明涉案款項就是借款。也就是說,在原、被告舉證均不充分的情況下,法院綜合各種因素,仍然無法認定借貸行為是否發生,那么敗訴的不利后果就應該由原告來承擔。也就是我們剛才講到的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
任明艷:實際上在民間借貸糾紛中,舉證責任只是確定了事實認定的起點和框架,為我們打開了認定事實的一個大門。在雙方當事人充分舉證之后,還是依賴于法官們要對證據的三性包括證明力進行認定,同時我們還要結合經驗法則、邏輯推理來做出事實認定。當然如何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做出合理的內心確信,也是對我們法官提出了極高的一個要求,這也是我們審判實踐中查明案件事實的一個核心的技藝。
吳智永:是的,通過剛才的探討,我們也發現,案件事實的查明實際上是一個不斷深入的過程,而法官對案件事實的查明和認定,在本質上來講,它是屬于我們人類對這個世界認識的一個組成部分,仍然需要受到我們人類普通認識論的方法的約束。
人類的認識論的方法,基本上有如他人陳述、直覺、經驗、推理,包括詮釋等等這些方法,這些方法對我們法官認識案件事實都有著非常大的借鑒意義。但是,普通認識論有自身的特點,它有長期性、多樣性,甚至有一定的不確定性。
法官審理案件,顯然無法做到長期性,因為有審限;也無法做到多樣性,因為法官要給當事人一個確定的事實,哪怕這個事實不存在,或者是真偽不明,但是我們仍然要給一個確定的結論。所以法官來認定案件事實,仍然還需要受到證據規范的約束,也就是說,要受到認識論方法和證據規范的雙重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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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到像法官一樣思考,這實際上是一個長期的、持續的、專業性的訓練過程。我有三點心得,我可以在這里和大家交流一下:
? 第一個心得,就是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它并不是建立在對每一份證據的高度蓋然性標準的確定之上,我們需要對全案的證據、原告的這個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以及被告的抗辯事由,做一個綜合性的認定。就像西方有一個規則,英國法上有個規則,叫 “所有的牌攤開在桌面上”,這個就比較形象,把所有的牌攤開在桌面上,來做一個綜合性的認定。
那么在如何認定原告的合理說明義務,以及被告的抗辯理由是否到位,實際上剛才任庭也講到了,需要我們充分地考慮當事人之間的身份關系,包括民間借貸發生的這個領域。一般而言,當事人的身份越專業,他的證明標準就越高。
? 第二個心得,就是要積極地引導雙方當事人充分地舉證,通過雙方攻防往來轉換的舉證,來不斷地接近真相、發現事實。
? 第三個心得,就是法官還是要積極履行訴訟引導的職責。我們法官并不是說坐等當事人提供證據,必要時我們是需要通過發問、提示、證據開示,甚至說我們可以依職權調查,來不斷地獲取豐富的案件信息。案件信息越豐富,我們的推理、我們的案件事實認定就越準確。
在這里,實際上還涉及到我們法官認定案件事實所依據的一個自由心證標準如何理解的問題。我們大家都知道,法官認定案件事實所依據的證據,它實際上經歷了三個階段,由神啟證據到法定證據,再到現在的自由心證。自由心證標準是符合我們的認識論的規律和要求的,它有著現代文明司法的一個特征。但是自由心證也不能當成恣意心證,它仍然要受到認識論和證據規范的一個雙重約束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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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這里也有三個維度可以和大家交流:
?第一個維度,就是要在當事人的主張和反駁之間,在案件待證事實與證據規范之間,要眼光往返流轉。
?第二個維度,應該是在認識論的多種方法之間,要相互證成和證偽。我們有直覺、經驗,包括推理,千萬不能夠靠著直覺來認定事實,也不能夠截取某一份證據來認定片段事實,所以就需要用多種方法來綜合相互證明。
?第三個維度,就是要在證據的相互印證之間,要達成法官對這個事實確證的相信。
這以上就是我的一些理解。
任明艷:吳院長總結得非常到位,也給了我們很大的啟發。那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實際上,各項構成要件都十分完整、形成證據鏈、完美的案件少之又少。法官審理案件的過程,實際上就是一個法律事實無限接近于客觀事實的一個非常艱難的過程。我們的終極目標,也是實現這兩者的統一。
為了更好地來認定案件的事實,不僅需要法官秉持一個公平、公正的理念,還需要我們具備豐富的社會經驗和科學的認定案件事實的方法。
好了,今天我們從審判實務的角度,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舉證責任進行了分析,我們也期待給大家帶來一些有益的思考。以上是本期金色天平微課程欄目的全部內容,感謝兩位的精彩分享,也感謝大家的關注,再見!
吳智永:再見!
周惠: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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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拍攝、剪輯:龔史偉
值班編輯:卜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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