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21年初起訴,到2023年4月終審判決,經過一審、二審、指令再審、再審終審,司機梁某最終在法院告贏了陜西省咸陽市涇陽縣公共交通客運有限公司(下稱涇陽公司)。
但在勝訴兩個月后,梁某卻給公司寫了一份《情況說明》,并手持身份證和這份《情況說明》合影。《情況說明》中表示“(自己)受人蠱惑”“判決結果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
目前涇陽公司和其關聯公司正在尋求檢察機關抗訴等司法救濟途徑。
出租車司機狀告公司 四輪審理 終審勝訴
2021年初,司機梁某向陜西省涇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涇陽公司返還車輛更新費和實際購車款之間的差額59700元及事故保證金5000元。
此前,2019年,梁某曾和其他出租車司機一起以經營權歸屬為由起訴公司,最終法院判決司機們敗訴,判決已經生效。
此次起訴,梁某表示2013年7月其從上任車主手中購買了出租車;2013年9月,該車輛更新,其向出租車公司繳納了16.1萬元的更新費,但是出租車公司提供的購車發票是82800元;扣除1萬元的經營權使用費,以及保險費、上牌費等各項費用,公司多收取了59700元。
法院一審審理后認為涇陽公司違反了雙方約定,多收取了58700元,判決涇陽公司返還。
涇陽公司上訴表示16.1萬元中包括6年的承包費、風險報酬,雙方沒有就此簽訂書面合同,屬于實踐合同。
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涇陽公司違反了雙方約定,但替梁某承擔的8280元的車輛購置稅應在返還金額中扣除,判決涇陽公司共返還55420元。
涇陽公司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陜西省高院指令咸陽市中院再審此案。
咸陽中院再審后認為,此前認定梁某的車輛保險費是8000元,實際上的保險費是9273.42,公司還多替梁某承擔了1200余元的車輛保險費應在返還金額中扣除。
最終,在2023年4月,咸陽中院終審判決涇陽公司應向梁某退還超出合同約定范圍內的費用和事故保證金共54146.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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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書)
和梁某幾乎同時用相同的理由起訴公司的司機常某也獲得了勝訴。兩人勝訴后,涇陽縣多名出租車司機隨即用同樣案由起訴出租汽車公司,這些司機也紛紛勝訴。
勝訴后司機手寫《情況說明》:“判決結果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
在勝訴的四個月后,2023年8月,司機梁某卻又給涇陽公司手寫了一份《情況說明》,同時在一份同樣內容的打印版《情況說明》上簽字、手持身份證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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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勝訴后寫的《情況說明》)
“我訴涇陽縣公共交通客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退還承包費)一案,該案的實際情況是,我在對涉案車輛進行承包時,明知應該向該公司一次性交納六年承包費用,該承包費用與合同中的10000元經營權費(系應該由該公司代收并向運管部門交納的費用)是兩回事。2013年10月10 日和公司簽訂新的承包合同時,我交納的費用包含新車費用,車輛購置稅,保險費,上牌費,防護網,計價器等費用,其中還包括一次性向公司交納的六年承包費在內。此種承包模式是周邊各縣區和涇陽縣范圍內對承包出租車慣用的一種模式,作為承包人應該向公司交納承包費用。對該費用的交納是一次性交付上述所有費用。因我訴涇陽縣公共交通客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人民法院判決已經生效,公司應向我退還承包費54146.58元,但判決結果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實際事由是2019年受別人煽動蠱惑和公司打"經營權"官司敗訴了,承包合同也到期了……與公司打官司的代表們建議在(再)嘗試一下訴‘退更新費即承包費’以達到和公司談判想繼續經營的目的。……以上情況說明絕對屬實,我愿對此事承擔所有法律責任。特此說明。”情況說明中這樣描述。
亦有提起訴訟的司機隨后又撤訴,也表示“受人蠱惑”。
北極海新聞電話聯系了司機梁某,梁某并未否認這份《情況說明》,但表示自己現在從事貨運,已與該案無關,隨即掛斷了電話。
“和公司打官司車輛不能更新、無法繼續營運,就算打贏了官司扣除花費也不知道能不能掙錢,所以就撤訴了。”一名撤訴司機表示。
出租車公司邀請專家出具論證報告 將申請抗訴
“公司長達近20年的經營活動中,與出租車司機雙方已形成了約定俗成的交易慣例,這種交易慣例是在長期合作過程中,基于雙方真實意愿與行業實際情況逐漸形成的,具有合理性與穩定性。就像《情況說明》中說的,這些司機在承包時就是明知16.1萬元包含承包費的。不交承包費,我們公司怎么盈利啊?這些多年實施且已形成規范體系的承包政策,雖然沒有書面的合同,但是我們和司機之間有他們親筆簽署的申請書、承諾書、風險告知書等一系列重要書面文件,這些書面文件是可以證明他們是明知并認可這筆承包費的。”涇陽公司負責人朱先生表示,“梁某和常某勝訴后,很多出租車司機也起訴公司。這些案件有些司機撤訴了,有些司機勝訴了,有些還在審理中;如果審理中的也都判決司機勝訴,那么將累計給我們造成近500萬的損失。同時眾多承包人拒不履行前期敗訴判決,拒絕報廢運營車輛,且拒不配合法院其他執行工作,進一步給企業帶來 120多萬元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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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涇陽公司申請對梁某的筆跡進行司法鑒定)
2024年1月,涇陽公司對常某和梁某與公司簽訂的申請書、承諾書、風險告知書等文件進行了筆跡鑒定。2024年2月,陜西正義司法鑒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這些文件中的簽名都是梁某和常某本人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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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涇陽公司邀請法律和行業專業人士出具論證報告)
2024年11月,涇陽公司特邀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董少謀教授、行政法學院王周戶教授以及民商法學院院長程淑娟教授等法律和行業專家,針對常某的訴訟案件展開了法律論證出具了論證報告。論證報告的最終意見為“常某起訴公司要求退款的請求權依據不存在。”
目前涇陽公司和其關聯公司正在尋求檢察機關抗訴等司法救濟途徑。(記者 思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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