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南京博物院受捐文物現身拍賣市場的事件引發熱議,網上的疑問集中在受捐文物歸誰和博物館能不能私自處理上。北京律師發表解讀,他認為用通俗的話講,結論很明確:受捐文物一旦完成正規捐贈流程,所有權就歸國家了,南京博物院作為國有博物館,根本沒權利私自處置,哪怕是覺得文物是偽作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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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說所有權的問題,這可不是博物館和捐贈人說了算的,法律早有明確規定。根據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公民、法人捐給國家的文物,直接屬于國家所有。簡單理解就是,把文物捐給南京博物院這種國有博物館,簽完捐贈協議、完成交付后,這文物就不是私人的了,也不是博物館的私產,而是全國人民的共同財富,納入國家統一監管體系。
這里要注意兩個關鍵點,一是得走正規流程,得簽書面捐贈協議,博物館要做合法性審查和專家鑒定,還得登記造冊備案!
二是如果捐贈時沒特別約定保留所有權,一旦交付,所有權就徹底歸國家了。哪怕捐贈人后代,也不能再主張對文物的所有權,只能享受知情權和監督權,比如知道文物有沒有被妥善保管、有沒有展出。
再看核心問題,南京博物院有權私自處理受捐文物嗎?我的答案是:絕對沒有!《文物保護法》直接劃了紅線,禁止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將館藏文物贈與、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個人。這就意味著,拍賣、私下轉讓、隨便送給別人這些操作,全是法律明文禁止的。
有人可能會問,要是文物被鑒定為偽作,沒收藏價值,博物館總能自己處理吧?照樣不行!哪怕文物不夠入藏標準,也得先經博物館學術委員會或專家復核,列好清單報主管文物部門批準,還得按捐贈協議約定來,沒約定的也要事先征求捐贈人同意。私自處理哪怕是假文物,也是越權行為,違反了文物保護的法定程序。
從法律責任來看,博物館私自處理受捐文物可不是小事。輕則會被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罰款,重則相關責任人可能觸犯刑法,涉嫌濫用職權、造成珍貴文物流失甚至倒賣文物等罪名,得承擔刑事責任。畢竟這些文物是國家財產,博物館只是保管員,不是老板,沒權利做任何超出保管、展示、研究范圍的處置。
葛樹春還有個小提醒,根據《民法典》贈與合同的相關規定,文物捐贈屬于公益性質的贈與,一旦完成交付,捐贈人不能隨便撤銷,但博物館必須履行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的義務。如果博物館沒按約定做,甚至私自處置,捐贈人及其后代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
總之,葛樹春認為,受捐文物歸國家,南京博物院只有保管、展示和研究的權利,沒有私自處理的權限。文物捐贈是保護文化遺產的好事,不管是捐贈人還是博物館,都得按法律規定來,這樣才能讓這些歷史瑰寶真正得到妥善保護,傳給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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