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南國早報
南寧一男子駕駛摩托車在省道上行駛,被墜落的光纜絆倒受傷,而光纜的所有權人及損壞時間均無法查清。不明墜落物致人受傷,誰來擔責?近日,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一起糾紛,法院判決由4家通信公司共同賠償男子損失6000多元。
2024年10月22日凌晨,魏某騎摩托車沿省道行駛時,一不留神與墜落在非機動車道上的一條光纜碰撞,被絆倒受傷。經交警部門調查,涉案光纜的所有權人及損壞時間均無法查明。
魏某只好自己花錢治療傷病,并維修了車輛,且因傷請假3天。事發時,他佩戴的頭盔、藍牙耳機、項鏈等物品受損,事故對他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因無法確定涉案光纜的所有權人,魏某便將4家通信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4家公司共同賠償各項損失。而4家通信公司均辯稱,他們并不是涉案光纜的所有權人,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經現場勘查,墜落至地面的光纜已被清理,其所有權歸屬及具體責任主體無法查明,但4家通信公司均在事發區域經營有線寬帶業務,其所屬光纜均懸掛于事發地附近的電線桿,為該電線桿的實際使用人。現雖因客觀原因無法查清涉案光纜的權屬人,但電線桿作為構筑物,其懸掛光纜墜落的情形,可類推適用民法典關于不明墜落物致害的規定。
4家公司作為構筑物的使用人未能完全排除自身責任,作為可能加害的構筑物使用人,應對魏某所受損害共同承擔補償責任。魏某因事故產生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6403.53元。4家公司各按25%的比例補償魏某的損失1600.88元。待后續查明具體侵權人時,4家公司可依法向其行使追償權。
主辦該案的法官王小佳表示,日常生活中,構筑物附屬懸掛物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情況偶有發生,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時,民法典第1253條明確:“構筑物及其懸掛物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相關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證明自身無過錯的,應承擔侵權責任。涉案電線桿為構筑物,其懸掛線纜墜落與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墜落物風險、損害后果相似,類推適用民法典不明墜落物致害補償規則,由可能加害主體承擔補償責任。”
該案也警示各類公共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及使用人,務必履行設施日常巡查、維護義務,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否則可能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以及存在加害可能性承擔補償責任。
來源丨南國早報全媒體記者 王斯
通訊員 陸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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