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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雙方在直播平臺結識,戀愛期間男方多次向女方轉賬,后女方提出需要一輛汽車方便出行,男方遂支付40萬元為其購置一輛汽車。雙方感情破裂分手后,男方以民間借貸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女方返還相關款項,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嗎?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沈某在直播平臺結識主播黃某,雙方于同年5月確立戀愛關系。戀愛期間,沈某多次向黃某轉賬,用于日常消費;2024年7月,黃某提出需要一輛汽車方便出行,沈某遂支付399700元為其購置一輛小型汽車。截至2024年9月,沈某累計為黃某支出430050元。2024年10月,雙方感情破裂分手,沈某要求黃某返還相關款項遭拒,遂以民間借貸為由訴至法院。
黃某辯稱,涉案財物系沈某為增進感情的自愿贈與,不存在借貸關系。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雙方間的往來款項是否屬于民間借貸性質,黃某是否應承擔還款責任。針對案涉財物中30350元小額轉賬,結合雙方網絡聊天記錄,該款項系用于日常消費,未約定金額、還款期限等借貸要素,符合戀愛期間日常贈與的特征,故對沈某的返還請求不予支持。
而對于399700元購車款,黃某在與沈某的網絡聊天中曾明確提及“那老公你給我整一輛,我從你那邊開回來,啥時候掙到錢了就還你”,該表述具有承諾還款的意思表示,符合借貸合意的構成要件;加之購車款金額遠超戀愛期間日常消費的合理范疇,已超出單純情感表達的邊界,綜合全案事實與證據,法院認定該筆購車款屬于借款,黃某應當承擔返還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黃某向原告沈某返還購車款399700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戀愛期間財物往來的認定,是處理此類財產糾紛的關鍵,關系到當事人財產權益保護、情感關系厘清等諸多方面。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贈與需滿足“無償給予”要件,交付后通常不可撤銷;而借貸需具備“借貸合意”與“款項交付”,借款人負有返還義務。司法實踐中,認定戀愛財物性質并非簡單歸類。若主張借貸一方提交了聊天記錄、付款憑證等證據證明借貸合意,而否認一方未能提供反證,否認一方則可能承擔不利后果。
健康的戀愛關系應建立在真誠的情感基礎上,而非物質利益的交換。雙方需理性對待經濟往來,明晰財產邊界,通過留存關鍵證據、協商或訴訟等合法途徑解決爭議,切實防范情感與財產交織帶來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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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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