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房有錢卻差點買不了墓地?上海獨居女搶救兩月離世,身后事卡在‘合理范圍’!
更扎心的是:如果孤身獨居人士欠債又無親,誰來送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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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的一個清晨,蔣女士在家中突發腦溢血,是同事發現不對,緊急叫救護車送進醫院。
那會兒她還有意識,能勉強睜眼,病情一度好轉。
可12月初轉到嘉定南翔一家民營康復醫院后,情況急轉直下——多次心臟驟停,最終在12月14日上午10點45分,搶救無效離世。
46歲,爹媽走得早,沒結婚,也沒孩子,連個近親都找不著。
她不是沒人記得,只是臨到要緊時候,連個能替她簽字的人都沒有。
吳先生是她遠房表弟,聽說消息立馬趕了過來。
雖說沒資格繼承,但吳先生心里堵得慌——表姐走了,總不能連個體面的告別都沒有,好歹得有塊落葬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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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這一輩子,最后不就圖個入土為安?”
可一打聽才傻眼:她名下的錢,誰也動不了。
因為沒遺囑、沒監護人、沒法定繼承人,蔣女士的遺產依法由虹口區民政局暫管。
而根據規定,任何支出——哪怕是買墓地——都必須符合“合理范圍”,且需法院裁定。
吳先生懵了:“這是她自己的錢,怎么花還要打官司?”
更讓他難以接受的是,民政部門曾建議“海葬或生態葬”。
他不是反對環保,而是覺得:“連一塊墓地都不能留,是不是太冷了?”
好在輿論關注后,事情有了溫度。
12月21號,民政局說:追思會、墓地的錢可以從她遺產里出,但要“合理”講規矩——不能想花多少就花多少。
法院立馬開了綠燈,居委會當天遞的“遺產管理人”申請,當天就收了。
告別儀式定在12月底,蔣女士的最后一程,總算有人穩穩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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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網友的追問沒停:
“如果她沒房子、沒存款,反而欠了一屁股債,民政局還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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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很清晰,也很現實。
《民法典》第1145條寫得明白:無論有沒有遺產,只要無法定繼承人,民政局就必須當遺產管理人。
但這“管”,有邊界:
有遺產+有外債:先還債,再付喪葬費,剩的才歸公益;
無遺產:基本殯葬(火化、骨灰寄存)由街道兜底,但墓地、追思會得有人自掏腰包;
若符合“特困人員”條件(無收入、無贍養人),國家全包;但蔣女士有退休金、有房,不符合。
也就是說——獨居無親人士不會沒人送終,咱的制度有底線。
但“體面安葬”不是自動給的,得看有沒有錢、有沒有人主張。
上海其實有980元/具的基本殯葬補貼,也有生態葬千元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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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對吳先生這樣的遠親來說,要的不是補貼,是尊重——尊重蔣女士生前的意愿,哪怕她沒說出口。
這件事最痛的點,不是程序慢,而是系統默認“沉默等于無需求”。
蔣女士沒立遺囑,不是因為她不在乎身后事,
可能只是覺得:“我才46歲,來得及。”
可疾病從不預告。
轉院后的惡化,快得連一句交代都沒留下。
如今,虹口區已開始研究“臨時監護操作指引”,試圖填補這類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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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制度再完善,也抵不過一句提前寫下的“我想這樣走”。
手寫遺囑,不需要公證,簽名+日期就有效。
你可以把房子留給照顧你的鄰居,把存款托付給信任的朋友,甚至指定社區幫你辦場簡單的告別。
法律認的,從來不是血緣,而是你清醒時的選擇。
她走了,沒留下一句話。
但她的遭遇,不該只換來一聲嘆息。
體面地離開,不該是少數人的幸運,
而該是每個普通人,都能握住的權利。
趁還能說話,請為自己說最后一句:“我想這樣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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