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啤酒就與重慶嘉威啤酒有限公司的合同糾紛案發布公告稱,雙方擬在二審階段達成調解,并簽署《調解協議》,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
根據協議,重慶啤酒或其子公司將向重慶嘉威一次性支付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量價差結算款1億元(不含稅),雙方互相放棄歷史索賠。
2026至2028年期間,公司每年向重慶嘉威固定采購14.26萬千升啤酒,采購價4000元/千升,并約定補量機制與現金補償標準。包銷合作將于2028年底終止,不再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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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協議》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量價差結算款的支付和歷史索賠主張放棄
1、本《調解協議》生效后10日內,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向嘉威一次性支付截至2025年12月31日前的全部量價差結算款人民幣1億元(不含稅)。
2、本《調解協議》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對外宣稱其他方存在對包銷協議文件的違約行為。公司及嘉威雙方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就包銷協議文件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嘉威曾主張過的發酵液、內部調撥、代加工、外購酒以及公司可能主張的銷售費用、咨詢服務費等事項)而向對方提出任何索賠主張。
(二)包銷協議文件剩余期限(2026-2028年)雙方合作方式
1、自2026年1月1日起,嘉威與公司按照以下約定的固定量及對應固定平均采購價的方式執行,即量不再綁定上市公司及其分/子公司,采購價亦不再參考上市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的平均凈酒水價格。包銷協議文件原約定的有關量、價、包銷范圍、新增產能優先權等的內容不再執行。
2、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間,公司向嘉威采購的啤酒量(即包銷量)固定為每年14.26萬千升,平均采購價4000元/千升(不含增值稅),按年度結算多退少補。但對于未實際完成的包銷量,仍按照第3項約定的標準補償。
3、如嘉威年度實際銷量未達到14.26萬千升,則公司應在次年的3月31日前應對上一年度的包銷量差額進行補量(即“補量”),該補量由公司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內進行。如果嘉威次年第一季度實際銷量與該季度計劃總量存在差額,那么,“補量”數量以該次年第一季度計劃總量中計劃“補量”在第一季度計劃總量中的占比乘以第一季度實際總量為準,但不超過第一季度計劃總量中的“補量”。 公司未在次年第一季度補足前一年度的應補量,公司按現金方式補償。
4、公司應根據嘉威現有的產能情況及產品結構合理安排采購量,每年的6-8月包銷量可超過1.7萬千升但最高不超過1.9萬千升,其他月度不超過1.7萬千升。如嘉威沒有完成公司合理安排的訂單量,未完成的訂單量應計入公司當年應當完成的包銷總量中(即嘉威未完成的量計入包銷總量但不結算貨款),但公司應提前三個月向嘉威提供滾動計劃。
5、自2026年1月1日起,嘉威不再就包銷啤酒向公司支付或對外承擔運費或銷售費用。
6、公司(包括重慶啤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嘉威(包括重慶鈺鑫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之間簽訂和形成的有關包銷協議文件的有效日期均于2028年12月31日截止,到期后均不再繼續執行。但如雙方在2028年12月31日前未按照本協議履行完畢相應權利義務的,相應的權利義務應按調解協議約定履行完畢才終止。
7、2028年12月31日包銷到期后,雙方不再合作。為解決后續瓶箱及押金平穩交接,雙方應于包銷終止前6個月內就瓶箱處理及嘉威退回公司瓶箱押金的后續事項進行協商。
來源:企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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