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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2025年的年底,當大家都在忙著做年終總結的時候,華夏幸福給我們貢獻了一個教科書級別的公司法案例。
故事的主角是“險資老大哥”平安人壽和“化債長跑選手”華夏幸福。簡單來說,作為二股東的平安向董事會遞交了5份臨時提案(內容相當勁爆,包括罷免董事、要求重整事項必須經特別決議通過等),結果華夏幸福董事會反手就是一個“全數否決”,理由概括起來就是:你的提案違法違規,我不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平安不服,起訴到了法院;華夏幸福則祭出“管轄權異議”,主張有仲裁條款,法院目前暫緩審理。這場“豪門恩怨”還在繼續,但作為法律人,我們不站隊,也不談商業對錯,單就把這其中的法律博弈拆解一番,確實是有點意思。
看點一:董事會的“安檢員”身份,到底有多大權力?
這是本案最大的爭議點,也是所有公司法律師深夜痛掉頭發的根源之一。平安作為持股超過3%的股東,當然有權提臨時提案。但問題是,董事會收到提案后,該做什么?
A派觀點(收發室派):董事會就是個“收發室”。只要股東持股夠了、時間對了、格式沒歪,你就得貼上郵票送去股東大會。至于內容合不合法,那是股東大會決議后,法院去撤銷的事,董事會別以此為由壓著不發。
B派觀點(安檢員派):董事會負有依法召集的義務。如果提案明顯違反法律或章程(比如提議“明天把公司解散”或者“把公章送給隔壁老王”),董事會當然有權,也有義務在門口就把它攔下來,否則就是浪費公司資源。
華夏幸福這次顯然選擇了Hard模式的B派。他們不僅進行了形式審查,還進行了實質審查,認定平安的提案“缺乏法理依據”。這就引出了一個靈魂拷問:當董事會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畢竟平安想罷免的就是他們)時,這個“安檢”的尺度該由誰來把控?如果董事會能隨意以“違法”為由否決股東提案,那股東的提案權是否會變成“看董事會心情權”?反之,如果董事會完全不能審,那股東大會豈不是要變成“奇葩提案大賞”?這個度,極難拿捏。
看點二:管轄權異議——讓子彈先飛一會兒
平安前腳剛去法院起訴,華夏幸福后腳就提了管轄權異議。這招在訴訟策略上,可謂是標準的“拖延技”……哦不,是“程序正義的維護”。這里的法律看點在于:股東行使提案權,依據的是什么?
如果是依據**《投資協議》或《股東協議》**,那確實可能受協議中仲裁條款的約束,大家得去貿仲或北仲關起門來聊。但如果是依據**《公司法》**賦予的法定權利,這就屬于公司組織法層面的糾紛,通常公權力(法院)介入的可能性更大,仲裁條款未必能覆蓋。
目前的局面是,法院按下了暫停鍵。對于急于在年底股東大會上“搞事情”的股東來說,時間才是最昂貴的成本。無論最終管轄權歸誰,這一回合的“時間戰”,董事會已經得分了。
看點三:“特別決議”的自定義玩法
平安的提案里有一個很有意思的細節:要求針對公司重整等事項,必須通過“特別決議”(即2/3以上表決權通過)。稍微懂點公司法的都知道,《公司法》里規定了修改章程、增減資、合并分立等必須走特別決議。但對于債務重組方案,法律并沒有強制規定必須2/3通過。
平安此舉,實際上是想“自定義游戲難度”。作為二股東,如果按照普通決議(1/2通過),它可能攔不住大股東;但如果把門檻抬高到2/3,它手中的票數可能就擁有了“一票否決權”。這種通過股東大會決議來“自我加壓”、提高表決門檻的做法,在法律上是否有效?是屬于“公司自治”的范疇,還是剝奪了大股東的法定權利?
結語
它提醒了所有在這個冬天感到寒意的投資人:投錢的時候是“小甜甜”,想行權的時候可能就變成了“牛夫人”。而對于公司管理者來說,如何體面地應對股東的“逼宮”,不僅僅是商業智慧,更是一場精密的法律外科手術。
目前案件還在膠著中,我們不妨泡杯熱茶,靜待司法機關給這個“收發室 vs. 裁判庭”的爭論,畫上一個更清晰的注腳。
畢竟,規則越辯越明,哪怕是在吵架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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