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拿起手術刀,給一對連體嬰兒做分離,科學和命運白紙黑字寫著:其中一個孩子,下不了手術臺。現在請你判決:這一刀下去,醫生是殺人犯,還是救命恩人?
這可不是虛構的科幻劇情,這是真實世界發生過的、讓法庭顫抖的倫理奇案。比如著名的“曼徹斯特連體嬰兒案”。先把情緒放一邊,今天我們純粹用法律的“手術刀”,解剖這個困境。
從法律形式上看,醫生主動采取了一個行動,這個行動直接并必然導致一個嬰兒的死亡。這,不就是故意殺人嗎?《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可沒寫著“為了救另一個可以殺這一個”!如果我們憑直覺就說“這是殺人”,那法律是不是太冰冷了?難道眼巴巴看著兩個嬰兒因為身體糾纏一起走向衰竭死亡,反而是更“合法”的選擇?這不就成了“見死不救”在邏輯上的親兄弟了嗎?第一個法律死胡同出現了:不作為看著雙死,是悲劇;作為導致一死一生,是犯罪?這道理,它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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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智慧,往往體現在它如何定義“行為”的本質。這里就引出了一個王牌法律原則——“緊急避險”。把它翻譯一下就是,當兩個合法利益發生驚天沖突,保一個就得傷另一個,而且危險迫在眉睫,別無他法時,為了保護更大的利益,不得已犧牲較小的利益,可以不負刑事責任。注意幾個關鍵詞:迫在眉睫、別無他法、更大利益。
放在連體嬰兒案里,醫生和法院會這樣論證:雙嬰共存的狀態正在威脅雙方生命,分離是唯一可能保全至少一人的方法,而犧牲一個注定難以存活的嬰兒,去挽救另一個有生存希望的嬰兒,符合“兩害相權取其輕”。法律在這里,沒有單純看“剝奪生命”這個動作,而是看了整個故事的“劇本”——一個別無選擇的悲劇劇本。它評估的不是單一瞬間,而是一連串因果和全部可能性。這就好比一艘救生艇只能載一個人,你推下了一個人,是為了不讓船沉了大家一起死。法律在極端情境下,會進行這種殘酷但必要的“生命算術”。
你可能會問:誰給的權力做這道算術題?醫生嗎?父母嗎?還是法院?這就戳到了第二個更深的痛點:醫療父權與生命自主權的邊界。醫生能不能說“我專業,我判斷,我來選誰活”?在現代醫學倫理和法律里,答案越來越清晰:不能單方面決定。醫生的角色是提供最專業的醫學方案和預后判斷,即“如果分離,A很可能死亡,B有存活機會;如果不分離,兩人很可能在某時間內同時死亡”。但最終的選擇權,尤其是這種涉及根本生存權的選擇,應當交給誰?首先是父母。父母是法定監護人,他們有權利為了孩子的最佳利益做出決定。然而,如果父母也陷入崩潰、無法決定或意見不合呢?這時候,法律最后的防線——法院,就必須介入。法官會扮演“理智的父母”角色,聽取獨立醫學專家證詞,核心判斷標準只有一個:怎樣做最符合這兩個孩子整體的、最佳的利益?注意,是“兩個孩子”整體的利益。這個判斷,冰冷而崇高,它要求完全剝離情感偏好,只基于生存概率、生活質量等可評估因素。法律程序在這里,像一套精密卻悲傷的儀式,試圖為無法兩全的結局,賦予一點理性和正當性。
如果我們再把腦洞開大點,這個案例其實是一面鏡子,照出了現代社會無數個“微縮版”倫理困境。比如,醫療資源極端緊缺時,像某些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呼吸機給誰用?這背后是不是也是某種隱形的“緊急避險”和利益衡量?比如,自動駕駛汽車面對必撞一人的抉擇時,算法該如何編程?這難道不是把連體嬰兒的難題,交給了代碼?再比如,我們社會對重度殘疾、無法表達意愿者的醫療干預界限在哪里?這些話題,本質都和今天這個極端案例共享同一套倫理底層邏輯:當生命與生命、生存與質量、自主與干預發生不可調和的沖突時,我們社會的法律和倫理,那條線到底畫在哪里?
說回法律,還有一個關鍵問題:意圖。刑法非常看重“主觀故意”。殺人罪要求你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分離手術中醫生的直接意圖是什么?是拯救其中一個嬰兒的生命,同時不得不接受另一個嬰兒死亡作為無法避免的醫學后果。他的目的不是“殺死”,而是“分離以求生”。法律上,這更接近“間接故意”或甚至被認為是追求合法目的時產生的“可免責的附帶后果”。這和我們傳統理解的謀殺,在動機的根源上就截然不同。這就引出了一個更哲學的發問:法律懲罰的,究竟是“壞的結果”,還是“壞的心”?
聊了這么多,我們最終還是要回到人的立場。無論法律條文如何解釋“緊急避險”,無論法院判決如何闡述“最佳利益”,對于那位主刀醫生而言,他的一生可能都要背負著這次選擇的重量。這不是一個能輕飄飄用“合法”二字化解的負擔。對于父母而言,這更是一個永遠沒有正確答案的心碎抉擇。法律的意義,或許不在于提供一個完美無痛的答案,而在于當人類社會面對這種足以撕裂人性的黑暗困境時,能提供一個不崩塌的決策框架。它用最嚴謹的程序,承接住這份人性無法承受之重,避免讓個人陷入純粹的道德荒野。
所以,回到我們開頭那個問題:是殺人還是救人?法律的答案可能不是非黑即白的選擇題。它可能會說:這是在絕境中,基于專業、倫理和法律授權,所進行的一次充滿悲傷色彩的拯救行動。它不歌頌犧牲,但承認某些犧牲的不得已;它不美化結局,但竭力為生存尋找一個合乎理性的理由。生命的價值或許本無法比較,但法律的使命,有時正是在無可比較中,劃下那條最不壞的分界線,讓生者得以繼續,讓抉擇者不至淪陷于深淵。這,或許就是人類理性,在面對命運殘酷命題時,所能展現的最深刻的敬畏與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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