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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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程序中,常出現被執行人名下無直接可供執行財產,但對第三方享有債權的情況。
那么,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能否執行?第三人能提執行異議嗎?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啟東某置業有限公司與陸某等執行監督案》中明確:
到期債權執行中,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第三人予以否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對其強制執行。第三人以債權因履行或其他法定事由已消滅等執行依據生效之后的實體事由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對第三人所提實體事由是否成立進行審查。
本案焦點為,執行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時,第三人以債權因履行或其他法定事由已消滅等實體事由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2022年修正)第四百九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并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關系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處理。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該他人予以否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人民法院在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時,應作出區別性處理,即對該到期債權如尚未經相關訴訟程序確定的,對該他人提出的異議不予審查、不予強制執行;如該到期債權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該他人予以否認的,應不予支持,執行法院有權對其強制執行。
此時,該他人作為次債務人之法律地位已近似于被執行人,故應取得不劣于被執行人的程序救濟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0號,2020修正)第七條第二款規定:“被執行人以債權消滅、喪失執行效力等執行依據生效后的實體事由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上述規定,對他人依據生效法律文書生效后的實體事由提出的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本案中,王某、張某與某置業公司的到期債權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某置業公司依據生效法律文書生效后的實體事由提出的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應予以審查。
周軍律師提醒,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如該債權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執行法院有權對其強制執行。但被執行人仍可以債權消滅、喪失執行效力等執行依據生效后的實體事由提出排除執行異議。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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