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吉林高院對劉雪峰故意殺人再審一案進行宣判。吉林高院再審后認為,原審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維持原判。
劉雪峰故意殺人案發生于1991年8月1日,被害人是吉林省扶余市三岔河鎮一中校警辛某。警方調查后認為,三岔河鎮苗圃工人劉雪峰系該案嫌犯,于當年11月15日將其收容審查,后于同年12月4日被逮捕。
因兇手手段殘忍,該案在當時影響十分惡劣。被害人身中三十余刀,左右兩側臉頰各被劃出六七厘米長的傷口。法院一審判處劉雪峰死刑,二審雖仍認定他“殺人手段殘忍,后果嚴重,應依法懲處”,但認為判死刑“量刑欠當”,遂改判死緩。
僥幸保命的劉雪峰及家人多年來不斷申訴喊冤。1995年,吉林高院受理劉雪峰父親劉景瑞的申訴,后于1998年作出駁回申訴通知書。2009年,劉雪峰經過數次減刑后出獄,繼續申訴。2018年,吉林省檢察院以“原審法院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向吉林高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但此后該案再無進展。
2022年11月,劉雪峰委托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高文龍、楊嵐為他申訴,律師在研判案卷、實地走訪后,于2023年5月向吉林高院提交申訴材料。同年5月27日,澎湃新聞刊發《“死刑欠當”的兇殺案:男子30年前被判死緩再次申訴,吉林省檢曾建議再審》一文,披露了該案的種種疑點。此后的8月11日,吉林高院作出再審決定,決定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再審。
2024年6月21日、2025年9月17日,劉雪峰故意殺人再審一案兩次開庭。庭審中,檢辯雙方均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吉林省檢察院建議依法改判。
12月26日,劉雪峰故意殺人再審一案在松原中院開庭宣判。吉林高院認為,本案焦點問題主要有二,即劉雪峰是否是在遭受刑訊逼供的情況下作出有罪供述,和在案證據是否確實充分,足以定罪量刑?
吉林高院再審后采信了本案偵辦人員的證言,認為本案不存在刑訊逼供和誘供逼供。同時,在案證據確實充分,足以定罪量刑。因此,吉林高院作出維持原判的再審裁定。
宣判后,吉林高院沒有把裁定書直接給劉雪峰,法官表示會郵寄送達。對此,劉雪峰表示,將會繼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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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雪峰在親屬攙扶下離開法院。本文圖片均來源于 澎湃新聞記者 王健
在2024年6月21日再審庭審中,檢察建議主要觀點包括:首先,本案沒有能證實劉雪峰實施殺人行為的客觀證據。其次,在案證據不能證明現場提取的刀把與劉雪峰存在關聯,對于現場提取的刀把,沒有偵查機關提取指紋進行鑒定的證明,其他客觀證據也不能證明該刀把歸劉雪峰所有。第三,原審認定的有罪供述系“先證后供”,其真實性存疑。
吉林省檢察院還認為,在案證據證明該案存在他人作案的可能,且一個人作案難以同時從被害人后背部及兩側肋部同時用刀扎刺。因此,不能排除兩人作案的可能。
此外,本案還存在因被害人校警身份引起報復的可能。相關證人證明,案發前學校連續發生過多起盜竊案件,作為負責學校保衛工作的辛某某管得比較嚴,加大了巡邏管理力度,引起不法分子不滿。因此,存在打擊報復或者案發當天不法分子盜竊后從學校院墻跳出,與被害人發生沖突進行打斗的可能。
劉雪峰故意殺人案時間線
1991年8月1日,吉林省扶余市三岔河鎮一中校警辛某某遇害。
1991年11月15日,劉雪峰因殺人被收容審查。
1991年12月4日,劉雪峰被批捕。
1992年11月6日,白城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劉雪峰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
1993年8月31日,吉林高院二審改判劉雪峰死緩,改判理由為:“(一審)量刑欠當。”
1998年4月9日,吉林高院駁回劉雪峰父親劉景瑞的申訴。
2009年7月21日,經六次減刑,劉雪峰刑滿獲釋。
2018年8月29日,吉林省檢察院作出再審檢察建議,建議吉林高院對本案重新審判。
2023年8月11日,吉林高院作出再審決定書,決定再審本案。
2024年6月21日,吉林高院開庭再審劉雪峰故意殺人案。
2025年9月17日,因審判長更換等原因,吉林高院第二次開庭再審本案。
2025年12月26日,劉雪峰故意殺人案再審宣判,吉林高院維持原判。
來源:澎湃新聞 B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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