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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更詳實呈現第二屆生物經濟法治錢塘論壇上各位嘉賓的精彩發言內容,本期知產力特別整理主旨發言及圓桌論壇實錄,以饗讀者。
2025年12月20日,第二屆生物經濟法治錢塘論壇在杭州舉辦。本次論壇由中國計量大學法學院、知產寶聯合主辦,北京陽光知識產權調解中心承辦,并得到了杭州醫藥港管理辦公室、杭州生物經濟司法保護案例研究基地的大力支持。本屆論壇匯聚司法、行政、學界、產業界百余位代表,以“生物經濟法治保障與AI治理”為主題,通過專題演講、圓桌討論等形式,共探前沿法律問題,共商產業發展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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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學法學院徐棣楓教授以“合成生物領域商業秘密保護”為題進行主旨演講,分析了技術密點認定與法律保護的邊界問題。他指出,合成生物領域技術秘密保護極具特殊性,核心以基因序列為保護對象,存在信息與載體合一、技術比對依賴檢測等特點,菌株竊取等侵權行為頻發且維權困難。侵權判定中,“載體 - 客體”二分法并非絕對,菌株等生物材料可作為商業秘密客體。實務中需突破權利基礎、非公知性、取證等難點,可借助PCR檢測、舉證責任轉移等方式應對。未來,創新主體應構建全流程保護體系,定制化保護策略、分階段嵌入防護措施,強化權利基礎與保密措施,結合技術手段與法律規則,實現從研發到商業化的無死角防護,護航行業良性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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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扎斯網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科技與專利法務總監郝鵬圍繞“醫藥Agent的全周期風險治理體系”,探討了人工智能在醫藥研發中的應用與合規框架。介紹了淘寶閃購(餓了么)平臺在醫藥智能體領域的全周期風險治理體系。淘寶閃購作為集餐飲、快消、百貨、醫藥于一體的即時零售平臺,業務覆蓋廣泛,其中醫藥電商提供24小時服務,訂單準時率高,并已接入醫保支付。其核心是“AI找藥智能體”,提供從智能問診到用藥指導的全流程服務,日服務量巨大。智能體在替代傳統服務載體時所面臨的安全性與合規性風險。為此,平臺構建了“高水位”的全面治理體系,該體系具備全研發周期治理、全服務鏈路治理和全生態主體共治三大核心特征,該體系旨在平衡創新發展與風險管控,促進數據權益保護,實現醫藥智能體服務的可持續發展。
圓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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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何瓊分享了近期浙江高院一審審結的國內首例天然基因專利侵權案件,并闡述了案件帶來的核心法律思考。
首先,從專利授權角度,直接從自然界提取的基因片段屬于科學發現,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原則上不能授予專利權。但《專利審查指南》規定了例外情況,即當該基因片段系首次從自然界中被提取并能被確切地表征,且在產業上有利用價值的,則屬于可授予專利權的客體。這是因為發現特定基因片段及相應功能的過程需要投入巨大資金和智力,為激勵更多人去發現有益于人類的基因片段,故授予其專利權。
其次,重點探討了此類天然基因專利的保護范圍問題。何庭長認為,天然基因固然需要保護,但其畢竟存在于自然界中,在保護時尤其需要妥善平衡專利權人與社會公眾、科技進步的關系,其保護范圍也不應等同于人工合成的化學物質產品專利,即不能簡單地認為任何含有專利基因片段的產品都構成侵權,否則很可能導致基因的天然載體被壟斷,阻礙后續技術創新。具體而言,天然基因專利的禁用權范圍應當限于他人在產業上“利用”該基因執行特定功能的行為,所謂的“利用”是指行為人是基于對該基因的認知,通過分離、提取等方式進行了基因層面的利用。
結合本案具體情況,原告申請的專利系來源于自然界一種菌的基因片段,被告同樣以該天然菌為原料生產藥品,其在生產過程中雖然采用了深層發酵等工藝,但這些工藝未對基因片段進行提取、分離或編輯,均不涉及基因層面的利用,甚至也沒有證據表明被告在生產中關注到了該基因,因此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不構成侵權,目前判決尚未生效。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趙輝主要結合其論文《生態法益:走私廢物罪的規范重構與治理路徑》中的觀點,闡述了其對生物經濟生態法治建設的見解,并重點提出了人工智能(AI)在其中可能發揮的作用。在立法理念上需要進行“生態法益”的重塑,即應將保護的核心理念從傳統的外貿管理秩序,轉向生態環境安全、生物多樣性以及生物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這要求在對相關行為(如對“廢物”的界定)進行規范時,實質性引入生態環境風險評估。
隨后,集中論述了AI技術如何在生物經濟生態法治的三個關鍵環節實現賦能。第一,在風險識別與預警環節,AI可以通過整合全球貿易數據、企業信息等,構建智能模型,精準識別異常模式和高風險貨物,為海關和環保部門提供超前的監管支持,實現源頭預防。第二,在廢物鑒定與證據固定環節,面對復雜的生物成分,AI可以在口岸進行快速初步篩查,并結合無人機遙感技術評估污染范圍,大幅提升執法效率和準確性。第三,在生態修復與動態監管方面,AI可以構建量化模型,綜合考量污染物的毒性、擴散性等因素,科學計算修復成本和制定最優方案,實現精準治理。
南京理工大學知識產權學院講師兼北京大學訪問學者潘坤圍繞藥品實驗數據保護這一主題,分析了中國現行制度的不足,并基于國際協議趨勢提出了改革方向。
中國目前對接WTO規則采用的商業秘密保護模式存在明顯缺陷:一方面,數據不公開阻礙了基于現有數據的后續創新;另一方面,保護力度較弱,一旦被反向工程破解,保護即告失效。而中國為加入《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需要進行對標改革,CPTPP明確要求采用“藥品數據專有權”保護模式,為生物藥等提供至少八年的數據保護期,并且將數據保護作為藥品專利鏈接制度的重要一環。潘老師認為,中國轉向專有權模式是必然選擇,并強調這種模式并非單一地強化保護,其配套制度要求數據公開,即在保護期過后,數據需進入公共領域,供后續研究者使用,從而形成“保護-公開-再創新”的良性循環。
最后,針對可能出現的藥品可及性擔憂,潘老師表示不必過慮。他認為,知識產權制度是一個相互嚙合的系統,高效的數據保護與專利鏈接制度相結合,能夠持續激勵新藥研發,最終不斷產出新藥,從長遠看有利于公眾健康。
浙江康恩貝制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顧問黃慶偉從實務角度分享了對藥品數據知識產權與專利權屬問題的觀察與思考。
首先,藥品數據權已成為比專利權更為核心及底層的知識產權議題。今年3月份,國家藥監局發布了《藥品試驗數據保護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已明確將“藥品數據知識產權”界定為一種“數據獨占權”。這不僅與國際通行的數據保護制度接軌,也和藥品的專利保護形成了互補性的雙軌保護體系,體現了我國對該權利屬性的清晰定位與高度重視,實質上是為新藥創制提供了一段關鍵的市場獨占期,對企業研發投入回報具有重要意義。
其次,藥品專利權屬的界定在實踐中尤為復雜,且直接影響企業戰略與合規安全。該問題主要分布于三個典型場景:一是企業內部職務發明的認定與激勵;二是企業通過商業合作(如BD交易)進行共同開發時的權利分配安排;三是仿制藥企業在挑戰原研藥專利時面臨的訴訟風險。需要指出的是,即使仿制藥在質量或療效上具備優勢,仍可能陷入原研企業以專利為武器的系統性訴訟圍堵,這凸顯出企業專利權的布局與專利自由實施的重要性。
綜上,清晰的專利權屬界定與完善的藥品數據權保護制度,共同構成醫藥企業創新與可持續發展的法律基石。這兩大議題在行業變革與國際化競爭背景下,仍需持續深耕與系統構建。
北京市漢坤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合伙人邱明東結合其豐富的實務經驗,生動闡述了AI技術對生物醫藥行業全流程的深刻影響及其帶來的法律挑戰。他首先描繪了AI如何貫穿藥物研發全過程:從早期藥物靶點發現、化合物高效篩選,到后期藥代動力學研究和臨床試驗設計優化,AI能極大縮短研發周期,并舉例說明某些藥物研發時間可從三四年縮短至幾個月,并減少了對實驗動物的依賴。
接著,重點分析了AI輔助發明對現有專利法律框架產生的具體沖擊,并介紹了國家知識產權局最新指南的回應。主要挑戰包括:一是發明主體必須是自然人,AI本身不能作為發明人;二是保護客體需避免被歸入“智力活動規則”,需與具體技術特征(如硬件)結合;三是說明書充分公開要求更高,需披露算法、模型參數等細節以使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實現。
最后,他指出AI帶來的高效率也凸顯了專利權屬管理和研發記錄保存的重要性,尤其是在高價值的BD交易中,清晰的權利歸屬是交易成功的基礎。他分享的巨額專利許可案例,凸顯了AI賦能下知識產權創造巨大價值的潛力。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博士生秦宇對國家知識產權局新修訂的《專利審查指南》中關于AI輔助生物醫藥發明可專利性的部分進行了深入解讀。她認為,新指南顯著增強了此類專利申請授權的確定性和可預期性,是我國制度的一大進步。
她詳細分析了新指南建立的“先定性后定量”的審查標準。在客體適格性(即可專利性)判定上,新標準要求審查權利要求的算法是否處理具有明確數據含義的數據,并與生物醫藥領域的具體技術問題協同作用,從而超越專利法有關“智力活動規則”的排除,構成受保護的“技術方案”。在創造性評價上,新指南引入了“技術貢獻關聯”標準,關鍵看算法模型是否對解決生物醫藥特定問題做出了“實質性貢獻”。
秦博士進一步指出,中國的這一路徑不同于美國在專利適格性上的搖擺不定,也不同于歐盟過于聚焦算法本身的封閉分析,而是構建了一種“算法賦能+實驗數據支撐”的閉環保護模式。這種模式在承認算法技術屬性的基礎上,強調通過實驗數據驗證其技術效果,為AI醫藥開發者提供了更透明和確定的保護環境。最后,她提出展望,認為未來仍需通過進一步的法律解釋來細化標準,以更好地平衡創新激勵與公共利益。
本次論壇的詳細內容與精彩實錄,將由知產力在近期整理并陸續發布,敬請關注。
(本文僅代表嘉賓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編輯 | 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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