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墻體遭涂畫,法理交融化糾紛
房屋租賃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民事行為,租賃合同的履行不僅關乎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影響著鄰里和諧與社區穩定。近日,莒南縣司法局朱蘆司法所成功調解一起房屋租賃糾紛,通過法理情相結合的方式,既維護了出租方的財產權益,也兼顧了承租方的實際情況,讓矛盾雙方握手言和,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朱蘆鎮村民張某將其位于某社區面積約100平方米的閑置居民樓出租給陳某居住。雙方簽訂了書面租賃合同,合同明確約定:租賃期限為1年,年租金3300元,陳某需向張某支付租房押金500元。2025年9月,租賃期限屆滿,張某前往房屋驗收準備收回房屋時,發現房屋客廳、臥室等多處墻體被涂畫得面目全非,彩色畫筆痕跡清晰可見,嚴重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后續出租。
張某當即聯系陳某,要求其對受損墻體進行修復,恢復房屋原狀后再退租。然而,陳某雖然承認墻體涂畫是其未成年子女所畫,但屬于無心之失,而且張某已經收取房屋押金,由張某自行處理即可,自己不要求退押金了。而張某表示他愿意待陳某恢復房屋原狀后,退回房屋押金。雙方就押金用途及墻體修復責任歸屬問題各執一詞,爭執不下。張某便找到朱蘆司法所,要求調解該起糾紛。
調解過程
朱蘆司法所接到張某的調解申請后,立即啟動調解程序,力求高效、妥善化解矛盾。
調解員首先分別與申請人張某、被申請人陳某進行單獨溝通,耐心傾聽雙方的訴求、理由及內心想法。在與張某溝通時,調解員詳細了解租賃合同的簽訂細節、房屋出租時的狀況以及墻體受損后的具體情況,張某向調解員提供了租賃合同原件及房屋受損部位的照片。在與陳某溝通時,調解員重點核實了墻體涂畫的實際情況及陳某的態度,陳某再次強調子女涂畫屬于意外,且押金應優先用于處理房屋問題,而且自己已經不住在本地,再自行尋找施工人員修復墻體確實存在不便。
為確保調解工作有理有據,隨后調解員與雙方當事人一同前往涉案房屋進行實地勘查。到達現場后,調解員對房屋墻體受損情況進行了仔細查看和記錄,發現墻體涂畫范圍較廣,部分區域涂畫痕跡較深,修復需要經過打磨、刷漆等多個工序,初步估算修復費用確實超出了500元押金金額。同時,調解員核對了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條款,雖然合同中沒有明確房屋損壞應由誰維修,但明確約定了承租人需妥善保管房屋、不得人為破壞的義務。
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調解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面對面調解。調解現場,調解員首先向雙方當事人解讀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于租賃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明確告知陳某,其作為承租人,有義務保障租賃房屋的完好,子女造成的房屋損壞,應由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押金的性質是履約擔保,不能直接等同于維修費用,是否足以覆蓋維修費用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綜合考慮,調解員向雙方提出了調解方案:由張某先行負責對受損墻體進行維修,維修費用先從500元租房押金中抵扣,不足部分由陳某補足;待張某完成維修后雙方辦理押金結算及退租手續。
通過調解員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明之以法的耐心勸說,雙方當事人的情緒逐漸平復,對立態度有所緩和。陳某認識到自己作為承租人的責任,同意承擔超出押金部分的維修費用;張某也表示會盡快安排維修。
調解結果
雙方當事人當場簽訂了人民調解協議書,協議明確約定:
1、張某于協議簽訂后15日內完成房屋受損墻體的維修工作,維修標準以恢復房屋原狀、不影響正常居住和出租為宜;
2、維修費用先從陳某支付的500元租房押金中抵扣,不足部分由陳某一次性補足;
3、張某完成維修并與陳某結清費用后,雙方辦理房屋交接手續,此次房屋租賃糾紛一次性了結,雙方互不追究對方其他責任。
協議簽訂后,張某按照約定及時安排了墻體維修工作,維修總費用共計850元。陳某當場向張某補足了350元維修費用,張某也將房屋鑰匙收回,雙方順利完成了交接。至此,這起房屋租賃糾紛得到了圓滿解決,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均對調解結果表示滿意。
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第七百一十四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分析
此次房屋租賃糾紛的成功化解,為處理此類民事糾紛提供了有益借鑒,也為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出現類似的租房問題提了醒。本案中,雙方雖簽訂了書面租賃合同,但對押金的具體用途、房屋損壞后的維修標準及費用承擔等細節約定不夠明確,這也是引發糾紛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在房屋租賃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應重視租賃合同的簽訂,盡量使用規范的合同文本,明確租賃期限、租金支付方式、押金數額及退還條件、房屋維修責任、違約責任等關鍵條款,避免因合同約定不明引發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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