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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上午,淮安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全市法院涉農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審理情況,并解讀11起典型案例。
農業、農村、農民問題是關系國計民生的根本性問題。全市法院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高度重視涉農審判工作,將其作為服務“三農”、司法護航鄉村振興的重要抓手,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一是暢通訴訟渠道,強化便民服務。開設涉農案件“綠色通道”,實行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運用“移動微法院”等在線平臺,便利偏遠地區農民參與訴訟,降低維權成本。加強訴訟引導,幫助農民正確行使訴訟權利。
二是提升審判效率,注重及時解紛。針對涉農糾紛時效性強特點,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程序,簡化流程、縮短周期。對事實清楚案件,加大調解和速裁力度,力求高效化解矛盾,不誤農時。
三是強化調解優先,推動實質解紛。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積極融入鄉村治理體系,加強與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消協及基層調解組織協作,構建多元化解機制。將調解貫穿訴前、訴中全過程,尤其對關聯案件注重一攬子解決,實現案結事了。
四是堅持公正司法,嚴懲違法行為。嚴格依照《民法典》《種子法》《農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準確認定合同效力與違約責任。依法打擊制售偽劣農資、坑農害農等違法犯罪,加大對違法經營者懲處力度,保護農民消費者權益。在農產品收購合同中,維護農民合法收益,制裁惡意違約、壓級壓價等失信行為。
五是延伸司法職能,深化普法宣傳。通過巡回審判、以案釋法、發布典型案例、送法下鄉等形式,宣傳涉農合同法律知識,提升農民風險防范與依法維權能力。向涉農企業、合作社等提出司法建議,規范經營行為,源頭預防糾紛。
涉農買賣合同糾紛典型案例
案例一
韓某訴蔡某
給付蔬菜款的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韓某承包土地種植蔬菜,蔡某從農戶處收購蔬菜并供應給某食品廠。雙方口頭約定,2024年4-8月期間由韓某以固定價格向蔡某供應青菜,每日供應不得少于200包,后經協商每日供應不得少于100包。在履行過程中,因蔡某拒付蔬菜款6萬余元,韓某訴至法院索款。一審中,蔡某對欠付蔬菜款金額不持異議,但抗辯因韓某未按照每日100包足額供應,導致在蔬菜價格上漲時,其為完成供應以高價另購蔬菜,給其造成損失,故不應支付蔬菜款。而韓某認可確實每日供應不足100包,但主張是應蔡某要求才減少供貨。
【法院處理】本案從表面看是韓某向蔡某索要欠付的蔬菜款,但實質爭議在于,韓某未能足額供貨的原因、未足額供貨有無給蔡某造成損失及損失數額的認定。因對損失金額爭議較大,雙方拒不調和,相互訴訟,產生訴累。最終在兩級法院共同釋法明理下,雙方達成調解,以蔡某給付韓某2萬元了結兩起訴訟。
案例二
費某訴劉某
給付高粱款的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費某系高粱種植戶,劉某系向酒廠供應高粱的采購商。2023年雙方口頭約定由劉某收購費某種植的高粱,但未明確收購價格,也未確定價格計算方式。后劉某按照2022年價格向費某支付了大部分貨款,但因糧食價格市場波動大,雙方在最后結算時產生分歧。費某主張按照2022年高粱單價的80%即2元/斤計算,而劉某主張其收購高粱是供應給本地酒廠,其從費某處收購后還要對高粱進行初加工再供應給酒廠,故要求在酒廠收購價基礎上下浮一定比例,即按照1.65元/斤計算。
【法院處理】雙方洽談時既未約定采購價格,也未明確價格確定辦法。最終法院本著鼓勵交易的原則,結合本地酒廠收購價,經過走訪咨詢高粱除殼、烘干等步驟所產生的成本和損耗、高粱運輸、倉儲費用支出等,最終酌定高粱收購價格為1.75元/斤。
案例三
趙某訴周某
索要螃蟹款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趙某從事水產品銷售并負責運輸。2022年周某多次通過微信向趙某訂購螃蟹,且支付部分螃蟹款。在趙某要求周某結算剩余貨款時,周某辯稱,2022年10月因物流原因送達晚點,導致該批螃蟹不新鮮甚至死亡,其不得已打折處理,應當從螃蟹款中扣除3萬元損失。
【法院處理】趙某將螃蟹交付給承運人運輸,按約送至交貨地點。周某主張因物流晚點導致其10月所收螃蟹品質下降形成損失,但在當天雙方的聊天記錄并無反映,在趙某索款時也未提出,后在訴訟時也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故法院對其抗辯不予采信,周某應按約支付貨款。最終在二審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法院提示】以上案例均發生于農戶與商戶之間關于農產品的長期交易場景中,因履約標準模糊、價格條款缺失、責任規則空白等,極易因市場價格波動大、交易周期長、履約變數多等原因而產生爭議,所以,請務必摒棄“口頭約定”的慣性思維,及時簽訂書面合同,或保留溝通的相關證據,并對交易條款提前考慮周全,否則糾紛解決無據可依,引起訴爭。
案例四
許某訴段某
返還林木訂金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2015年,段某與案外人馮某、宋某三人合伙經營某林場。2016年12月,段某隱瞞合伙事實,以個人名義與許某簽訂了林木買賣合同,約定向許某轉讓一批價值60萬元的柳樹,許某因此支付訂金5.35萬元。2020年4月,段某辦理了林木采伐許可證并通知許某前往林木所在地進行采伐,但被另外兩名合伙人馮某、宋某阻止,后林木被馮某、宋某采伐完畢,許某訴至法院要求段某雙倍退還訂金。
【法院處理】法院認為,合同簽訂時,段某隱瞞所賣林木系合伙財產、其無法單獨處分的事實,導致許某依約砍伐林木被阻、且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因許某付款用途備注是“柳樹訂金”,而非“定金”,許某也無證據證明雙方另行約定適用定金罰則,故判決段某返還訂金并承擔利息。
案例五
胡某訴某面粉公司、王某雙倍返還
采購定金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王某系某面粉公司實際控制人,其倉庫有3000多噸小麥。胡某系糧食經銷商,需采購一批紅麥。胡某首次到面粉公司開倉并在2米深處取樣,認可小麥質量,遂支付了定金10萬元以便買家復勘。后胡某聯系好買家再次到面粉公司開倉取樣,取樣后認為6米以下是混合麥,不符合采購質量,放棄購買。胡某遂起訴面粉公司要求雙倍返還定金,面粉公司抗辯當時與胡某交易的就是混合麥,是胡某故意違約,故不同意退還定金。
【法院處理】法院認為,胡某與面粉公司作為糧食經銷人,對于糧食交易的檢測及市場行情應熟知,但雙方在本次交易過程中既未簽訂合同,也未明確小麥標準,導致產生爭議、各執一詞。后二審法院走訪糧食管理部門,咨詢糧食交易流程,分別了解紅麥、白麥在雙方交易前后的市場價格后,組織雙方協調,最終面粉公司返還部分定金,糾紛得以化解。
案例六
王某訴桂某
返還種子定金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桂某主營種子批發兼零售業務。2022年初王某從桂某處預定“中科1號”稻種,并支付定金6萬元。同年6月15日,桂某表示不能供貨,愿意向王某退還定金,但一直未兌現,僅以雜交水稻抵償部分還款。王某遂起訴至法院要求桂某雙倍返還定金。訴訟中,因雙方僅有定金付款記錄,而對預定種子貨款的總金額陳述不一,導致在適用定金罰則時無法認定定金的計算基數。
【法院處理】《民法典》第586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因雙方對于貨款總金額陳述不一,也無其他證據印證,故應以6萬元作為總貨款金額,定金則應認定為1.2萬元。后在此基礎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法院提示】定金一方面可以作為雙方立約的證明,另一方面旨在保障合同的履行,督促合同當事人遵循誠信原則,積極履行合同。但同時也要注意到,僅口頭約定定金及付款,而對定金擔保范圍、主合同標的(如貨物質量、數量、價款)、履約標準等核心事項不作約定,同樣易引發糾紛。在沒有其他證據印證的情況下,法院僅憑當事人舉證、質證及陳述,只能對當事人主張的合理部分推定成立,而難以全面還原客觀事實。建議:第一、分清“定金”與“訂金”,警惕一字之差的法律風險。“定金”是法定擔保術語,適用定金罰則;而“訂金”僅為生活中的預付款概念,不具有擔保效力,違約時僅需返還本金。第二、嚴守定金數額紅線,避免約定無效。交易雙方應提前核算比例,避免因“高額定金”約定多承擔損失。第三、規范合同約定,明確合同標的、履行期限、質量標準、適用定金罰則的具體情形等核心條款。尤其要避免口頭約定定金,防止后續舉證困難。
案例七
某農業服務公司訴王某農藥、
無人機服務、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王某系糧食種植大戶,某農業服務公司從事農資銷售。2020年,雙方簽訂《農藥采購協議》及《無人機購機協議》,約定2020年8月至2022年9月,王某每年從服務公司處采購2500畝小麥、水稻所需的農藥套餐,服務公司提供一架植保無人機噴灑農藥,履約期滿后無人機歸王某所有,雙方還約定了無人機單價及違約責任,但對于農藥噴灑要求及標準沒有提及。合同簽訂后,王某僅在第一年正常購買農藥,此后未再采購。服務公司遂起訴索要無人機款,王某抗辯稱服務公司噴灑的農藥未能實現防蟲治害效果,故其未再繼續采購。
【法院處理】一審法院認為,雖然雙方分別簽訂了《農藥采購協議》及《無人機購機協議》,但簽訂《無人機購機協議》的目的是為了實現農藥銷售及完成農藥噴灑服務,保障《農藥采購協議》完整履行。王某未按約定履行兩年采購農藥義務,無人機無償轉讓的條件不成就,其應當支付無人機款項,一審法院結合兩份協議的履行情況及合同約定的價款,判決王某支付無人機價款的70%。王某不服上訴,后雙方在二審中達成調解協議。
案例八
胡某訴某農業公司
菌包種植回收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2024年,胡某經人介紹了解某農業公司的鹿茸菌種植業務。該公司業務人員向胡某介紹菌菇種植僅需一定場地,10㎡的場地投資13600元,菌包生長90天,即可獲取凈利潤約40000元,公司將提供從場地規劃、菌包栽植、日常養護到成品回收的一對一免費技術指導。雙方未簽訂合同,胡某即向農業公司付款54400元購買菌包。后在種植過程中,胡某反映菌包發黃長蟲、長勢不好等問題,農業公司技術員遂向胡某推銷30000元營養液,胡某未購買,技術員即不再回復信息。胡某遂起訴該農業公司要求返還菌包貨款等損失。
【法院處理】法院認為,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已構成合同關系,買賣目的在于鹿茸菌的種植與回收。胡某從未種植過菌菇,在缺乏種植技術及經驗的情況下,聽信業務員宣傳的高額回報,冒然種植鹿茸菌。而該農業公司推銷業務時宣稱“提供免費技術指導、一對一服務”,但在胡某種植發生問題后,并未提供實質性技術指導,更未到現場查看,只是推銷營養液,此后對于胡某提出的技術咨詢均無回復,故雙方對于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及損失的發生均應承擔相應責任,最終判決該農業公司退還胡某部分貨款。
案例九
蔣某訴某工貿公司農機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蔣某為開展農田翻土承包業務,于2023年6月從某工貿公司購買了農用拖拉機和旋耕機各一臺,合計14萬元。蔣某購買農機后,某工貿公司未對蔣某使用、維護農機及注意事項進行指導和培訓。后農機在作業過程中反復出現問題,2024年6月份左右,雙方達成《換機協議》,對拖拉機更換了發動機并維修保養。蔣某因農機使用問題而錯過農耕時節,訴請某工貿公司賠償損失。
【法院處理】法院認為,農業機械的銷售對象是農戶,對農機的使用條件、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有必要的說明和培訓義務,以實現農戶購買農機的目的,確保農業生產順利進行。本案中,蔣某存在駕駛不符合準駕機型、操作不規范等行為,導致損失產生,工貿公司未盡到指導、培訓義務,也應對蔣某的損失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最終在二審法院的組織下,雙方就賠償金額達成調解協議,一次性解決糾紛。
【法院提示】隨著經濟的發展,新型經濟業態給農村經濟帶來新的活力與機會,但也暗藏諸多交易風險,尤其在“技術+物資”“服務+銷售”等綁定式交易模式中,因合同約定模糊、權責劃分不清、宣傳與實際履約脫節等問題引發的糾紛頻發,既損害了農戶的切身利益,也制約了農村新型經濟業態的健康發展。部分商家利用農戶對新技術、新項目的渴求,以“高額回報”“全程保障”等模糊宣傳吸引客戶,卻在核心的技術服務標準、物資質量要求、履約條件等關鍵環節缺乏明確約定;而農戶甚至是種植大戶往往因專業知識欠缺和法律意識淡薄,易輕信口頭承諾,忽視合同條款的嚴謹性,一旦出現履約問題,極易陷入糾紛。唯有交易雙方都強化契約意識,明確權責,才能有效降低交易風險,讓新型經濟業態真正成為助力農村經濟發展的有力支撐。
案例十
孫某訴苗某、秦某、秦某某
種子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孫某經營農資生意,苗某的丈夫秦某甲(秦某和秦某某的父親)生前從孫某處購買種子,共欠17萬余元,由秦某甲個人出具欠條。秦某甲去世后,秦某轉賬給孫某3萬元,尚欠14萬余元。孫某遂起訴索要剩余款項。
【法院處理】法院認為,欠條系秦某甲去世前單獨出具,且孫某無證據反映苗某、秦某、秦某某與其發生過業務往來,故秦某甲應為買賣合同一方。因買賣雙方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債務系生產、經營所產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故判決由苗某承擔還款責任。
案例十一
邵某訴王某、朱某蝦苗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王某和朱某系夫妻關系,共同成立家庭農場,經營蝦稻種養項目,工商登記從業人員為夫妻二人。2023年3月,王某從邵某處購買12.5萬元的蝦苗,因未及時付款,2023年5月20日王某向邵某出具欠條,載明欠款人為王某。后王某一直未還款,邵某遂起訴王某、朱某夫妻二人共同還款。朱某以其不是債務人,未共同簽字為由主張其無需擔責。
【法院處理】經查,王某、朱某辦理的工商登記為家庭經營,對外具有公示效力,且朱某以自己名義為農場購買了相關保險,農場收款碼也與朱某銀行卡綁定,朱某用該卡對外支付家庭開支,故法院認定欠條雖由王某一人出具,但該農場為王某夫妻二人共同經營,經營收入也用于家庭生活,案涉債務系家庭農場經營過程中所欠貨款,故最終判決王某和朱某共同償還12.5萬元欠款。
【法院提示】在涉農交易中,許多都是家庭經營,但出面交易、結算的僅是其中一人,發生糾紛時,債權人往往會連同家庭成員一并起訴,產生爭議。為減少此類糾紛、保障交易安全,對于債權人而言,與夫妻一方發生經營類交易時,盡量要求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確認,明確債務主體;若僅一方簽字,建議債權人再提供夫妻另一方參與經營、款項用于其家庭生活的相關證據,如微信轉賬記錄、工商登記信息等。同時,對于夫妻而言,共同經營家庭產業時,應明確經營行為的權責邊界,若未參與經營且收入未用于家庭,應及時留存相關證據,以便在糾紛中清晰界定責任。
(來源:淮安中院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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