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而給付的彩禮,是我國傳統婚俗的一部分。然而,若婚約解除,彩禮是否需要返還?返還多少?近日,廣水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通過對彩禮范圍的認定,結合案件實際情況,酌情確定了返還金額,依法維護了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2024年2月,原告小浩(化名)與被告小玲(化名)經人介紹相識后建立戀愛關系。2025年2月,雙方按照農村習俗在老家舉辦了婚禮并共同生活,但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25年3月,雙方因家庭矛盾分開(未再共同生活)。因雙方未能繼續履行婚約,原告小浩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小玲返還彩禮、“上門禮”、“五金款”、“接親禮”等各項費用,合計3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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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小浩與小玲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符合彩禮返還的法定情形。但考慮到雙方已經舉辦了結婚儀式,在舉辦儀式后又共同生活了一個多月,應酌情認定由被告小玲返還部分彩禮。
關于被告應當返還彩禮范圍的問題,對于雙方戀愛期間為維系感情所產生的一般性贈與支出以及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的日常開銷均不屬于應當返還的彩禮范圍。經審查認定,屬于彩禮范圍的款項包括:彩禮、“五金款”、“接親禮”等,共計21.8萬元。綜合考慮原告與被告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按農村風俗舉辦婚禮后短暫共同生活、原告有贈與支出、雙方有共同生活支出、當地的風俗習慣及公平原則等因素,法院從上述被認定的21.8萬元婚約財產中,酌定由被告小玲返還原告小浩共計20萬元。判決生效后,小玲履行了上述返還義務。
來源:廣水市人民法院
編輯/整理:錢偉 出品:隨州派(隨州門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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