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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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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降低成本、增加靈活性,不少平臺企業會與勞動者以合作、承攬等形式建立關系,甚至要求勞動者先行注冊為個體工商戶,再以個體工商戶名義簽訂協議,以避免社保繳納、經濟補償等用工責任。但這樣做真的能規避勞動關系嗎?
經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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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承包某外賣平臺在某地區的外賣配送服務。2024年4月25日,甲通過APP注冊成為該片區的專送騎手。在注冊過程中,甲被提示進行人臉識別并說出“我要成為個體工商戶”。
在實際工作中,甲通過A公司指定的APP接單,平臺派單不可拒絕,需遵守A公司制定的排班、考勤制度,請假會被扣減獎勵。甲的服務費按月結算,薪資構成包括提成、補貼等,結算規則由A公司制定并通過該APP發放。2024年8月24日,甲在配送途中受傷,因工傷認定問題與A公司產生爭議,雙方協商未果,甲遂提起仲裁,要求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委駁回了甲的請求,甲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盡管甲注冊了個體工商戶,但A公司對其進行了全面的勞動管理,包括工作授權、派單控制、考勤要求、薪資制定與發放等,雙方存在強烈的人格、經濟和組織從屬性,構成了事實上的支配性勞動管理。因此,判決甲與A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風險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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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勞動關系的關鍵在于用工事實而非合同形式。即便平臺企業要求勞動者注冊為個體工商戶,如果勞動者在實際工作中接受企業的指揮、管理與監督,從事的業務屬于企業主營業務組成部分,勞動報酬由企業確定并支付,那么就可能被依法認定為存在勞動關系。企業可能因未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社保等事實,面臨支付雙倍工資、補繳社保、承擔工傷待遇等更嚴重的法律后果。
公司治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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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平臺企業或采用類似靈活用工模式的公司,應當如何避免被認定為事實勞動關系呢?我們建議:
1、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勞動者注冊為個體工商戶
平臺不得將注冊為個體工商戶設置為接單的前置程序或唯一通道,不能在技術層面設置不注冊就無法登錄、無法查看任務或無法提現等限制。注冊流程應獨立于接單系統,并設置清晰、無歧義的提示,明確告知注冊的法律意義及潛在風險,確保勞動者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主決定。對于確實希望采用靈活合作模式的場景,建議優先考慮與具備法定資質的正規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或商事主體合作,采用法律關系更為清晰的勞務派遣或業務外包模式。
2、避免強制派單、不可拒單等模式
應廢除不可拒單的規則,取消因拒絕特定訂單而實施的懲罰性措施(如降權、扣減積分或影響后續派單)。取而代之的是,應建立更體現自主性的模式,例如全面推行搶單制、將部分訂單設置為可選擇的“推薦單”,或為勞動者設置每日合理的拒單次數上限(如3-5次)。這一改變必須在用戶協議、規則公示及APP操作界面中向合作者明確告知,確保其選擇權可見、可用。同時,平臺需完整保留后臺日志,記錄派單、搶單、接單及拒單的全流程數據,作為證明管理方式已消除人身強制性的關鍵證據。
3、降低實際用工時的支配程度
在工作安排上,賦予勞動者真正的自主權,取消基于固定工作時間的考勤。在報酬結算上,取消任何形式的底薪和固定補貼,將報酬與單次任務完成質量、用戶評價、里程距離等具體成果直接掛鉤,結算周期可靈活設置為周結、半月結,并確保通過協議約定的合作方賬戶支付,而非平臺直接發放。在培訓與保障上,將內容嚴格限定于平臺通用規則、安全規范與服務標準的告知,避免組織具有崗位技能培訓性質的活動。更多關于勞動關系認定的問題,可參考我們之前發布的《》(點擊文章名即可查看)。【勞動法研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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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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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慧
股權高級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盈科管理委員會 委員
盈科業務指導委員會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學院《法律風險》主講導師
工信部中小企業志愿服務專家律師
上海律協海事海商專業委員會 委員
中級并購交易師、碳排放交易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證券從業資格、基金從業資格
業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勞動人事合規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設計、并購與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律師,專注于企業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于公司法與合規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運營和HR管理事務。
擔任多家教育培訓業、口腔醫療業、物流業、制造業、傳媒業、租賃服務業、住宿餐飲業、軟件與信息技術業、珠寶首飾業……等行業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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