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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薄薄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合法經營者手中是商事憑證與退稅依據,在犯罪分子手中卻成為牟取暴利的工具,其非法流通嚴重侵蝕國家稅基。作為專注經濟犯罪辯護的律師,北京廣盛(鄭州)律師事務所主任黃鋼律師結合實務經驗,對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進行系統梳理,以期為業界同仁及企業家朋友提供參考。
PART.01
一罪名解析:犯罪構成與理論爭議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規定于《刑法》第二百零七條,指違反國家發票管理法規,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1. 核心爭議一:誰可以成為“出售者”?——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能否構成本罪?
實踐中,對此存在三種不同觀點:
·肯定說:認為“非法出售”泛指一切違規出售行為,包括有權機關工作人員的濫用職權行為。這符合懲治犯罪的全面性要求。
·否定說(法條競合說):認為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違規發售發票,更符合《刑法》第四百零五條徇私舞弊發售發票罪的構成要件。該罪屬于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折中說(共犯論):認為不能一概而論。若工作人員與外部人員通謀,具有共同非法出售牟利的主觀故意,則其違規發售行為可視為共犯,應以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論處。
律師觀點:在辯護中,若當事人為稅務人員,需重點審視其主觀意圖是否“徇私”以及是否與外部買受人存在“共謀”,這直接關系到罪名的定性。
2. 核心爭議二:“出售”的對象是什么?——空白發票還是已開發票?
·理論觀點:有學者認為,本罪立法初衷是保護發票的“專營權”,故犯罪對象應僅限于空白增值稅專用發票。
·司法實踐:法院普遍采取擴大解釋,將通過支付“開票費”等方式獲取的、已填寫內容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交易行為也認定為本罪。這是因為實踐中“空票”出售后必然被用于虛開,其危害性與虛開行為一體相連。
PART.02
二、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實務迷局
在司法實踐中,本罪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界限最為模糊,常引發爭議。
典型案例對比:
·案例A:行為人先注冊空殼公司,領取空白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直接按份數定價出售給下家。一審法院認定構成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但二審法院(如(2020)贛04刑終246號)改判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理由在于:行為人明知下家購票目的就是用于虛開,其出售行為是整個虛開鏈條的一環,主觀上具有虛開的故意,按份數計價只是牟利方式。
·案例B:行為人根據下家提供的受票單位名稱、金額等具體信息,直接聯系上家為其“對口”虛開,并從中賺取差價。此行為被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如(2017)粵01刑終119號),因其核心行為是“無貨虛開”。
辯護關鍵:區分兩罪的核心在于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的核心特征。是單純地提供“空白票源”,還是參與了“虛開環節”?辯護律師需緊扣案件細節,精準界定行為性質。
PART.03
三、罪名牽連:一罪還是數罪的審判分歧
當行為人既實施了非法購買/出售行為,又實施了虛開行為時,應如何定罪?實踐中對是否構成“牽連犯”存在分歧。
·牽連犯論:部分法院認為,非法購買、出售是手段,虛開是目的,二者存在牽連關系,應擇一重罪(通常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處罰(如(2019)閩01刑終726號)。
·數罪并罰論:另有法院認為,當非法領購、出售空白發票的行為本身已獨立構成犯罪,且與后續的虛開行為均達到追訴標準時,應當數罪并罰(如(2019)粵0306刑初2647號)。
律師策略:此處的爭議為辯護提供了空間。律師需結合在案證據,論證行為之間的關聯性、獨立性,以及是否可能適用“從一重處斷”的牽連犯原則,為當事人爭取最有利的判決結果。
PART.04
四、社會現狀與案件特征
·地域高度集中:案件高發地集中于江浙滬等經濟發達、商貿活躍地區。以上海為例,案件占比高達23.03%,這與當地企業數量多、發票需求量大、稅收監管挑戰大密切相關。
·案件數量呈波段性:案件數量在2019年至2021年達到峰值,占比超過68%。這既反映了特定時期的犯罪態勢,也體現了國家階段性專項打擊的成效。近年來,隨著“金稅四期”系統上線,稅收監管步入大數據智能時代,此類犯罪空間被大幅壓縮。
·犯罪鏈條化、職業化:案件往往涉及注冊空殼公司、非法領票、中介介紹、暴力虛開、資金回流等多個環節,形成嚴密犯罪鏈條。
PART.05
五、社會現狀與案件特征
基于以上分析,在辦理此類案件時,辯護律師可重點從以下角度切入:
1.定性之辯:首要任務是厘清罪名。深入分析行為模式,主張案件更符合刑罰較輕的罪名(如將“非法出售”辯為“虛開”的組成部分,或在牽連關系中主張按處罰較輕的罪名處理)。
2.數額之辯:違法所得、稅款損失等數額是量刑的關鍵。必須嚴格審查審計報告、稅務文書等證據,對計算方式、數額準確性提出專業質疑,力求核減數額(如(2013)白中刑二終字第4號案)。
3.地位作用之辯:對于僅提供注冊公司、領取發票、郵寄等輔助服務的從犯,應著力論證其主觀明知程度低、作用次要,爭取認定為從犯,予以大幅從寬處罰。
4.證據之辯:重點審查言詞證據的穩定性、客觀證據的關聯性,尤其是能否形成完整證據鎖鏈,證明當事人具有非法出售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
結語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處在危害稅收征管犯罪體系的核心地帶,其與相關罪名的復雜關系,既是理論難點,也是實務中有效辯護的關鍵戰場。隨著稅收監管技術的日益精進,此類犯罪將不斷變換形態,對刑事辯護律師提出了更高的專業要求。唯有深入把握立法本意、追蹤司法動態、精細剖析個案,方能最大程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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