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逆行一秒,危險萬分”這句安全警示并非危言聳聽。12月10日,在來賓市興賓區鳳凰鎮八一街附近路段就發生了一起電動自行車與小型轎車相撞,導致電動車駕駛人及乘客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當日13時17分許,來賓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興賓二大隊接警后,立即組織警力趕赴事故現場處置。現場發現,一輛車牌號為興賓G***3號的電動自行車與一輛桂BF***1號小型轎車車頭受損嚴重,電動車駕駛人謝某及電動車乘客均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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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事發時謝某駕駛二輪電動自行車搭乘一人,由來賓市興賓區鳳凰鎮中心衛生院方向往鳳凰鎮八一街方向行駛,行駛過程中未靠車行道右側通行,與對向行駛的韋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正面碰撞。進一步核查確認,駕駛人謝某未滿14周歲,未達到法定駕駛電動自行車的年齡標準,且其騎行時違反右側通行規定。事故發生時謝某與電動車乘客還均未佩戴安全頭盔,所幸沒有造成嚴重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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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依法對該起事故作出責任認定:謝某未滿十四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且未靠車行道右側通行,是導致此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韋某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是導致此事故發生的另一方面原因,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來賓公安交管部門鄭重提醒:
1.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意識薄弱、應急處置能力不足,違規騎行電動自行車極易引發交通事故。未滿16周歲不得駕駛電動自行車,這是保障青少年生命安全的法律紅線,也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2.廣大家長務必切實履行監護職責,加強對未成年子女的交通安全教育,堅決杜絕未成年人違規騎行機動車、電動自行車上路。
守法規知禮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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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發:莫崇貴 三審:勞廣智
二核:龔 莫 責編:羅雪濤
編輯:何 欣 圖文:梁立德、陸丹
因為我不想在茫茫人海中失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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