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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從一份看起來「前途無量」的 offer 開始。
張某,2023年7月24日入職北京某公司。
公司背景很硬,背后是某國有大行體系。
崗位是業務崗,雙方簽的是一份 到 2028 年的 5 年期勞動合同。
真正的關鍵,不在合同本身。
在于這家公司,有進京落戶指標。
2023年9月25日,張某與公司及其北京分行,單獨簽了一份《協議書》。
協議寫得非常直白:
公司為張某辦理進京落戶手續;落戶完成后,張某的服務期不得少于5年,截至2028年9月24日。
如果在服務期內單方面辭職,張某同意按 每年 5 萬元 為基準,賠償公司因此產生的損失。
不到半個月。
2023年10月9日,張某成功取得北京市戶口。
到這里,很多人會以為故事進入「穩定期」。
結果,2024年3月18日,拿到北京戶口 僅 5 個多月,張某提交了辭職報告,理由只有四個字:個人原因。
2024年4月30日,雙方正式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當場炸了。
入職不足一年;戶口剛落;服務期還剩四年多。
公司認為,這已經不是普通離職,是赤裸裸地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于是,公司起訴:
要求張某按協議約定,支付落戶損失賠償金 220,833 元。
張某當然不服。
他的抗辯,聽起來也并不離譜:
第一、公司單方調整崗位,從營銷崗調為柜員,屬于變相降崗。
第二、加班嚴重,不保障午餐時間,屬于違法用工。
第三、北京戶口是政策紅利,不是公司福利,公司也沒證明自己有什么實際損失。
第四、協議里的「每年 5 萬」,本質上是違約金,法律明確禁止除培訓服務期外的違約金約定。
說人話就是:我不是爽約,我是被逼走的。
一審法院,沒有急著站隊。
是先把一個最關鍵的點說清楚:這不是違約金問題,是損失賠償問題。
法院明確指出:用人單位因為為勞動者辦理北京戶口,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條款,確實違反法律關于違約金的禁止性規定。
所以,公司不能簡單按「違約金條款」主張給付。但這,并不等于勞動者可以零成本離場。
接下來,法院把視角拉回到「誠信」。
進京指標,是不是稀缺資源?
答案是肯定的。
張某是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是。
簽協議時,是否明知公司為其解決北京戶口需要付出巨大成本?
協議里寫得清清楚楚。
張某,在公司為其完成落戶后,不到一年就辭職。
法院的評價非常直接:這一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這種損失,并不需要公司逐一列舉發票、金額來證明,是體現在人才引進成本、崗位空缺成本、重新招用同類人員的綜合損失上。
最終,一審法院綜合考慮:張某的工作年限;協議中約定的賠償計算方式;案件的整體公平性。
判決結果只有一句:張某向公司支付賠償金 220,833 元。
張某繼續上訴。
這一次,他把重點放在了兩個詞上:被迫離職+顯失公平。
他主張,自己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 38 條解除,無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同時再次強調:公司沒有任何實際損失證據。
二審法院,直接給出了更完整的法律框架。
法院明確指出:當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特殊待遇,并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限,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符合第 38 條的情形時,用人單位可以請求勞動者賠償損失。
北京戶口,在司法實踐中,被認定為典型的特殊待遇。
更關鍵的是細節。
協議中明確寫明:進京落戶指標系重要稀缺資源;勞動者對此充分知悉;并明確了損失的計算基準和方式。
張某提交的辭職報告,理由仍然是「個人原因」,并未以違法用工為由即時解除。
二審中,公司還補充提交了一項非常致命的證據:張某離職后,迅速入職某事業單位,該崗位,明確要求具有北京戶籍。
這意味著什么?
意味著張某確實因北京戶口,獲得了現實、直接的職業利益。
二審法院結論:判決張某支付 220,833 元給公司。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日期:2025年11月24日,案號:(2025)京03民終17183號。
這起案件,真正值得被反復記住的,不是金額是邏輯。
北京戶口,不是白給的。
任何人,都不能踩著誠信底線走。
當企業為你提供了超出正常勞動報酬的稀缺資源,當雙方明確約定了服務期,當你又不符合被迫解除的條件,那你選擇提前離場,就應該拿到自己應有的懲罰。
有些門,一旦推開,就要記得不是所有東西,都能免費帶走。
希望對你有啟發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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