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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原告劉建國系北京市順義區某村村民,其名下有一處宅基地(后稱一號院),登記于1980年代,土地使用權人為劉建國。
1994年,劉建國將一號院交由親戚趙明遠(被告趙文山之弟)居住。此后近30年,趙明遠一家長期在該院落生活,并陸續對房屋進行翻建、擴建。
2007年,劉建國起訴趙明遠要求騰退房屋。訴訟中,趙文山作為第三人出庭,主張自己已于1994年以4.5萬元向劉建國購買了一號院,并提交錄音證據——錄音中劉建國親口說:“45000買的……你的房錢”。法院據此作出A號裁定,認為房屋權屬存在爭議,駁回劉建國起訴。
2009年,劉建國再次起訴,要求確認一號院歸其所有。法院作出B號裁定,明確認定:“劉建國與趙文山之間存在房屋買賣事實”,但因合同效力未先行確認,再次駁回其確權請求。
2024年,劉建國第三次起訴,請求確認雙方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理由包括:
4.5萬元實為購車款,非房款;
雙方從未簽訂書面合同;
房屋始終登記在其名下。
趙文山辯稱:
自己當時是本村農業戶口,具備購買資格;
已支付全部房款,基于親屬信任未索要收條;
房屋由其弟實際居住并多次翻建,買賣關系真實有效。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駁回原告劉建國的全部訴訟請求,確認其與趙文山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說理
買賣關系已被生效裁定確認
A號、B號兩份已生效裁定均認定:劉建國收取趙文山4.5萬元,且自認“45000買的”。現劉建國改稱該款為“購車款”,但僅提供三位同事的書面證言,證人未出庭,且與其有利害關系,違反“禁止反言”原則,法院不予采信。
買受人具備合法購買資格
趙文山在1994年交易時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農業戶口、本村村民),根據當時法律及司法實踐,本村村民之間買賣宅基地房屋不違反強制性規定,合同有效。
長期占有+翻建行為佐證買賣真實性
自1994年起,趙家持續占有使用一號院近30年,并拆除舊房、新建二層樓房。若僅為“借用”,如此大規模改建不合常理,進一步印證買賣合意。
合同形式不影響效力
農村房屋買賣多為口頭協議,雖無書面合同,但結合付款、交付、長期使用等事實,足以認定合同成立并生效。
法院強調:宅基地使用權具有身份屬性,但本集體成員之間的流轉,在符合歷史政策和誠信原則的前提下,應予尊重和保護。
律師提示(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
“沒簽合同≠沒買賣”!
農村房屋交易常為口頭約定,只要付款+交付+長期使用,法院可認定合同成立。
“登記在誰名下≠房子就是誰的”!
宅基地使用權證僅具初步證明力,不能對抗真實有效的買賣關系。
“反悔要趁早”!
若交易后多年才主張無效,尤其對方已翻建房屋,法院極可能認定你違背誠信原則。
“本村人買本村房,一般有效”!
關鍵看買受人交易時是否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是合同有效的核心前提。
“錄音、證人、繳費記錄都是關鍵證據”!
即使時隔多年,當年的通話、鄰居證言、水電費繳納記錄都可能成為定案依據。
溫馨提醒:北京郊區大量宅基地房屋存在“口頭買賣+長期居住”情形。若您正面臨類似糾紛,請勿輕信“房產證在我名下就能要回”,務必咨詢專業律師評估合同效力與訴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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