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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攢下的錢
百年后卻管不了自己的身后事?
近日,上海一位無近親屬的女士離世,遺產處置難題引發熱議——親友想用她的遺產辦追思會、買墓地,竟需經“遺產管理人”同意。這個陌生角色,究竟有何權限?能管什么?今天,《灣區搜法》邀請到的中華遺囑庫專家解讀,一文理清關于遺產管理人的那些事。
上海46歲的蔣女士在今年10月突發腦溢血,緊急住院治療后,于日前不幸離世。蔣女士父母早逝,未婚無子女,遠親吳先生及其生前好友希望用其遺產為其舉辦追思會并購買墓地,但由于無繼承人,她的遺產依法將由民政部門作為“遺產管理人”進行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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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意味著,盡管親友可協助辦理追思會及安葬事宜,但所有決定必須經民政部門審核同意。
專家解讀:
一文讀懂遺產管理人
針對這一案例,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華遺囑庫廣州荔灣分庫項目負責人鄭梓鋆,為大家詳細解讀遺產管理人制度。
01
什么是遺產管理人?
用通俗的話概括:遺產管理人,就是一個人去世后,為妥善、有序、合法處理其身后財產和事務,被法律賦予管理職責的“負責人”或“執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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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核心職責,是清理、保管、清算遺產,在最終分配給合法權利人前,保障遺產的安全與完整。
02
為什么需要遺產管理人?
鄭梓鋆表示,在沒有遺囑、繼承人情況復雜(如蔣女士無繼承人)、繼承人存在爭議等場景下,遺產容易陷入“無人主事”或“多人爭搶”的混亂狀態。
遺產管理人的存在,就是為了破解這種混亂,依法規范處置遺產,保障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03
遺產管理人如何產生?(依據《民法典》第1145條)
劃重點!《民法典》第1145條明確遺產管理人產生層級,邏輯清晰,可對照參考:
① 有遺囑執行人的,由其擔任(優先尊重逝者意愿);
② 無遺囑執行人的,由繼承人共同推選1人;
③ 繼承人不愿/未能推選的,由全體繼承人共同擔任;
④ 無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逝者住所地民政部門或村委會擔任。
提醒:對管理人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向法院申請指定,這是權威法律解決途徑。
04
遺產管理人能隨意處分遺產嗎?
答案明確:不能!
鄭梓鋆強調,遺產管理人是受托人、管理者,而非所有者,不可隨意處分遺產,更不能為自己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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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管理人履職不當(如致遺產受損、侵占遺產),繼承人、債權人等可起訴追責,或申請更換管理人。
事前規劃:
比事后兜底更體面
遺產管理人是“事后兜底”保障,而提前規劃身后事,才是更主動穩妥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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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梓鋆建議:可通過到中華遺囑庫這樣專業、公正的專業機構訂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可以清晰地表達意愿,并鄭重地指定自己信任的、具備專業能力的親友、律師或專業機構作為遺囑執行人。這樣一來,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按照自己的意愿來安排身后事,避免親人陷入繁瑣的法律程序和可能的糾紛之中,真正守護好人生的最終體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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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虹口:
對蔣女士的不幸離世深表惋惜
相關善后工作正穩步推進
12月21日,@上海虹口 官方微博發布消息,對蔣女士的不幸離世深表惋惜,相關善后工作正帶著敬意與溫度穩步推進,全力守護逝者尊嚴、保障相關權益。
虹口方面表示,蔣女士所在居委已與蔣女士生前單位、遠親聯系,所在居委將在與相關方充分協商基礎上作妥善安排,預計12月底前舉行告別儀式,送逝者安詳最后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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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來源 | 上海虹口、澎湃新聞
編輯 | 趙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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