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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被繼承人李父與李母系夫妻,育有四名子女:女兒李梅、長子李強、次子李勇、三子李剛。
李父于2013年去世,未留遺囑;李母于2023年去世,生前在公證處立有公證遺囑,明確表示:
“一號房屋中屬于我的份額,以及我應繼承李父的遺產份額,全部由女兒李梅一人繼承,并作為其個人財產。”
一號房屋登記在李父名下,系夫妻婚后購買,屬夫妻共同財產。
李剛于2014年去世,離婚后留有一子李浩。李浩主張:
一號房屋購房款主要由其父母出資;
自己應繼承1/4份額;
不認可李母遺囑效力。
李梅遂起訴請求:
? 一號房屋歸其一人所有;
? 向李強、李勇、李浩三人各支付10%份額對應的折價款。
李強、李勇當庭表示同意李梅全部訴求,并認可其享有70%份額。
李浩未就出資主張提供任何證據。
訴訟中,各方一致確認一號房屋市場價值為230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作出A號民事判決:
? 一號房屋由李梅一人繼承所有;
? 李梅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分別向李強、李勇、李浩各支付房屋折價款23萬元;
法院說理
公證遺囑合法有效,應優先執行
李母所立遺囑經公證機關依法辦理,內容清晰、程序合規,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法院予以采信。
夫妻共同財產先析產,再繼承
一號房屋為李父與李母婚姻存續期間取得,屬夫妻共同財產。
→ 李母先分得50%(自有份額);
→ 剩余50%為李父遺產,由李母及四子女五人法定均分,每人10%。
李母通過遺囑取得70%總份額
李浩主張出資購房,但未舉證
其稱父母曾出資4萬元,但無轉賬記錄、收據或證人佐證,法院不予采信。
房屋登記在李父名下,產權歸屬以登記為準,出資不等于產權。
轉繼承依法成立
李剛在李父去世后、遺產分割前死亡,其應繼份額(10%)由其唯一繼承人李浩轉繼承。
折價分割更利于生活
因李梅主張取得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反對,且房屋不宜實物分割,法院支持折價補償方式。
律師提示(北京房產律師 靳雙權團隊)
公證遺囑只要程序合法,法院幾乎不會推翻。質疑者必須提供醫療記錄、錄音、證人等強力反證。
“我出錢買房”≠“我有產權”
尤其在父母購房、子女資助情形下,若無書面約定,視為贈與,產權仍歸登記人。
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孫輩能繼承嗎?
若子女在遺產分割前死亡,其應繼份額由其繼承人轉繼承(非代位繼承),本案李浩即因此獲得10%。
重要提醒:北京大量家庭因“遺囑”引發糾紛。
若您是遺囑受益人:盡快起訴確權,避免拖延導致居住事實固化;
若您是未獲份額的親屬:除非能證明遺囑無效或自己有出資約定,否則難獲支持;
不要口頭爭執:所有主張必須靠證據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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