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化名)在2014—2019年間在海寧某銀行持有6張存單共計18萬余元。2019年6月,李某不幸去世,未留下任何遺囑。李某的母親、妻子、兒子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欲取出李某生前存款。然而,當三人拿著相關材料前往銀行辦理取款手續時,銀行工作人員卻以“缺乏有效公證文書”為由,拒絕辦理存款取出業務。雙方協商無果之下,李某將銀行告上法庭。
海寧某銀行辯稱,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當地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李某家屬缺乏有效的公證文書,不符合支付的規定,且李某妻子有多個曾用名,結婚證與戶口本所記載的出生日期也不一致,無法確認其為李某配偶,銀行需審慎處理,故無法為其辦理相關手續。
海寧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所涉款項屬于李某死亡時遺留的存款本息,在無遺囑繼承或者遺贈協議時,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的相關規定由李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依法繼承。關于李某妻子的身份情況,其身份材料記載的信息雖然有所偏差,但綜合村委及派出所的證明材料等證據以及當事人的陳述,可以認定均為同一人。故三原告依法享有李某存款及相應孳息的繼承權。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海寧某銀行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協助三原告取出李某名下的存款本金18萬余元及相應利息。(讀嘉新聞)
![]()
編輯:任雨文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