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他被起了外號,怎么就不算欺凌?”
2024年9月,安徽合肥市民劉顯文發現,16歲的兒子小錦(化名)突然拒絕上學,整夜失眠,甚至出現自傷行為。
原因令人痛心:在他就讀的潤安公學九年級某班,從八年級起,多名同學持續給他起侮辱性外號——“倒三角”“JB男”“不再愛”,并在教室、宿舍、食堂當眾反復叫喊。他還被孤立、排擠,據小錦講,有同學威脅他“不聽安排,就把我帶到廁所揍”。
小錦原本性格開朗、成績優異。這場長達一年的“語言暴力”,讓他被醫院診斷為“心境障礙”,醫生建議心理干預。
劉顯文多次找學校交涉。2024年9月,校長程某某親筆寫下承諾書,承認:“學生因被起外號、孤立、排擠,造成心理傷害,不愿上學。”并承諾“安排專人跟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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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這份承認,并未換來任何制度性回應。
學校既未啟動欺凌認定程序,也未成立法定的“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教育局未介入,公安立案后卻稱:“不構成公然侮辱,沒有違法事實。”
于是,一場本該由學校和教育系統解決的欺凌事件,一步步滑向更深的泥潭。
二、報警、調查、終止——欺凌為何總“不成立”?
2024年9月24日,劉顯文撥打市長熱線反映問題。警方當日以“劉小錦被侮辱案”立案。
隨后兩個月,芙蓉派出所對6名學生、6名老師做了筆錄,調取了微信記錄、病歷等材料。2025年1月7日,卻作出《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理由是:
“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劉顯文申請行政復議,市政府維持原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一審駁回。
法律明明寫得清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學生欺凌包括“通過語言實施侮辱,造成精神損害”;教育部《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第二十一條:明確將“起侮辱性綽號”列為欺凌行為;安徽省教育廳《防治學生欺凌工作指引》也強調:“不應以‘玩笑’‘打鬧’為由淡化處理”。
為何法律白紙黑字,執行卻寸步難行?
關鍵在于:公安機關將校園欺凌機械套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公然侮辱”的刑事/治安標準,忽視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特殊保護邏輯——欺凌的本質是權力不對等下的持續性傷害,而非單次言語是否“夠格”違法。
學校自己都承認存在欺凌,卻因未走法定認定程序,導致家長在法律上“拿不到證據”,維權陷入死循環。
三、帶兒子看精神科,自己卻被關進封閉病房
2024年12月11日,劉顯文獨自前往合肥市第四人民醫院(省精神衛生中心),想解決自己的睡眠問題。在向醫生講述了自己睡眠不好主要是因為孩子的問題后,醫生建議他帶孩子來看看,于是,他返回家帶上兒子,又來到醫院。
他希望醫生能出具專業意見,佐證孩子因欺凌致病。但溝通過程中,他與醫生發生激烈爭執。
據院方事后陳述,劉顯文“情緒激動,揚言要開車撞人,特別是要去潤安公學撞人”。護士隨即報警。
派出所民警趕到后,依據《精神衛生法》第28條——“疑似精神障礙患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險的,公安機關應送醫診斷”——將其強制送往醫院。
次日凌晨,劉顯文被收治入封閉式男病區。
他在筆錄中回憶:
“醫生問我是不是揚言撞人,我說沒有。但他們說警察送來時寫了這個理由……后來我為了配合,就說‘可能我當時情緒激動說了氣話’。但那不是我的本意,更不是事實。”
- 入院僅一天,他即被出院,院方未確診其患有任何精神疾病;
- 醫生在病歷中寫明“非精神病性障礙”,建議“回家休息”;
- 但他已被強制服藥、限制人身自由近24小時。
一次門診爭執,竟換來“被精神病”的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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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報假警”?警方回復:我們相信醫生
2025年6月,劉顯文正式向派出所報案,控告醫生吳某“謊報警情”,要求追究其法律責任。
警方受理后,對吳某及三名醫護人員做了詢問筆錄,并調取了門診記錄。2025年7月2日,作出決定:
“沒有違法事實,終止調查。”
理由是:劉顯文確有“表露極端行為傾向”,吳某報警內容屬實。
蜀山區政府2025年11月的行政復議決定,同樣維持原判。
《精神衛生法》的初衷是保護高風險人群,而非成為壓制異議的工具。若僅憑醫生主觀判斷即可啟動強制送醫,公民的人身自由將面臨巨大風險。
而更深層的問題是:一旦被貼上“疑似精神病”標簽,當事人在后續所有維權中都將處于天然劣勢——“你說的話,沒人信”。
五、困局背后:制度為何失靈?
這起事件暴露了當前未成年人保護體系的多重斷裂:
- 欺凌認定機制形同虛設。學校承認欺凌,卻不走法定程序,導致家長無法獲得有效證據。
- 執法機關認知錯位。公安將欺凌等同于治安違法,忽視《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優先適用。
- 精神衛生執法缺乏制衡。強制送診依賴單方陳述,缺乏獨立評估與申訴渠道。
- 部門間推諉責任。教育、公安、衛健各自為政,無人統籌協調,家長只能“多頭碰壁”。
六、不能讓維權者流血又流淚
如今,小錦仍在接受心理治療,已輟學半年;劉顯文則奔波于信訪、復議、訴訟之間,身心俱疲。
他曾哽咽著問:“如果連起侮辱性外號都不算欺凌,那什么才算?如果我為孩子討公道,就要被關進精神病院,那以后誰還敢站出來?”
這不是一個家庭的悲劇,而是對整個未成年人保護體系的拷問。
這些問題,不該由一個父親獨自承擔。
《未成年人保護法》《精神衛生法》《學生欺凌防范處置工作指引》……這些法律和政策文件早已出臺,但若執行者選擇性忽略、機械適用、甚至濫用權力,那么再完善的制度,也只是紙上的空文。
我們呼吁:
1、教育部門立即督促潤安公學依法認定欺凌事件;
2、公安機關重新審視“欺凌”與“違法”的邊界,尊重未成年人特殊保護原則;
3、衛健部門對強制送診程序開展專項督查,防止精神衛生法被工具化;
4、建立跨部門協同機制,讓維權不再“踢皮球”。
因為,每一個孩子都值得被溫柔以待,每一位家長都不該因維權而“被精神病”。
如何讓“防治校園欺凌”不再是一句口號?如何確保《精神衛生法》不被異化為壓制維權的工具?這不僅關乎一個家庭的命運,更考驗法治社會的成色。
來源:衛國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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