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家庭教育指導令”司法適用典型案例,其中“杜某乙訴杜某甲探望糾紛案”值得關注。
![]()
▲資料圖(與本文無關) 圖據圖蟲創意
2011年7月,盧某與杜某甲登記結婚,后杜某乙出生。2012年11月,母親盧某與父親杜某甲辦理了離婚登記,《自愿離婚協議書》約定杜某甲每月可探望杜某乙一次。然而協議簽訂后,杜某甲從未探望杜某乙,甚至逐漸斷絕聯系。杜某乙希望杜某甲依法承擔起其應負的責任,無論是在經濟上還是在撫養探望上都能盡到做父親的職責。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杜某甲至少每月一次探望杜某乙以承擔撫養教育之職責。
法院經審理認為,探望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進行撫養、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應當依照協議、人民法院判決或調解確定的時間和方式,在不影響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的一方應當配合。探望不僅是父母關懷子女的重要方式,也是子女健康成長的現實需要。離婚后,雖然父母間的夫妻關系已經消滅,但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仍存在,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仍應盡到撫養、教育的職責,關懷子女的生活、教育、健康,彌補對子女陪伴的缺失,增進情感的交流。
本案中,杜某乙正處于青春期,需要父親的關心呵護,且在庭審中明確表達了希望像正常家庭的孩子一樣得到父愛的強烈愿望。而杜某甲離婚后十余年來從未探望杜某乙,漠視了孩子的情感需求,錯過了孩子的教育成長,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法院依法對杜某甲予以訓誡,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責令其定期探望杜某乙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為此,法院及時與區婦聯跨部門協同合作,保證《家庭教育指導令》有效落實。
經法院主持調解,本案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杜某甲每月至少一次對杜某乙進行探望或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與杜某乙保持聯系、交流。本案調解結束后,法院委托青少年社工進行協助探望,使得12年未見面的父子順利實現探望,幫助孩子找回了父愛,之后實現自主探望。經回訪,現父子關系融洽和諧,孩子成績穩步提升,青春期各方面表現良好。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編輯 歐鵬
審核 何先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