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林芳與丈夫林峰因在京無購房資格(外地戶籍+名下已有房),于2019年3月通過甲房地產經紀公司,以朋友吳先生的名義購買了位于北京的一套住宅及配套庫房(以下簡稱一號房屋和二號庫房)。
雙方未簽訂書面借名協議,僅有口頭約定。此后:
定金10萬元、中介費34萬余元、產權登記費等均由林峰夫婦支付;
購房款880萬元由林峰直接轉賬至吳先生賬戶;
另有400萬元由吳先生的朋友分兩筆轉入其賬戶,用于支付剩余房款;
房屋交付后,一直由林峰一家實際居住使用;
所有購房合同、發票、不動產權證原件均由林芳保管。
2022年林峰病逝。2023年,林芳取得北京購房資格,要求吳先生配合將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遭拒。吳先生稱:
“房子是我買的,只是借給他們住。880萬是林峰還別人的借款,不是房款!”
林芳遂起訴,要求將一號房屋及二號庫房過戶至其個人名下。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如下:
? 確認存在借名買房關系;
? 房屋按出資比例確權:
林芳一方出資890萬元(含定金、中介費等),占總房款1290萬元的68.99%;
吳先生一方出資400萬元,占31.01%;
? 吳先生于判決生效10日內,協助將一號房屋及二號庫房過戶至林芳與吳先生按份共有名下(林芳占68.99%,吳先生占31.01%);
? 駁回林芳要求100%過戶至其一人名下的請求。
關鍵結論:
即使無書面協議,只要能證明實際出資+實際占有+持有票證+參與交易,法院可認定借名買房成立;
若雙方均有出資,則按出資比例分割產權,而非全歸借名人。
三、法院說理要點
借名買房不以書面協議為唯一依據
雖無書面合同,但林芳夫婦支付定金、中介費、登記費,全程參與選房、簽約、收房,并長期實際居住;
所有交易文件原件均由其持有,遠超“借住”合理范圍。
880萬元轉賬性質認定為購房款
吳先生稱該款系林峰代他人還款,但證人無借據、無合意證據;
法院認為:在無充分反證情況下,應認定為購房出資。
第三方轉賬400萬元視為吳先生出資
兩位案外人書面說明:錢是借給吳先生買房的,與林峰無關;
林芳未能舉證該款系其指示支付,故計入吳先生出資份額。
四、律師提示(北京房產律師 靳雙權團隊)
借名買房風險極高,務必簽書面協議:
本案勝訴靠的是完整證據鏈,但若吳先生早一步補辦房產證、否認借名,結果可能不同。
出資≠100%產權,多人出資按比例分割:
很多人誤以為“誰出錢房子就歸誰”,但若對方也有出資,法院會按比例確權。
關鍵證據清單(缺一不可):
? 銀行轉賬記錄(備注用途更佳)
? 購房合同、發票、產權證原件
? 物業費、水電費繳納憑證
? 中介溝通記錄、收房簽字文件
? 對方曾承認借名的錄音或聊天記錄
不要輕信“朋友幫忙”:
本案中,若非林芳及時起訴并申請查封房屋,吳先生可能已將房屋出售或抵押。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