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宋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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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事實
李某甲因多起民事糾紛被法院判決或調解確定需償還多名債權人共計數百萬元債務。相關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法院多次向其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及執行裁定,但其均未履行。2021年2月,李某甲曾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被司法拘留十五日。2018年至2024年間,李某甲名下銀行及微信賬戶存在高達數千萬元的資金流水,其通過控制他人賬戶等方式,將大額資金用于償還其他債權人、個人消費、理財投資及公司經營等,但始終未將任何資金用于履行前述已生效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給付義務,導致相關執行案件因“無可供執行財產”而中止或終本。
二、裁判結果
裁定李某甲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三、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對“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 這一犯罪構成要件的認定,以及對被執行人資金性質與用途辯解的審查。
1. 關于“有能力執行”的認定:實質審查資金控制與支配權
法院審查發現,李某甲雖辯稱其賬戶進賬資金均為“有指定用途的借款”,但其實際行為表明其對資金擁有完全的控制和支配權:款項并未用于其聲稱的指定用途,而是被其自由用于消費、理財及清償其他債務。這證明其客觀上具備履行能力。法院的認定標準是實質性的,即只要被執行人實際控制、可處分的財產達到或超過執行標的,就應認定“有能力執行”,資金來源和口頭約定的用途不能成為規避執行的正當理由。
2. 關于“拒不執行”的認定:主觀惡意與系列行為的綜合判斷
李某甲的“拒不執行”具有持續性和公然性。(1)消極對抗:未按財產報告令要求申報財產情況。(2)積極規避:通過他人賬戶流轉資金,隱藏、轉移財產。(3)惡意消費:在巨額債務未履行的情況下,將資金用于高額個人消費與投資。(4)后果嚴重:導致多個生效裁判長期無法執行。其行為已遠超一般“執行不能”,體現出明顯的主觀惡意和對司法權威的藐視。
3. 法律警示意義:劃定了民事執行與刑事犯罪的明確界線。本案具有強烈的警示價值。它清晰地劃定了民事糾紛中的“履行困難” 與 刑事犯罪中的“拒執行為” 的界限。被執行人采取任何隱藏、轉移財產,或在高消費、高投資的同時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的行為,都將面臨從民事強制措施(如拘留、罰款)升級為刑事追訴的風險。它昭示了司法機關打擊“老賴”、捍衛司法公信力、保護勝訴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堅定決心,是對企圖通過“資金運作”逃避債務者的有力震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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