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興卡蒂爾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近日
公開政務信息平臺上
公示了一則處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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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泰興消行罰決字〔2025〕第0051號
處罰類別:罰款
處罰決定日期:2025-12-30
處罰內容:
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逾期未改
罰款金額(萬元):0.5
違法行為類型:
2025年11月23日,我大隊消防監督員對泰興卡蒂爾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進行雙隨機檢查,發現未在四層東側樓梯間前室防火門其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不符合《消防產品現場檢查判定規則》(XF588-2012)第6.12.1.1條的規定,根據《消防產品現場檢查判定規則》 (XF588-2012)第7.2條的規定,現場判定為不合格消防產品,我大隊填寫了《消防產品監督檢查記錄》,下發了《消防產品現場檢查判定不合格通知書》,該單位未提出異議,大隊即下發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12月1日到期復查,發現仍未整改,復查不合格。該單位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逾期未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
違法事實:
2025年11月23日,我大隊消防監督員對泰興卡蒂爾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進行雙隨機檢查,發現未在四層東側樓梯間前室防火門其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不符合《消防產品現場檢查判定規則》(XF588-2012)第6.12.1.1條的規定,根據《消防產品現場檢查判定規則》 (XF588-2012)第7.2條的規定,現場判定為不合格消防產品,我大隊填寫了《消防產品監督檢查記錄》,下發了《消防產品現場檢查判定不合格通知書》,該單位未提出異議,大隊即下發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12月1日到期復查,發現仍未整改,復查不合格。該單位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逾期未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以上事實有《消防產品監督檢查記錄》(編號: 〔2025〕第0038號)、《消防產品現場檢查判定不合格通知書》(泰興消產判字〔2025〕第0015號)、《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泰興消限字〔2025〕第0257號)、《消防產品監督檢查記錄》(編號:〔2025〕第0040號)(復查)、《消防產品現場檢查判定規則》(XF588-2012) 相關條款復印件、對徐凱的詢問筆錄和現場照片等證據證實。
處罰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并參照《江蘇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細則》序號16“輕微”違法情節第1點(仍不合格的消防產品種類,1類的)處罰階次(對人員密集場所處罰款(5000元≤×≤1.4萬元))之規定。
處罰機關:泰興市消防救援大隊
來 源:信用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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