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介紹
經查,當事人因業務人員工作疏忽,2024年8月13日和2024年9月1日以市場采購貿易監管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2票膨潤土貓砂(膨潤土貓砂含有0.5%的高錳酸鉀成分)時,未向海關提交《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
高錳酸鉀屬于《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商務部令2006年第7號)中《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目錄》所列的易制毒化學品,申報出口需提交《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上述膨潤土貓砂貨物價值人民幣63.52萬元。
當事人以市場采購貿易監管方式申報出口含有0.5%的高錳酸鉀成分膨潤土貓砂,未提交《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的行為,構成違規,被科處罰款人民幣4.76萬元。
二、案例評析
(一)高錳酸鉀的定性——易制毒化學品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實行分類管理和許可制度。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學配劑。易制毒化學品的具體分類和品種,由本條例附表列示。”其中,高錳酸鉀便屬于附表《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目錄》的第三類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學配劑(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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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在《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經商務部令2015年第2號修改并重新發布)所附的《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目錄》中也明確列名高錳酸鉀屬于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對應的商品編碼是2841610000(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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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經營者申請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應通過商務部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管理電子政務平臺如實、準確、完整填寫《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申請表》,并提交電子數據。”第十八條規定:“...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上述期限內發放《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批復單》,并將電子數據報商務部備案;不予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書面通知經營者并說明理由。”
此外,作為易制毒化學品范疇的高錳酸鉀,也在《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第二部分“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范圍內(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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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無論是根據《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還是《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管理目錄》的規定,出口經營者在出口易制毒化學品高錳酸鉀之前,均需申請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出口時向海關如實申報并提交出口許可證,海關憑證予以驗放。
(二)本案關鍵——出口含有0.5%高錳酸鉀的貓砂是否需要提交《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
從前文可知,根據《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等規定,只要出口高錳酸鉀等易制毒化學品需要向海關提交《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需要提醒的是,這里是指高錳酸鉀單質,而非是含有高錳酸鉀的混合物。
而本案實際出口貨物是膨脹貓砂,其本身并不屬于管制物項。若膨脹貓砂中不含有高錳酸鉀成分,出口時必然是不需要向海關提交《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但《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第七條又規定:“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學品的,經營者應折算易制毒化學品數量后按照本規定申請進(出)口許可,含易制毒化學品的復方藥品制劑除外。”那么現在僅因為該膨脹貓砂中含有0.5%高錳酸鉀就需要按照上述規定申請《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嗎?筆者認為這是值得商榷的,認為以下三點應當納入考慮范疇:
第一,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可知,我國對易制毒化學品出口采取許可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規范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行為,防止易制毒化學品被用于制造毒品。而就本案而言,經營者出口貨物為貓砂,無論是從主觀上還是客觀上分析,其目的均不是為了提取貓砂中僅含0.5%的高錳酸鉀,更不存在將這0.5%含量的高錳酸鉀用于制造毒品。
第二,雖然《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規定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學品的(如高錳酸鉀),應當折算易制毒化學品數量后申請出口許可證。但筆者認為,這還需要考慮該易制毒化學品是否能夠單獨提取出來?或者是否存在游離狀態下的高錳酸鉀?以本案為例,雖然檢測出經營者出口的膨脹貓砂中含有0.5%的高錳酸鉀,但是并未指明該高錳酸鉀單質能否單獨提取出來,也即可能不存在游離狀態下的高錳酸鉀。
第三,實踐中,出口管制物項能夠順利申請到《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并非一件易事,即便含有0.5%高錳酸鉀的膨脹貓砂需按比例換算后申請《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對于數量如此之少的情況,經營者申請《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是否能夠得到批準許可呢?
因此,筆者認為,對于含有少量易制毒化學品混合物的出口監管,是否可以借鑒對監控化學品三乙醇胺混合物的出口監管規定?
其實,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海關總署《關于優化低濃度三乙醇胺混合物進出口監管措施(2024年版)的通知》(工信部聯安全函〔2024〕377號)出臺之前,實踐中關于三乙醇胺混合物的出口均需要《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的分歧也很大。與高錳酸鉀一樣,三乙醇胺混合物同樣屬于《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管理目錄》所列范疇(如下圖),若僅僅按照《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管理目錄》的規定,無論該三乙醇胺混合物中三乙醇胺占比如何,出口時均需向海關提交《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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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該通知出臺后,對低濃度三乙醇胺混合物的進出口監管作出明確規定。根據該通知,列入附件1、附件2的商品,其三乙醇胺濃度較低,防擴散風險可控,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各類監控化學品名錄》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的管制范圍,不屬于《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中三乙醇胺(海關商品編號2922150000)和三乙醇胺混合物(海關商品編號3824999950)項下的管控物項,無需辦理《監控化學品進出口核準單》和《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未列入附件1、附件2的其他含三乙醇胺商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等規定管理,應辦理《監控化學品進出口核準單》和《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
因此,筆者認為,若僅因為其含有0.5%的高錳酸鉀就需要提交《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是否過于嚴格?至少可以對混合物中含易制毒化學品的比例/含量問題以及是否可以單獨提取出來等作出規定。
(三)涉案企業可能面臨的法律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的,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若認定涉案企業違背了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沒有提交對應的出口許可證,可直接對其處以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依據該條規定,本案擬出口貓砂的貨值為63.52萬元,若出口僅含有0.5%高錳酸鉀的貓砂需要提交《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那么出口經營者可能會面臨3.176萬元至19.056萬元的罰款。雖然最后海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2023年第182號公告)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以違法貨物價值為罰基處罰的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案件,按照以下規定量罰:....(二)從輕行政處罰的,處違法貨物價值百分之五以上不滿百分之十的罰款。”對其科處罰款人民幣4.76萬元。但筆者認為該處罰結果也過重。
筆者認為,既然按照《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需要折算混合物中的易制毒化學品的數量申請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并依此認定本案經營者未提交《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而影響國家許可證管理,是不是也應該按照該認定邏輯去評估該批貓砂中高錳酸鉀的價值,以高錳酸鉀的價值為基礎,對其進行作出處罰?而非貓砂整體貨值。只是在實踐中,似乎都是以貨物整體的貨值為罰金的處罰基礎。
三、結語
從本案反映出的執法實踐來看,出口經營者對擬出口貨物進行評估時,不能僅僅依據出口物項自身的屬性進行判斷,至少從目前的執法情況看,即使本身出口的貨物不是管制物項,只要含有極少量受管制成分的物項,即便受管制物項難以分離出來,仍應當慎重考慮出口許可證的相關事宜,建議出口經營者在擬出口貨物出口之前,向主管部門提出咨詢,以確保自身出口業務的合法性。
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 海關與財稅團隊 盧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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