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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跨國婚姻的日益普遍,中國人與韓國人結婚后,面臨離婚的情況也逐漸增多。在涉外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往往是雙方最關注的核心問題 —— 韓國的財產分割規則與中國存在差異,且涉及跨國管轄、涉外協議效力等特殊問題,直接影響當事人的切身利益。本文結合韓國最新家庭法規定,為與韓國人結婚的中國人提供全面的離婚財產分割指南,助力高效處理涉外離婚財產糾紛。
一、韓國涉外離婚管轄權:先明確 “向誰起訴”
想要處理韓國離婚財產分割,首先需確認案件的管轄法院。根據韓國法律規定,離婚訴訟的管轄依據是 “住所”(domicile),而非國籍或婚姻登記地。這意味著,無論你是中國籍還是韓國籍,只要一方的住所位于韓國,即可向韓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財產分割、撫養費等相關訴求也將由韓國法院一并處理(或單獨申請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韓國法院對待外國國民與韓國國民一視同仁,不會因當事人是中國人而區別對待(如歧視性分割財產)。但涉及法律適用時,法院會依據《沖突法》判斷適用韓國法還是中國法,核心仍圍繞雙方的住所、婚姻締結地等因素綜合認定,最終財產分割規則以法院確定的準據法為準。
二、韓國離婚財產分割核心規則:默認 50/50,兼顧貢獻與支出
1. 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
韓國存在明確的婚姻財產制度,法院在離婚判決時通常會一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默認規則是:夫妻婚內共同建立的財產,雙方各分 50% ,這是財產分割的基礎標準,無需當事人額外舉證約定。
2. 法院分割財產的關鍵考量因素
雖然默認平分,但法院并非機械分配,會要求夫妻雙方提交全部資產及收入證明,重點審查兩大核心因素:
雙方對婚內資產的 “貢獻度”:包括經濟貢獻(如工資收入、投資收益)、家務勞動貢獻(如照顧家庭、撫養子女導致無法工作)等;
個人非共同利益支出:一方為自身私利產生的大額支出(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法院會在分割時予以扣除或酌情少分。
3. 特殊財產的認定與分割
婚內房產(婚房):默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除非一方能舉證證明房產是個人單獨取得(如父母明確贈與、婚前個人全款購買且無婚內共同還貸 / 增值);
個人財產:韓國承認夫妻各自的 “單獨財產”,需提前在相關部門登記確認,離婚時仍歸個人所有,不參與共同財產分割;
信托財產:需特別注意,韓國離婚案件中不存在其他國家常見的 “信托” 概念,無法通過信托方式規避財產分割。
三、婚內協議(婚前 / 婚后)對財產分割的影響
很多跨國夫妻會提前簽訂財產協議,這類協議在韓國的效力的如下:
婚前協議:完全具有法律效力,只要內容不違反公序良俗,法院會完全按照協議約定分割財產;
婚后協議:按協議內容執行,同樣具備法律效力;
外國協議:即使是在中國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在韓國也同樣認可效力,無需重新簽訂;
生效要求:婚內協議需在韓國法院指定的登記處完成登記,否則可能影響其強制執行效力。
需特別提醒:婚內協議僅能約定 “婚姻財產制度”(即哪些是共同財產、哪些是個人財產),不能約定離婚后的撫養費、精神損害賠償等內容,這類事項屬于法院專屬管轄范圍,當事人無法通過協議變更。
四、中國人涉外離婚的特殊注意事項
1. 外國離婚判決的承認與財產索賠
如果已經在中國或其他國家辦理了離婚,想要在韓國承認該離婚結果并處理財產分割,需向韓國法院提起 “承認與執行外國離婚” 的訴訟,且需勝訴才能生效 —— 這一流程與普通訴訟程序一致,并非自動認可。
此外,即使外國離婚判決已生效,受害方仍可在韓國單獨提起財產索賠訴訟,要求分割婚內未處理的共同財產。
2. 財產分割與其他訴求的關系
韓國離婚允許 “先離婚、后處理財產”:如果起訴時未提及財產分割,且對方無異議,法院可先判決離婚,財產問題后續另行起訴解決,無需一次性了結所有事項。
3. 爭議解決方式
除了法院訴訟,夫妻雙方也可通過調解、仲裁等方式解決財產分割糾紛,韓國法律認可多種爭議解決途徑,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
五、財產分割流程簡要說明
1.提起離婚訴訟:向有管轄權的韓國法院提交起訴狀,可單獨主張離婚,或同時主張財產分割;
2.提交資產證明:雙方需向法院提交全部資產清單、收入證明、支出憑證等;
3.法院審理與判決:法院結合貢獻度、支出情況等因素,在默認 50/50 的基礎上作出分割判決,審理周期通常為 5-8 個月,判決后可上訴;
4.協議履行:若雙方對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法院會尊重協議內容(無脅迫、欺詐等情形),但需雙方親自到庭確認,避免顯失公平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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