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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就第65670439號“熊貓基地”商標無效宣告請求作出裁定,我司——北京高沃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四川熊貓基地酒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守住了商標權益,爭議商標得以維持注冊。這一結果不僅彰顯了我司在商標代理領域的專業實力,也為行業處理類似商標爭議提供了寶貴經驗。
▌對方無效宣告主要理由
1、成都大熊貓繁育研究基地成立于1987年,是世界著名的大熊貓遷地保護基地、科研繁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和文化旅游基地,占地面積3.07平方公里。作為“大熊貓遷地保護生態示范工程”,以保護和繁育大熊貓、小熊貓等中國特有瀕危野生動物而聞名于世。按照國際一流景區的建設和接待標準,熊貓基地近年來利用有限的資金不斷加大旅游環境和基礎設施的投入改造,引入“教育旅游”理念,開展優質服務,提高服務水平,取得了在世界旅游組織的旅游評估中與九寨溝并列第一的良好成績,吸引了大批海內外游客前來觀光,并于2006年被國家旅游局正式授予“國家AAAA級旅游景區”。作為國家、省、市窗口單位,基地自成立以來先后接待了數十個國家的領導人和嘉賓。熊貓基地的歷史稱謂最早成可追溯源到1987年,至今已經有近40年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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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四川熊貓基地酒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3月16日,爭議商標注冊申請時間為:2024年6月30日,核準注冊的時間為:2024年8月21日。
3、以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同處于四川省,申請人最早使用“熊貓基地”的簡稱,其注冊成功的時間遠遠早于被申請人,申請人在國內外的知名度遠遠高于被申請人。
▌本案難點
1、如何反駁“熊貓基地”是申請人成都大熊貓繁育研究基地的簡稱。
2、作為同地域范圍內主體,如何清晰、準確地闡述雙方行業差異,并證明消費者在看到“熊貓基地”商標用于啤酒商品時,不會產生與申請人相關的聯想。
3、如何提供證據證明我方客戶在商標注冊和使用過程中始終秉持合法商業目的,不存在任何不當行為和攀附國家級景區的惡意。
4、如何證明“熊貓基地”對屬于公共資源的旅游景區不會造成不良影響。
▌我方主要答辯理由和觀點
接受代理后,面對申請人如此強硬的指控,我司迅速組建了專業的代理團隊,深入研究案件細節,為制定精準有效的代理策略做足準備。在答辯過程中,我們緊扣法律條款,結合事實證據,提出了以下核心答辯要點:
1、爭議商標“熊貓基地”取自答辯人“四川熊貓基地酒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字號,答辯人投資兩百多萬打造的一千多平米的主題酒館已經成為成都最大的熊貓主題酒館,可見在其主營“酒”類商品上具有極強的顯著性和獨創性,與申請人不會產生任何的關聯,并且對此,答辯人已經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財力,經過大量的使用已經具備了一定的知名度,已與答辯人形成一一對應關系,具備了商標應有的識別作用,懇請貴局予以考慮。
答辯人合作的網紅達人包括幾十萬的全國各地達人網紅推廣,其中就有近400萬粉絲的新疆鬼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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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熊貓基地”為一個臆造性詞組,并不具有唯一指向性,其可以指向的含義眾多,因此,“熊貓基地”與申請人簡稱并非對應關系,同時,根據一般公眾的理解,申請人“成都大熊貓繁育研究基地”的字號應為“大熊貓繁育”,申請人以此主張在先字號顯然不能成立,加上,爭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申請人行業相差巨大,無法產生實際關聯,不滿足《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保護的在先字號權的適用要件,申請人的觀點明顯不能成立,爭議商標應當予以維持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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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答辯人與申請人之間無任何特定關系,答辯人作為“酒”行業的經營者,并不具有明知從事“大熊貓繁育研究”行業的申請人的可能,同時,爭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申請人使用的服務不構成類似,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不滿足《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適用要件,申請人的觀點明顯不能成立,爭議商標應當予以維持注冊。
4、爭議商標“熊貓基地”取自答辯人“四川熊貓基地酒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字號,同時,與酒類商品形成了獨特的關聯,能夠讓消費者在眾多酒類產品中迅速識別出答辯人商品,具有極高的辨識度。申請人為“大熊貓繁育研究場所”,答辯人與之行業相差巨大,無法產生實際關聯,同時,爭議商標本身及使用均無證據證明爭議商標會造成不良影響,爭議商標的核準注冊并未違反《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8)項的有關規定,申請人的觀點明顯不能成立,爭議商標應當予以維持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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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案申請人為景區,答辯人列舉同為“景區”名稱但是卻在與景區不相關類別核準注冊的商標,足以說明景區的字號或簡稱不能為一家獨占,其他主體完全能夠在其主營類別進行申請注冊和使用。
峨眉山、九寨溝等作為國家5A級景區,其級別比身為4A級景區的申請人還要高出一籌。峨眉山、九寨溝作為景區的字號,并未限制其在其他類別申請注冊峨眉山、九寨溝一詞作為商標。足以說明景區的字號或簡稱不能為一家獨占,其他主體完全能夠在其主營類別進行申請注冊和使用。同時,熊貓,作為中國的象征,它屬于全體中國人民,是大家共同的文化瑰寶,絕非某一個繁育熊貓的企業所能獨占。商標法明確規定,鼓勵商標在不同類別中全面發展,倡導“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局面。這不僅是商標法的內在要求,更是市場積極向上發展、國家繁榮昌盛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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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知局裁定
一、本案中,在案證據并不能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申請人已在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啤酒”商品或與之類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熊貓基地”商標或與之近似的商標。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所指情形。
二、本案中,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的注冊侵犯其在先字號權,但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申請人已將其字號使用于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相關的行業中并使之具有一定影響。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字號權)”之情形。
三、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主要是指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的標志。但本案爭議商標本身并未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
▌辦案心得
回顧整個案件處理過程,我們深刻體會到,在商標代理領域,專業知識和豐富經驗是應對各類復雜爭議的關鍵。面對申請人的強硬指控,我們憑借對商標法律法規的深入理解和精準把握,結合詳細、充分的證據材料,制定了切實可行的代理策略,最終成功維護了我方客戶的合法權益。
同時,此次案件也讓我們更加明確,作為知識產權代理機構,我們不僅要具備扎實的專業能力,更要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為客戶提供全方位、高質量的服務。在未來的工作中,我們將繼續秉承專業、嚴謹、高效的服務理念,不斷提升自身的專業素養和服務水平,為更多客戶解決知識產權難題,助力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穩健發展。
此次“熊貓基地”商標爭議案的成功代理,是我司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又一次重要實踐。我們將以此為契機,不斷總結經驗,創新服務模式,為推動我國知識產權事業的健康發展貢獻更多的專業力量。
商標代理人:賈悅
來源 | 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 gaowoip-com)
編輯 | 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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