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訊(記者 劉金)2025年12月3日,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興平市女教師白某某上班途中撞樹身亡一案作出終審判決,判定事發道路的管理方——興平市豐儀鎮人民政府承擔事故主要責任(70%),需賠償死者家屬各項損失共計762261.97元。該判決改變了此前交警部門認定的白某某承擔主責、鎮政府承擔次責的結論。
事件回顧:女教師上班途中不幸身亡
![]()
2024年11月12日下午,56歲的興平市豐儀初級中學教師白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洛豐路由北向南行駛前往學校。行至一紙板廠門口南側時,車輛與道路西側垂吊在半空中的樹枝發生碰撞,白某某當場死亡,車輛受損。
事故發生后,興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于同年12月5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白某某因未遵守靠右行駛等規定承擔主要責任,豐儀鎮人民政府因對路旁樹木管理養護不善承擔次要責任。雙方對此認定均不服,提出復核申請。
2024年12月23日,《陽光報》刊發了《興平一女教師騎車與公路邊樹木碰撞不幸身亡》的新聞報道,并持續跟進事件進展。
2025年8月4日,案件經興平市人民法院一審,采納了交警的事故認定,判決豐儀鎮政府承擔30%的次要責任。
家屬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終審改判:法院明晰法理與過錯
2025年12月3日,咸陽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法院經審理認為:事發路段為混合通行的鄉道。白某某車速未超過電動自行車國標上限,且其與道路右側垂吊樹枝發生碰撞的事實,足以說明其行駛位置,交警認定其“超速”及“未靠右行駛”依據不足。
法院明確指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重要證據,但并非確定民事賠償責任的唯一依據,應結合全案證據綜合審查判斷。
作為事發鄉道的管理人和養護人,豐儀鎮政府未能及時清理、修剪妨礙安全通行的垂吊樹枝,存在明顯過錯,該過錯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承擔70%的主要責任;白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行駛中未能充分注意觀察路況并采取有效避讓措施,對損害發生也存在過錯,應自行承擔30%的責任。
據此,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豐儀鎮政府賠償死者家屬損失總額1088945.67元的70%,即762261.97元。
案件后續:執行遇阻
2026年1月6日,死者家屬趙先生前往豐儀鎮政府溝通賠償事宜。鎮政府相關負責人表示已收到判決書,但稱鎮政府賬戶目前沒有資金支付該筆賠償,建議家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同日,家屬亦就依據法院判決重新出具或更正事故認定書事宜,向交警部門進行了咨詢。
此案從事故責任行政認定到司法判決的顯著變化,引發了公眾對鄉村道路公共安全管理職責、交通執法認定準確性以及司法最終審查原則等問題的深入關注。終審判決不僅明確了本案的民事賠償責任劃分,也對相關部門依法履職、及時消除公共安全隱患提出了明確要求。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