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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1日
吉安市萬安縣某學校負責人
將一面印有
“經偵利劍 為民挽損”的錦旗
送到了萬安縣公安局
經偵大隊民警手中
以感謝警方迅速破案
并成功為學校挽回經濟損失
7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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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
該學校向經偵大隊報案
稱學校臨聘人員曾某某
涉嫌利用職務之便
挪用資金
接到報案后
經偵大隊高度重視
立即啟動專案偵查機制
迅速開展調查取證
經調查,自2024年5月以來
曾某某多次利用職務之便
挪用資金用于個人消費
累計金額高達70余萬元
為盡快將嫌疑人抓捕歸案
在掌握確鑿證據后
民警循線追蹤
在湖南邵陽警方的協助下
于2025年12月25日
成功將藏匿于外地的曾某某抓獲
經審訊
曾某某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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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犯罪嫌疑人曾某某
因涉嫌挪用資金罪
被萬安縣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辦案民警已為該校
挽回經濟損失70余萬元
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以案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來源:吉安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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