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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9日,江西景德鎮“一家三口被撞身亡案”一審宣判,20歲肇事者廖某宇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死緩。這起案件之所以引發全民關注,不僅因其造成三人死亡的慘烈后果,更因罪名認定與量刑邏輯觸及法律核心爭議——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究竟如何劃定?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主攻方向行政訴訟與刑事案件,今天我就分別就從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構成上,跟大家聊聊這個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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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溯:一場“泄憤式超速”引發的災難
2024年10月2日,廖某宇駕駛車輛在景德鎮昌江大道與女友爭吵后,為發泄情緒猛踩油門,在限速40公里/小時的路段以129公里/小時的速度沖撞過馬路的一家三口,導致三人死亡。警方排除酒駕毒駕,廖某宇負全責。關鍵細節在于:他明知晚高峰主干道人流密集,仍持續加速;同車人多次勸阻無果;撞擊前雖采取制動措施,但車速已失控。
兩罪構成要件解析:主觀故意是核心分水嶺
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條)的構成需滿足:
主體:年滿16周歲、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行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如超速、酒駕);
結果:致人重傷、死亡或重大財產損失;
主觀:過失(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115條)的構成則需:
行為:使用與放火、爆炸等相當的危險方法;
客體: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安全;
主觀:故意(直接或間接)。
本案關鍵爭議點:廖某宇的主觀心態是過失還是故意?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指出,法院認定廖某宇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核心邏輯在于:
客觀行為危險性:廖某宇在晚高峰主干道以3倍限速持續加速,其行為危險性與“駕車沖撞人群”相當,足以威脅不特定多數人安全;
主觀心態推定:他明知超速會引發嚴重后果,仍因情緒失控放任危害發生,屬于間接故意。正如李肖峰律師之前所言:“泄憤駕駛的本質,是對公共安全的漠視。”
為何不判交通肇事罪?量刑邏輯的深層考量
若按交通肇事罪,廖某宇最高僅獲7年有期徒刑。這屬于法條競合,應取其重。法院選擇更重的罪名,原因有三:
行為危害性升級:超速駕駛本身是交通違規,但廖某宇的“泄憤動機”使其行為從“違規”演變為“危害公共安全”;
主觀惡性更深:交通肇事罪的過失心態與本案間接故意形成鮮明對比;
社會影響惡劣:三人死亡且含嬰兒,量刑需回應公眾對“嚴懲惡性犯罪”的期待。
“法律不是冰冷的條文,而是對人性惡的約束。廖某宇的死緩判決,既體現了對公共安全的保護,也保留了司法審慎——若其有重大立功表現,可能不執行死刑。”
最后普法啟示:每個駕駛者都該知道的法律紅線
這起案件給公眾敲響警鐘:
情緒管理:駕駛時爭吵、泄憤可能觸犯重罪;
速度控制:超速不僅是違規,更可能構成犯罪;
罪名區分:交通肇事是過失犯罪,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故意犯罪,量刑天壤之別。
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團隊這里提醒:“法律不會因‘一時沖動’而寬容。每個駕駛者都應牢記:方向盤下,是生命,也是法律。”這起案件的判決,不僅是對受害者的告慰,更是對公共安全底線的重申——漠視他人生命者,終將被法律嚴懲。我是李肖峰律師,歡迎關注賬號,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可以向我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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