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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平湖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就一起工傷賠償糾紛作出裁決
江蘇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因未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
需向工傷職工鄧某支付
工傷保險待遇137596.60元
切實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據悉,鄧某于2024年7月入職江蘇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派遣至平湖某工地從事鋼筋工工作。同年7月27日清晨,鄧某在開展塔吊鋼筋前期準備作業時,意外被藏匿于扎絲下方的毒蛇咬傷左手。事故發生后,鄧某先后前往平湖市第一人民醫院、嘉興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醫生診斷為毒蛇咬傷、肝功能異常、手皮膚感染、手指損傷及瘢痕攣縮。
隨后,相關部門認定鄧某所受傷害為工傷,并鑒定其傷殘等級為十級。由于任職期間公司未依法為鄧某繳納工傷保險,無法通過社保基金享受相應待遇,鄧某遂向平湖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賠償工傷保險待遇共計189862 元。
仲裁委員會經審理查明,鄧某與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用工關系,工傷認定及傷殘等級鑒定均符合法定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的規定,結合鄧某的工傷情況、治療支出及傷殘等級等因素,仲裁委員會最終裁決江蘇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鄧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137596.60元。
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風險、促進社會公平穩定的關鍵制度。在此提醒廣大用人單位,應嚴格遵守勞動保障相關法律法規,依法為職工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切實履行用工主體責任;勞動者在遭遇工傷后,也應及時通過法定程序申請工傷認定,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讀嘉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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