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消防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
將于2026年3月1日正式施行
1月9日
市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布會
邀請相關部門負責人對《條例》進行解讀
作為我市消防領域第一部地方性法規
該條例對健全消防安全責任體系、
強化火災預防與應急救援能力、
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具有重要的法治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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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立法立足我市消防工作實際,順應新時代消防安全治理需求,主要體現“精準性、協同性、實效性”三個特點。立法緊扣當前我市火災防控中的突出矛盾與現實難題,針對社會關注度高、事故風險大的具體領域和行為進行精準規制,確保法規條款指向明確、措施具體,切實回應民生關切和實踐需求。
《條例》職責界定更加清晰,旨在構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消防安全社會治理體系。《條例》明確了市、縣級人民政府、鎮(街道)、園區管理機構,相關政府部門、社會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物業服務人等在消防工作中的具體職責,讓消防管理責任更加細化、具體,避免職責不清導致的管理漏洞,確保消防工作事事有人管、人人有專責。特別針對新興行業、職責交叉領域,要求明確監管主體,有效避免監管盲區。
針對火災防控的重點難點和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方面,《條例》結合南通實際精準施策、對癥下藥,作出了一系列針對性強、特色性強、可操作性強的規定。針對老舊小區、城中村、“一老一小”場所、自建房、租賃廠房倉庫、人員密集場所動火作業等,制定了具體的防范措施。將生命通道暢通、電動自行車綜合治理等工作經驗上升為法規制度,明確禁止在沿街門店、出租房、集體宿舍等場所設置影響逃生救援的防盜網(窗)、廣告牌等障礙物,并完善了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的安全管理要求等。
為確保《條例》落地見效,對部分重點違法行為設定了行政處罰,主要包括:對個體工商戶未按規定配置、保持消防設施器材的處罰;對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及攜帶蓄電池進入電梯的處罰;對人員密集場所在使用或營業期間違規進行明火作業的處罰;對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聯網監測系統的處罰。通過設定清晰的罰則,強化法規的威懾力和執行力。
《條例》的出臺,是我市消防安全治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法治成果。市消防救援支隊支隊長花冰表示,將以《條例》實施為契機,全力抓好宣傳、配套、協同、執法各項工作,切實把法規制度轉化為治理實效,為南通高質量發展和人民安居樂業提供更加堅實的消防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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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消防條例
(2025年11月5日南通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5年11月27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提高防災減災救災能力,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火災預防、撲救和相關應急救援工作,適用本條例。
鐵路、港航、民航、林業等方面的消防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保證消防經費投入,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南通蘇錫通科技產業園區、江蘇省通州灣江海聯動開發示范區等園區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做好消防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消防工作職責,明確消防安全管理機構,確定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將消防安全管理納入綜合治理網格化管理范圍,實施依法賦予或者委托的消防安全行政管理職權。
第四條消防救援部門應當依法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統籌協調、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推動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二)組織開展城鄉綜合性消防救援,按照規定參與森林、內河火災撲救和搶險救援、特種災害事故救援;
(三)組織開展火災預防、消防監督執法、消防宣傳教育以及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相關工作;
(四)按照規定負責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人員管理、力量調度、現場指揮和執勤訓練;
(五)對單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進行業務指導和培訓;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五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對特殊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查和消防驗收,對其他建設工程進行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
(二)參與建設工程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三)監督和指導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消防審驗技術服務等單位履行消防設計、消防驗收、施工質量等責任,依法處理不按照消防設計文件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等違法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六條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查處職責范圍內涉及消防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協助維護火災和消防救援現場秩序,保護火災現場,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七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加強本行業、本系統消防安全管理,指導、督促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檢查,加強消防宣傳教育。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新興行業、職責交叉領域的消防安全風險研判,及時明確消防安全監督管理主體及其職責,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部門開展相關消防工作;
(三)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四)組織對老年人、無人照料的兒童、殘疾人和精神障礙患者等特殊人群實施消防安全登記,開展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加強消防安全幫扶;
(五)根據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隊,配備必要的消防裝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九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依法履行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實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建立消防安全風險自查、隱患自除工作機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個人應當依法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消防安全義務,遵守有關消防安全制度,參加消防安全學習教育和消防演練,增強自防自救能力,發現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有權勸阻、舉報和投訴。
第十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將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名單報消防救援部門;
(二)根據規定建設和管理微型消防站,積極參與消防安全區域聯防聯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三)每年對本單位進行消防安全評估。
屬于火災高危單位的,除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確定專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每年委托符合從業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消防安全評估,定期開展消防業務學習、滅火技能訓練和全員滅火疏散演練,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鼓勵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統記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及時更新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第十一條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餐飲、購物、住宿、娛樂、休閑健身、醫療、教學、生產加工等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明確專職或者兼職消防安全員,按照相關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檢驗、維護,保持完好有效。
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承擔單位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建設、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施工現場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查驗合格證明并存檔備查,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
市場監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消防產品生產、流通和使用等環節的指導、服務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聯合監督管理和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三條物業服務人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定期開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消防救援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并協助處理。鼓勵物業服務人建立消防快速處置隊,提高對火災的快速反應和初期處置能力。
物業服務人退出物業管理進行交接時,應當在縣級物業管理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監督下對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消防疏散通道等的使用維護現狀予以確認。新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將物業承接查驗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協調其共用消防設施、設備的建設和維護,加強消防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四條對城中村、老舊小區、老舊街區等區域進行更新、改造,應當同步規劃、建設公共消防設施。暫未列入改造且公共消防設施不能滿足消防安全需要的區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下列消防安全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條件,提高火災預防和撲救能力:
(一)開辟消防車通道并保持暢通;
(二)設置消防水源,配備輕便型消防車輛,配置消防水槍、水帶和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
(三)更新、改造老舊電氣線路、燃氣管道,并安裝相關安全保護裝置;
(四)其他改善消防安全條件的措施。
第十五條新建住宅區配建停車位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安裝條件,應當符合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鼓勵既有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進行改造。
新建、改建公共建筑、住宅建筑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配建標準規劃和配套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具備條件的應當按照區域內電動自行車保有量、空間布局等實際情況建設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建設的,按照便民原則就近設置。
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應當符合有關消防技術標準,與建筑物進行防火分隔或者保持安全距離;集中充電設施應當符合用電安全要求,具備充滿自停、過載保護、功率監測、故障報警等功能。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第十六條禁止在公共門廳、樓道、樓梯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其充電。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或者其蓄電池進入乘客電梯。
鼓勵管理單位采用智能充電設備、電梯轎廂識別監控系統等科技手段,加強電動自行車停放及其充電管理。關于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消防工作的領導,做好農村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管理工作,提高農村地區火災預防和撲救能力。
農村供電、供水、道路和房屋建設等應當符合相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利用河、湖、池塘等天然水源設置消防水源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設取水碼頭、取水口等便于消防車輛和水泵取水的設施,并設置醒目標志;消防水源不足或者取水困難的,應當修建消防水池等儲水設施,配置消防水泵等設備,保障火災撲救需要。
第十八條利用村民自建住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規定:
(一)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建立消防安全隱患定期排查制度;
(二)落實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措施,配置必要的消防設施、器材,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在自建住宅建筑內部不得使用易燃的裝修材料;
(四)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鼓勵安裝獨立式火災報警器、簡易噴水滅火系統。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經營性自建住宅納入消防安全檢查范圍,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第十九條軌道交通線路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應當符合消防規劃要求,并納入軌道交通建設規劃同步實施。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置與軌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適應的滅火、救援設備,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演練。
地下車站與周邊地下空間的連通部位、車站與站內商業等非軌道交通功能的場所、車輛基地與上蓋綜合開發建筑,相關產權方、使用方、管理方應當明確相應的消防安全責任,建立消防協調聯動機制。
軌道交通車站的廣告設施和商業網點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第二十條用于租賃的廠房、倉庫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出租人、承租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確因特殊情況未以書面形式明確的,出租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負責統一管理,承租人對承租廠房、倉庫的消防安全負責。
對廠房、倉庫進行裝修、改造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在同一廠區內存在兩家以上生產經營單位的,應當按照規定配備一鍵警報廣播裝置,確保發生火災后能夠及時通知周邊人群。
第二十一條人員密集場所在使用或者營業期間禁止明火作業。
人員密集場所在施工、維修期間動火作業的,應當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規定:
(一)按照單位動火作業管理制度,嚴格履行動火審批手續,并經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批準;
(二)明確動火作業區域,并與其他區域進行有效的防火分隔;
(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專項預案并組織施工單位提前演練;
(四)加強消防安全現場監管,安排專人進行現場監護,督促施工單位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五)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醫院、養老院、賓館等連續營業使用的場所需要動火作業的,除遵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采取視頻監控和人員巡查相結合的監測預警方式,以及更加嚴格的應急處置措施。鼓勵其他場所在施工區域采取視頻監控、獨立式火災報警等技術措施,加強消防安全的動態監測和檢查巡視。
第二十二條養老院、福利院和校外培訓、托管機構等場所,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對不需要設置自動消防設施的,應當加強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務對象住宿和主要活動場所設置消防應急照明,安裝具有聯網功能的獨立式火災報警、簡易噴水滅火等消防設施,配置滅火器、應急手電筒、自救呼吸器等滅火逃生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托育機構、幼兒園、學校、校外培訓機構、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等單位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中,應當明確火災發生時保護所涉服務對象的具體措施。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獨居老人、殘疾人的住宅以及耐火等級低的老舊居民住宅,安裝具有聯網功能的獨立式火災報警、簡易噴水滅火等消防設施。
第二十三條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安裝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等。
餐飲、室內公共場所使用燃氣的用戶以及在符合用氣條件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內使用管道燃氣的用戶,應當安裝使用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
禁止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內、高層建筑內使用瓶裝燃氣。禁止餐飲用戶使用氣液兩相瓶裝燃氣或者違規使用瓶組供氣。
第二十四條沿街門店、出租房、集體宿舍等不得設置妨礙滅火救援、人員逃生的防盜網(窗)、廣告設施、店招標牌等障礙物。確需設置防盜網(窗)的,應當預留緊急逃生窗口,滿足滅火救援和人員逃生需求。
第二十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消防組織建設,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
消防救援部門應當指導單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消防快速處置隊、微型消防站開展有針對性的業務訓練,開展聯勤聯訓,提高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
第二十六條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儲備可燃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
單位專職消防隊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結合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建設固定營房,配備相應的人員、專業消防裝備以及設施,并經消防救援部門驗收。
第二十七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負責。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其他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參加培訓,具備與本單位相適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鼓勵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員等消防行業特有工種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職業資格,具備相應的消防工作能力,依法履行崗位職責。
第二十八條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單位應當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員不少于兩人。能夠通過消防遠程監控系統實時監測、預警,落實二十四小時值班值守制度,實現遠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設備控制功能的,可以實行一人現場值班。
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單位應當將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接入消防設施聯網監測系統并實時傳輸。聯網設施和傳輸網絡應當確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
第二十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智慧消防納入智慧城市總體布局,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
推動大數據、物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在火災預防、區域火災風險評估、滅火和應急救援等方面的應用,加強信息共享,提升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水平。
消防救援部門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通過現代信息技術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對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設施運行、預案制定以及演練等消防管理情況進行非現場監管。
第三十條火災現場撲救工作由消防救援部門統一組織和指揮。參與火災撲救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消防救援部門的統一指揮。
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通信、醫療救護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協助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供電、供氣單位應當建立完善滅火救援現場室內外快速斷電、斷氣保障機制,協助消防救援部門做好災害事故處置工作。火災現場需要臨時加壓供水的,供水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條消防救援部門在執行火災撲救任務時,對占用、堵塞消防車通道、消防車撲救作業場地等妨礙滅火救援的車輛和其他障礙物,可以依法予以清理。
第三十二條火災事故發生后三日內,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根據火災事故調查處理需要組織成立調查組,或者授權消防救援部門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市人民政府可以提級調查。
火災事故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調查處理。
第三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社會保障資源應急籌措和聯勤聯動保障機制,按照規劃標準建設戰勤保障隊(站)和消防應急物資儲備庫,確保戰勤保障車輛裝備和應急裝備物資儲備,提升應急響應效率、實戰救援能力和綜合保障水平。
第三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將消防安全監管相關信用信息納入公共信用管理體系,推動消防安全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第三十五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個體工商戶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未按照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未保持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救援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在公共門廳、樓道、樓梯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其充電;
(二)攜帶電動自行車或者其蓄電池進入乘客電梯。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由消防救援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人員密集場所在使用或者營業期間進行明火作業的,由消防救援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擅自拆除或者停用聯網設施或者傳輸網絡的,由消防救援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電動輕便摩托車、電動摩托車、電動三輪車的消防安全管理及其法律責任,適用本條例關于電動自行車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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