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12 月 27 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了法律清理報告,其中 1991 年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被宣告失效。
這一消息在網絡上引發討論,甚至出現 “賣淫嫖娼要合法化” 的誤讀 —— 但事實是,廢止《決定》并非對違法行為的 “松綁”,而是我國法治體系 “清理過時內容、維護法制統一” 的常規優化,賣淫嫖娼的法律紅線從未松動。
為什么這事會引起熱議呢?起因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宣布了一份1991年的老文件——《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失效。大量網友在問:“這是不是意味著政策松動了?”
廢止一個34年前的老文件,怎么就成了“放開”的信號了?這就像家里淘汰了一臺老式的黑白電視機,難道就意味著以后不準看電視了嗎?法律也是一個道理,舊的被新的取代,是為了讓規則更清晰,更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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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治安管理層面看,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 78 條(原第 66 條)明確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 這一規定與《決定》中對賣淫嫖娼的處罰邏輯完全一致,且 2025 年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還細化了 “情節較輕” 的認定標準,處罰程序也更符合現代法治理念,例如明確了聽證、救濟等權利,并非對違法行為的 “縱容”。
從刑事處罰層面看,《決定》中規定的 “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傳播性病罪” 等罪名,早已被《刑法》整合吸收。《刑法》第 358 條至 362 條,不僅保留了《決定》中對嚴重涉賣淫嫖娼行為的打擊力度,還進一步細化了量刑標準 —— 例如對 “組織賣淫罪” 的量刑,從《決定》中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明確為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到 “無期徒刑” 的梯度處罰,既保持了威懾力,也更符合 “罪刑相適應” 原則。而 “嫖宿幼女按強奸罪論處” 等規定,也已納入《刑法》第 236 條,保護力度并未減弱。
從實際執法層面看,《決定》失效后,多地公安機關仍在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查處賣淫嫖娼行為。例如 2026 年初,江西新建區警方就對一起賣淫嫖娼案件的當事人作出行政拘留處罰,證明法律的約束始終在發揮作用,并未因《決定》的廢止出現 “監管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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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為何要廢止這部實施了 34 年的《決定》?
因為《決定》的內容已被現行法律完全替代,無獨立適用價值。《決定》是 1991 年針對當時賣淫嫖娼亂象出臺的 “應急性補充法律”,但隨著《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的修訂完善,其規定的行政、刑事責任已全部被后續法律吸納。例如,《決定》中 “對賣淫嫖娼人員強制集中教育” 的內容,早在 2019 年就隨 “收容教育制度” 被單獨廢止;其規定的刑事罪名,也已被《刑法》整合,最高法、最高檢 2017 年的司法解釋明確:《決定》的相關刑事規定已被《刑法》替代,不再作為司法裁判的直接依據。
再有,法律清理是維護法制統一的常規操作。根據《立法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清理工作要求,對 “已被新法律覆蓋、與現行制度沖突” 的舊法宣告失效,是我國完善法律體系的常態化工作。本次被宣告失效的法律共 139 件,《決定》只是其中之一。
此外,《決定》出臺于 1991 年,部分內容已不符合當前 “保障人權、處罰與教育結合” 的法治理念,例如其規定的 “勞動教養” 等措施已被廢止。而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的規定,更注重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統一:既保留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也明確了 “一事不再罰”“處罰與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等原則,讓法律的執行更規范、更合理。
所以,把“廢止”誤讀為“放開”,純屬想歪了。法律的紅線一直都在那里,變得只是畫線的方式更科學、更精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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