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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沒給員工買社保,員工跳樓自殺后家屬能索賠嗎?若是其他非因工死亡,責任又該如何界定?今天結合一起典型案例,和大家把這事徹底說透。
一宗案例,引出兩大核心爭議
2021年2月,陳某入職某制造公司,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后,公司始終未為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2023年6月20日中午,陳某從公司食堂六樓樓頂跳樓自殺,當場身亡。事后,陳某家屬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金5000元及撫恤金60980元,仲裁委員會支持了家屬的訴求。
公司對裁決結果不服,隨即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認為陳某系自殺,不應納入非因工死亡范疇,且相關待遇本應由社保基金支付,而非公司承擔。這場糾紛歷經一審、二審,最終法院給出了明確答案。
法院判決:自殺屬非因工死亡,未繳社保企業擔責
二審法院審理后,最終駁回公司上訴,維持原判,判決公司向陳某家屬支付相應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判決邏輯主要圍繞兩個核心爭議展開:
爭議一:自殺是否屬于“非因工死亡”?
公司主張,非因工死亡應是意外、疾病等非主觀故意導致的死亡,自殺是個人主動結束生命的行為,違反公序良俗,不應納入此范疇。但法院明確指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僅規定自殺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并未將其排除在“非因工死亡”范圍之外,現有法律也無任何條款禁止自殺情形下的非因工死亡待遇主張。因此,陳某自殺應認定為非因工死亡。
爭議二:未繳社保,責任該由誰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而當地《關于統一全省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撫恤金標準的通知》進一步明確,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相關待遇由所在單位按原渠道列支。
本案中,正因為公司未依法為陳某繳納養老保險,導致家屬無法從社保基金領取待遇,這筆費用自然需由公司自行承擔。同時,法院按照陳某死亡時(2023年)上一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6098元,核算出相應撫恤金金額,并無不當。
非因工死亡待遇法律要點
不止自殺情形,員工因病、意外等其他非因工死亡時,社保責任的認定邏輯一致,結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補充兩個關鍵要點:
待遇構成有標準:喪葬補助金按參保人員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計算;撫恤金則根據繳費年限確定發放月數,繳費不滿5年發3個月,滿5年不滿10年發6個月,滿15年以上每多繳1年增加1個月,最高24個月。若繳費年限不足5年,待遇總額不超過個人繳費之和。
企業免責無空間:無論員工非因工死亡原因是疾病、意外還是自殺,只要企業未依法繳納養老保險,導致遺屬無法享受社保待遇,就需承擔賠償責任。即便員工自身對死亡存在主觀過錯,也不能免除企業未繳社保的法定義務。
因此,本案給各企業的啟示一句簡言之就是:
喪葬費、撫恤金,不論什么死因,本來都是由社保支付,只要企業不交社保,這筆費用就由企業付!
案例來源: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24)贛07民終5452號,判決日期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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